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是的,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000 元罚款。
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商品条码系统的规范性和唯一性,确保商品条码能够准确、有效地标识商品和企业信息,保障商品流通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合法企业的权益。如果允许随意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可能会导致市场上商品条码信息混乱,给商品的管理、追溯和消费者的识别带来困难,也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