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生产的产品需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 如何办理?
境内企业生产的产品需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办理流程如下:
备案前准备
- 确认是否需要备案:境内企业生产并直接在境内销售(含进口后在境内分装)的产品,使用境外品牌所有者的商品条码,并在标识标注上出现该境内企业名称的产品需要备案;境内的生产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从事产品生产加工,不以自己名义销售的产品无需备案。
- 准备备案材料
- 企业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图片。
- 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企业备案表》图片。需要根据所选择的备案类型填写附表,gtin 备案需填写产品目录表,gcp 备案不需要填写产品目录表,但在线申请需添加 gcp 数量。
- 能够反映产品包装标识全貌的备案产品彩色图片,只需要一种产品外包装的 1 张图片。
备案申请
- 获取平台登陆方式:发送邮件至 jwn@ancc.org.cn,获得邮箱回复后,登陆平台,完成用户名注册、设置密码。
- 填写并提交信息:用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备案类型,填写境外企业信息和境内企业信息,提交备案申请。
- 上传相关资料:按照页面要求上传营业执照、备案申请表、产品列表或产品外包装图片等相关材料。
- 确认信息:对所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进行确认,确认后等待备案授权书。
境外授权
境内企业联系境外商品条码持有人,通过商品条码注册地的编码机构向编码中心提交《备案授权书》,注册地的编码机构以邮件形式向编码中心发送《备案授权书》。
编码中心查验
编码中心收到授权证明后,在系统进行授权证明的上传,申请变为等待查验状态,核对无误后,将在 2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发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企业备案通知书》至企业联系邮箱,企业自行下载电子通知书;自备案申请提交后 1 个月未收到授权证明,网上系统自动将该备案数据退回,如未退回,也将视为备案不通过。
备案延续
《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企业备案通知书》到期之后需继续使用境外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在备案期限到期日前 3 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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