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确实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以下是详细介绍:
政策依据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备案流程
- 邮件申请:申请备案企业应发送邮件至 jwn@ancc.org.cn,获得邮箱回复后,登陆平台,完成用户名注册、设置密码并依据提示如实提交相关信息。
- 填写信息与上传资料
- 填写基本信息:用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备案类型,填写境外企业信息和境内企业信息,提交备案申请。
- 上传相关资料:企业需上传营业执照、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企业备案表》、能够反映产品包装标识全貌的备案产品彩色图片等相关材料。
- 企业确认:企业对所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进行确认,确认后等待备案授权书。
- 获取授权证明:申请备案企业应联系境外商品条码持有人,通过商品条码注册地的编码机构向编码中心提交《备案授权书》,编码中心收到授权证明后,在系统进行授权证明的上传,申请变为等待查验状态。自备案申请提交后 1 个月未收到授权证明,网上系统自动将该备案数据退回,如未退回,也将视为备案不通过。
- 编码中心查验:编码中心查验核对无误后,将在 2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发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企业备案通知书》至企业联系邮箱,企业自行下载电子通知书,若不通过,则退回企业。
- 备案延续:《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企业备案通知书》到期之后需继续使用境外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在备案期限到期日前 3 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特殊说明
境内的生产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从事产品生产加工,不以自己名义销售的产品;原包装进口或出口转内销的产品不需要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