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手膏注册商标应选择第 3 类,以下是具体分析:
第 3 类商标的涵盖范围
第 3 类商标主要包括不含药物的化妆品和梳洗用制剂、不含药物的牙膏、香料、香精油、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等2.洗手膏符合第 3 类的具体原因
- 功能用途属性:洗手膏的主要功能是清洁手部皮肤,属于个人清洁用品,与第 3 类中的肥皂、香皂、洗手液等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均是用于人体清洁,帮助去除污垢和细菌,保持皮肤清洁卫生,因此从功能用途角度看,洗手膏应归为第 3 类商标12.
- 消费认知关联:在消费者的认知中,洗手膏与其他常见的个人清洁用品如洗面奶、沐浴露、洗发水等都属于日常生活中用于身体清洁和护理的产品范畴。它们在销售渠道上通常都在超市、便利店等日化用品区域销售,使用场景也都是在个人日常清洁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关联性和相似性,所以将洗手膏归为第 3 类商标符合消费者的认知习惯12.
- 尼斯分类明确规定:根据《商标尼斯分类》表,洗手膏明确被划分在第 3 类的 0301 类似群组中,该群组主要包括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等,这进一步确定了洗手膏在商标注册类别中的归属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