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波注册商标一般应选择第 3 类,以下是具体原因:
- 功能用途相符:香波主要用于清洁头发,属于个人清洁护理用品,与第 3 类中的洗发液、洗发水、护发素等商品功能用途一致,都是为了保持头发的清洁与健康,帮助去除头发上的污垢和油脂,因此从功能用途角度看,香波应归为第 3 类商标124.
- 消费认知关联:在消费者的认知中,香波与洗面奶、沐浴露、牙膏等其他常见的个人清洁护理用品同属一类,都属于日常生活中用于个人卫生清洁和护理的产品范畴。它们在销售渠道上通常都在超市、便利店等日化用品区域销售,使用场景也都是在个人日常清洁护理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关联性和相似性,所以将香波归为第 3 类商标符合消费者的认知习惯124.
- 尼斯分类规定:根据《商标尼斯分类》表,香波明确被划分在第 3 类的 0301 类似群组中,该群组主要包括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等,这进一步确定了香波在商标注册类别中的归属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