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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违法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5-02-05 17:07:14   浏览量 :210
发布日期:2025-02-05 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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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对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违法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1. 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条码:未经系统成员授权,擅自使用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了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专用权,属于此类违法行为。比如 A 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 B 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而未获得 B 公司许可。
  2. 使用未分配的条码: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因为这些代码不属于任何合法注册的企业,使用它们无法实现商品的准确标识和追溯,也构成违法。
  3. 接受转让使用条码:接受他人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使用。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接受转让并使用者同样违法。
  4. 境内产品境外条码未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且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若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除此之外,一般都需要备案,否则可认定为违法。
  5. 集团子公司违规使用条码: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未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而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但经备案,子公司可在集团统一开发等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授权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商品条码,反之则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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