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相关工作做了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编码中心自收到费用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
- 编码:商品条码的编码应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编码中心按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按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 印制: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印刷企业应按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质量,接受业务时,要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备案。
- 应用: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他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不得冒充或伪造。销售者应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货时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 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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