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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具体内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5-02-05 14:05:11   浏览量 :141
发布日期:2025-02-05 1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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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是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相关部门对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 30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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