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标准文献
法律服务
400-888-0951 400-809-0612
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推广服务

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发布日期:2024-09-10 10:10:03   来源 : 商标局    浏览量 :1199
商标局 发布日期:2024-09-10 10:10:03  
1199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快速链接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邮箱:
    地址:
    www.171001.com
    关于我们
    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网,是聚焦乡村振兴战略、深耕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领域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依托专业服务团队与丰富行业资源.....
    Copyright©合作社服务网
    本站部分资讯来源于 网络>>>>
    议您使用Chrome、Firefox、Edge、IE10及以上版本和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