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发软皂注册商标应选择第 3 类,以下是具体分析:
符合第 3 类商标的涵盖范围
第 3 类商标主要包括不含药物的化妆品和梳洗用制剂、不含药物的牙膏、香料、香精油、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等4.
与第 3 类中的类似群组对应
洗发软皂属于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的范畴,在《商标尼斯分类》表中,明确被划分在第 3 类的 0301 类似群组中123.
基于功能用途及消费认知
- 功能用途:洗发软皂的主要功能是清洁头发,与第 3 类中的洗发液、洗发水、护发素等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均是用于头发的清洁和护理,帮助去除头发上的污垢和油脂,保持头发的清洁与健康,因此从功能用途角度看,洗发软皂应归为第 3 类商标 。
- 消费认知:在消费者的认知中,洗发软皂与洗面奶、沐浴露、牙膏等其他常见的个人清洁护理用品同属一类,都属于日常生活中用于个人卫生清洁和护理的产品范畴。它们在销售渠道上通常都在超市、便利店等日化用品区域销售,使用场景也都是在个人日常清洁护理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关联性和相似性,所以将洗发软皂归为第 3 类商标符合消费者的认知习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