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这是《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对于商品条码违规使用行为的明确处罚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行为界定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指企业或个人在未按照规定流程向相关编码中心申请并获得核准注册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例如,一些小型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或图方便,未申请注册就自行印制带有条码的包装用于产品销售。
- 冒充或伪造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是指将非本企业或非对应商品的条码用于自己的商品包装上,试图误导消费者或逃避监管。伪造商品条码则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制造虚假的条码,以达到不正当的商业目的,比如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制造商伪造知名品牌的商品条码。
- 使用已注销条码: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因各种原因被注销后,继续使用该已注销的代码和相应条码。比如企业因未按时续展等原因导致条码被注销,但仍继续使用原条码进行生产销售。
处罚目的
- 规范市场秩序:条码是商品的重要标识,规范条码使用可确保商品在流通环节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避免因条码混乱导致市场秩序紊乱,让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商品信息,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 保护企业权益:防止不法企业通过非法使用条码等手段假冒他人品牌或产品,保护合法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维护企业的市场声誉和竞争力,鼓励企业合法经营、创新发展。
- 强化监管效能:明确的处罚规定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便于对市场上的商品条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