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镇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篇导读:全国县级行政区(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等)约2800余个,乡级行政区(街道、镇、乡、民族乡)约38712个。若为本手册逐一撰写县级篇、乡镇篇,既受公开数据可得性限制,又极易产生空壳页与编造内容。因此本篇不逐县成篇,改为"穷尽检索手册":把在官方系统中逐级筛选县、乡、村三级合作社信息的标准操作步骤固定下来,使任何一个县、任何一个镇的读者都能按本手册自行查到本县合作社登记底册、示范社名单、空壳社清理通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线索。检索纪律是:以官方系统为准、不编造县级数据、对查不到的县镇给出"官方渠道查询+电话核实"指引。

本篇目录

  1. 一、县级行政区总体口径与不逐县成篇的原则
  2. 二、官方系统检索路径(逐条操作步骤)
  3. 三、乡镇/村级合作社线索检索
  4. 四、检索纪律
  5. 五、县/镇级办事路径速用
  6. 六、本篇信源清单
  7. 品牌块与免责声明

一、县级行政区总体口径与不逐县成篇的原则

根据民政部2025年7月《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口径,全国共有2846个县级行政区划建制、38712个乡级行政区划建制(信源:民政部官网,访问日期2026-10-30)。县级行政区类型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如贵州六盘水六枝特区)、林区(如湖北神农架林区),以及河南济源、湖北仙桃/潜江/天门/神农架、海南五指山/琼海等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

本手册不逐县成篇,理由有三:

第一,公开数据可得性不均。东部部分县(区)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农业农村局专栏公布合作社名录;中西部多数县并不公开发布本县合作社完整底册,强行撰写县级篇只能拼贴省级数据,形成空壳页。

第二,合作社登记信息动态变化。合作社登记、注销、吊销、年报状态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逐户管理,同一县每月都有新设与注销,手册一旦成篇即过时,不如引导读者直接查询实时官方系统。

第三,避免编造。本手册编写规范明确:查不到权威出处的条目标注"待核实",严禁凭推测补全。与其为2800个县各写一段无法核实的文字,不如把检索方法写透,让读者具备自助查询能力。

因此,本篇固定"官方系统检索路径"与"乡镇/村级线索检索"两套方法,覆盖全国所有县、镇、村,读者按图索骥即可完成本县合作社信息核查。

二、官方系统检索路径(逐条操作步骤)

2.1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行政区划逐级筛选合作社底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的法定查询渠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数据覆盖全国所有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逐级筛选步骤如下:

第一步,浏览器访问 https://www.gsxt.gov.cn/,核对域名为 gsxt.gov.cn,避免仿冒网站。

第二步,在首页"查询"区域找到"地图选点"或"地区筛选"入口(不同版本界面略有差异),按"省→市→县(市、区、旗)"三级展开行政区划树,点选目标县。

第三步,在"主体类型"或"市场类型"筛选项中,勾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版本需选"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不要选成"个体工商户"或"有限责任公司",否则结果会混入非合作社主体。

第四步,点击查询,系统返回目标县内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每条记录显示:合作社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姓名、登记机关(通常为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派出的市场监管所)、成立日期、登记状态(存续、在业、注销、吊销、迁出、迁入)。

第五步,点击任一合作社名称,进入详情页,可查看:年报信息(是否按期报送年度报告、报送年份)、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原因、列入日期、移出日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股权出资、行政许可、分支机构、清算信息。

第六步,如需判断"空壳社",重点看三项:一是连续两年未年报;二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移出;三是登记状态为注销或吊销。三项任一命中,该合作社已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代办业务时应规避。

注意:公示系统在线查询不支持按县批量导出 Excel。需要本县完整名单用于代办业务时,可按乡镇分页逐页记录,或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基本信息汇总表"。

2.2 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与消费端核查

全国12315平台(https://www.12315.cn/)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主要用于消费者投诉举报。查询某合作社是否涉及消费纠纷、产品质量投诉时,可在12315平台"企业/合作社信息查询"中输入名称,查看其历史投诉与处理结果。该平台数据不替代登记信息,但可作为业务合作前的侧面参考。

2.3 信用中国——跨部门信用记录核验

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归集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跨部门信用信息。查询某合作社时,输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点核验:是否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是否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是否被农业农村部门列入农民合作社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4 地方政务服务网/一网通办——县级登记窗口与在线办理

各省政务服务网(如"XX政务服务网")均设置"企业开办"专区,其中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项。操作路径: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栏目进入本省政务服务网→定位到目标县(区)→搜索"农民专业合作社"→查看办理指南、申请材料清单、办理窗口地址、联系电话、办理时限。需要线下办理时,按指南到该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提交材料。

2.5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县级汇总数据与名录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通常按月或按季度发布本省经营主体发展情况通报,其中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市、分县存量数据。省级农业农村厅官网在"农村合作经济"栏目公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名单、省级示范社评定名单、空壳社专项清理通报。查询时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搜索框输入"示范社""空壳社""合作社规范提升"等关键词,即可定位目标县入选示范社情况。

三、乡镇/村级合作社线索检索

3.1 农业农村部"农民合作社空壳社清理"通报口径

农业农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与空壳社清理。各省农业农村厅在官网公布本省空壳社清理结果、规范提升典型案例。查询目标县是否被列为清理重点县、本县清理注销了多少家合作社时,检索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文件—通知公告"中"空壳社""规范提升""清理规范"等关键词。

3.2 省农业农村厅示范社公示——县级示范社名单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由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评定,省级示范社由省农业农村厅评定。示范社公示名单一般落到县(如"XX县XX种植专业合作社"),读者可据此判断本县哪些合作社已达到规范化标准。查询路径:省农业农村厅官网→政务公开→通知公告→检索"示范社"。

3.3 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平台——村集体与合作社衔接线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两类不同主体,但业务上常交叉(村集体领办合作社)。农业农村部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部分省份建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查询入口。查询目标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情况时,可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专栏或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站咨询。

3.4 地图标注平台核查方法——线下经营场所定位

对已登记但年报信息长期空白的合作社,可在百度地图、高德地图搜索合作社名称,核查其经营场所是否有实际标注、是否联系得上。地图平台标注属于企业自主上报信息,不能作为登记依据,但可作为线上查无结果时的线下核查辅助手段。注意:地图信息可能过时,最终仍以公示系统登记地址与实地核查为准。

四、检索纪律

第一,以官方系统为准。合作社登记信息唯一权威来源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任何第三方网站、商业数据库、百科词条的数据均可能滞后,不得作为代办业务依据。

第二,不编造县级数据。查不到某县合作社数量、示范社名单时,在本手册中标注"【待核实——未在官方公开渠道检索到本县完整名录】",并给出检索方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站、12345政务热线)。不得用省级数据均分推测县级数据,不得用邻县数据填充本县。

第三,对查不到的县镇给出"官方渠道查询+电话核实"指引。具体话术建议:拨打目标县12345→说明需要查询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名单或咨询设立登记事项→请热线转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科或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科→记录接听时间、答复人、答复要点。电话核实后仍需书面结果的,引导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查询告知单或指导在线查询。

第四,动态数据定期复核。合作社登记状态、年报情况按月变化,本手册编制于2026年10月30日,引用时应提示读者以查询当日公示系统实时数据为准。

第五,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公示系统公开的理事长姓名属于登记公示信息,但不得用于商业营销、骚扰电话;代办业务中获取的合作社成员名册、出资明细等内部信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承担保密义务。

五、县/镇级办事路径速用

本节把"查到信息"推进到"找谁办、去哪办"。与登记底册、示范社名单、补贴目录相关的长文分别见《登记与监管篇》《名录与信息查询篇》《补贴与扶持篇》,本节只给县、镇两级的对接路径与衔接口径,不重复粘贴操作步骤。

5.1 按县/镇查合作社登记

登记底册的逐级筛选步骤已在本篇 2.1 节固定(gsxt.gov.cn 省→市→县三级展开、勾选"农民专业合作社"),此处不再复述。线下对接指引:登录目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部门导航"或"政府机构"栏目→进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子站→查看"内设机构—登记注册科(股)""派出机构—市场监管所"专栏,获取窗口地址、办理指南与咨询电话(各县专栏名称不一,未公布电话的以县政务服务中心总机或12345转接为准)。全国12315平台用于消费纠纷与投诉记录侧面核查,信用中国用于跨部门失信记录核验,二者均不替代登记查询,用途见本篇 2.2、2.3 节。

5.2 按县/镇查示范社

示范社名单以省级公示为准:国家示范社由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评定,省级示范社由省农业农村厅评定,名单逐级落到县,查询路径见本篇 3.2 节。县级示范社(部分县评定)名单检索方向标:【待核实——各县评定进度不一】,操作入口为县政府门户"部门导航→县农业农村局"→"通知公告/农村合作经济"栏目。对接科室为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农经股)或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示范社推荐、监测与空壳社清理日常工作。

5.3 按县/镇查补贴

补贴类事项遵循"省级定指南、县级抓落实":先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检索当年度合作社相关项目申报指南,再按指南所列受理层级,到县农业农村局或县财政局对应股室提交材料。惠农补贴发放口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直接面向成员个人的补贴,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社会保障卡惠农账户)直拨成员个人账户,不经合作社账户转付,具体补贴项目与标准见《补贴与扶持篇》,本节不展开。

5.4 本地主管部门对接清单(对接指引型,不代编电话)

层级单位对接事项进入路径
县县农业农村局(农经股/农技推广中心)示范社推荐、规范提升、项目申报、农经统计县政府门户→部门导航→县农业农村局
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监管股)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经营异常移出、年报指导县政府门户→部门导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县政务服务中心(一网通办综合窗口)登记、注销等事项一窗受理、材料预审县政府门户→政务服务/政务服务网→定位到本县
乡镇乡镇农技站/农村经营管理站(经管站)村级合作社业务指导、补贴入户核实、年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门户→内设机构;无门户的经县农业农村局转接

说明:上表所列均为对接指引型条目,具体科室名称、窗口地址、电话以各县当年公开信息为准,本手册不代编号码;拨12345可统一转接。

5.5 常见问题 FAQ

问:镇里没有"农业农村局",合作社业务找谁?

答:乡镇一级不设局,相关职能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站或农村经营管理站(经管站)承接;无对应站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内设机构代办,业务口径上仍归县农业农村局指导。

问:在 gsxt 查不到某合作社的登记信息,怎么回事?

答:常见三种情况:一是该主体未依法登记(仅挂牌未领证);二是已注销、吊销后数据状态更新存在延迟;三是名称登记与口语称呼不一致(如"XX种养合作社"登记全称为"XX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议核对全称后再查,或持具体名称到县市场监管局窗口核实。

问:示范社名单以哪一级公布的为准?

答:以省级农业农村厅正式公示文件为准。国家示范社由省级推荐后部级联合评定,县级自行评定的示范社不得对外自称"省级示范社"或"国家示范社";业务宣传中应严格按公示文件载明的级别表述。

5.6 办理时限与关键节点(以当地当年文件为准)

年度报告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报告,未按期报送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具体口径见《登记与监管篇》。示范社批次:省级示范社评定一般按年度或两年一度组织,具体启动月份以省农业农村厅当年度通知为准。补贴申报窗口:各项目申报起止时间差异较大,春耕类、农机购置类、产业扶持类窗口不重叠,须按当年度省级申报指南与县级补充通知执行。上述节点均存在年度调整可能,办理前应以查询当日(访问日期2026-10-30)当地最新文件为依据。

六、本篇信源清单

  1. 民政部2025年7月《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全国2846个县级、38712个乡级行政区划建制口径),https://www.mca.gov.cn/xwfbh/2025/xwfbh_2503/zxzb.html ,访问日期2026-10-30
  2. 民政部《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https://www.mca.gov.cn/mzsj/xzqh/2023/202301xzqh.html ,访问日期2026-10-30
  3.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 ,访问日期2026-10-30
  4. 全国12315平台,https://www.12315.cn/ ,访问日期2026-10-30
  5. 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访问日期2026-10-30
  6. 农业农村部官网(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栏目),http://www.moa.gov.cn/ ,访问日期2026-10-30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适用该条例。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服务热线400-888-0951、4008090612/更新日期2026年10月

免责声明:本篇所列检索路径与操作步骤基于官方公开网站现行功能整理,网站界面可能随改版调整;合作社具体登记状态、经营异常信息以查询当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时数据为准,本手册不对任何具体县、镇、合作社的信息完整性作担保。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服务热线 400-888-0951、4008090612/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部门当年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