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粉注册商标应选择第 3 类,具体原因如下:
- 属于第 3 类商品范畴:第 3 类商标主要包括不含药物的化妆品和梳洗用制剂、不含药物的牙膏、香料、香精油、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等。洗衣粉作为一种用于衣物清洁的日化用品,属于不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中的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因此被划分在第 3 类商标中135.
- 对应第 3 类中的 0301 类似群组:在《商标尼斯分类》表中,洗衣粉明确被划分在第 3 类的 0301 类似群组内,该群组包括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等,与洗衣粉的使用目的和方式相似,均是在衣物清洁护理过程中使用的产品148.
- 基于功能用途及消费认知:从功能用途来看,洗衣粉与洗衣液、洗衣皂等商品类似,都是为了清洁衣物,保持衣物的干净整洁,因此从功能用途角度看,洗衣粉应归为第 3 类商标 。从消费认知来说,在消费者的认知中,洗衣粉与其他常见的日化洗涤用品属于同一类,都属于日常生活中用于衣物清洁的产品范畴,它们在销售渠道上通常都在超市、便利店等日化用品区域销售,使用场景也都是在家庭洗衣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关联性和相似性,所以将洗衣粉归为第 3 类商标符合消费者的认知习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