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这一规定明确了商品条码管理中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如下:
- 明确职责分工:将商品条码相关行政处罚权赋予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使各层级部门职责清晰,能有效开展监管执法工作,避免职责不清导致的监管空白或重叠问题。比如在一个县里,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清楚自己负责对本县范围内商品条码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确保属地监管: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市场情况和企业状况较为熟悉,便于及时发现、处理商品条码违法行为,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例如,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市企业特点和市场情况,重点检查某些行业的商品条码使用情况。
- 提高执法专业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技术检测、标准执行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和资源,能够准确判断商品条码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做出合理、公正的行政处罚,保证执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如在检测商品条码的印制质量、编码合规性等方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利用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进行准确判定。
在机构改革后,很多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职能整合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相关的处罚规定和监管职责本质上是延续和承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