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液注册商标应选择第 3 类,具体原因如下:
- 属于第 3 类商品范畴:第 3 类商标主要包括不含药物的化妆品和梳洗用制剂、不含药物的牙膏、香料、香精油、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等。浴液作为一种用于身体清洁护理的日化用品,属于不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因此符合第 3 类商标的涵盖范围13.
- 对应第 3 类中的 0301 类似群组:在《商标尼斯分类》表中,浴液明确被划分在第 3 类的 0301 类似群组中,该群组包括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等,与浴液的使用目的和方式相似,均是在个人清洁护理过程中使用的产品134.
- 基于功能用途及消费认知:从功能用途来看,浴液与沐浴露、香皂等商品类似,都是为了清洁身体,保持身体的清洁与卫生,因此从功能用途角度看,浴液应归为第 3 类商标 。从消费认知来说,在消费者的认知中,浴液与其他常见的个人清洁护理用品如洗发水、牙膏等属于同一类,都属于日常生活中用于个人卫生清洁和护理的产品范畴,它们在销售渠道上通常都在超市、便利店等日化用品区域销售,使用场景也都是在个人日常清洁护理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关联性和相似性,所以将浴液归为第 3 类商标符合消费者的认知习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