食品工业用动物提取物注册商标可以考虑以下类别:
第 1 类 - 化学原料
- 具体群组:0113 食品用化学品(不包括食品用香料)。
- 理由:动物提取物用于食品工业,从化学角度看是一种食品工业用的原料。在第 1 类 0113 群组中有很多类似的用于食品生产过程的化学物质。例如,如果动物提取物是作为一种营养强化剂或者功能性成分添加到食品中,其性质类似于该群组中的其他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制造过程中的一种化学原料。
第 29 类 - 食品
- 具体群组:2901 肉,非活的家禽,野味,肉汁;2902 非活水产品;2903 罐头食品(软包装食品不包括在内,随原料制成品归类);2904 腌渍、干制水果及制品;2905 腌制、干制蔬菜;2906 蛋品;2907 奶及乳制品;2908 食用油脂;2909 色拉;2910 食用果胶;2911 加工过的坚果;2912 菌类干制品;2913 食物蛋白,豆腐制品等。
- 理由:如果动物提取物本身已经具有一定的食品形态或者作为食品的主要成分出现,比如动物提取物制成的肉膏、海鲜提取物制成的汤料等,就可以归到第 29 类食品相关群组。例如,一种牛肉提取物被加工成浓缩的牛肉汁,用于烹饪菜肴或者制作速食汤品,它就符合 2901 肉汁的范畴。
第 30 类 - 方便食品
- 具体群组:3001 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3002 茶、茶饮料;3003 糖;3004 糖果,南糖,糖;3005 蜂蜜,蜂王浆等营养食品;3006 面包,糕点;3007 方便食品;3008 米,面粉(包括五谷杂粮);3009 面条及米面制品;3010 谷物膨化食品;3011 豆粉,食用预制面筋;3012 食用淀粉及其制品;3013 食用冰,冰制品;3014 食盐;3015 酱油,醋等;3016 芥末,味精,沙司,酱等调味品;3017 酵母;3018 食用香精,香料;3019 单一商品。
- 理由:当动物提取物用于制作调味品,如鸡精(鸡肉提取物为主要成分之一)等,或者作为方便食品中的一种配料,来增加风味或营养成分时,可考虑第 30 类。比如,在一些速溶汤料或者调味料包中,动物提取物作为重要成分,能让这些产品归入 3016 芥末、味精、沙司、酱等调味品群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