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与扶持

速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从登记那一刻起,就进入了一张由法律、财政、金融、用地、用电等编织的"扶持网"。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
服务热线:400-888-0951、4008090612
编制基准日期:2026年10月29日

篇首导读

本篇为 12·补贴与扶持篇,收录:第8章 扶持政策、第20章 报告与文书。各章正文、出处标注、时效口径与品牌署名均与完整版手册完全一致;篇内"详见第X章"指引原样保留;篇目间通过文内《篇名》互链衔接。

本篇目录

章节主题说明
第8章 扶持政策扶持政策法律扶持措施、财政、金融、用地、用电、示范社评定、农机购置、电商冷链、农险、人才培训等
第20章 报告与文书报告与文书年报、财会报告、示范社申报、项目申报与补贴申请、信用评级

服务宗旨

本手册响应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号召,致力于为农民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免费在线服务与信息参考。

  •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十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 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第二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
  • 依据说明:"响应国家号召、为农民合作社和农民提供帮助与服务"直接对应上述法律鼓励社会力量为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明文规定;"免费在线服务与信息参考"为本平台自身定位表述,不代表政府部门或法定服务机构。

免费推广平台与品牌对应关系

  • 农民合作社免费推广平台:www.aiyahao.net——由哎呀好™农民合作社服务网运营,面向农民合作社提供免费的品牌展示与产品推广服务(平台自身定位表述,非政府机构网站)。
  • 本手册官方渠道:——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的发布与联系方式入口。
品牌对应网站用途
哎呀好™农民合作社服务网www.aiyahao.net农民合作社免费推广平台
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本手册官方渠道

手册说明与免责声明

  • 本手册由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收集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财务意见或业务代办承诺。
  • 本手册力求准确,但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与政策可能调整;办理具体登记、申报、认证、涉税、广告、标签等事项时,请以官方最新发布的文件及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答复为准。
  • 涉及第三方平台(电商平台、地图平台、电信运营商等)的规则与资费,以各平台官方公布为准,本手册不为其背书。
  • 本手册所引条文与文件均标注出处,供使用者核验;如发现与现行官方文件不一致,以官方为准。

版权说明

本手册由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整理发布,欢迎原文转载,引用时请注明出处;商业使用请联系编者。



第8章 扶持政策

本章导读:本章回答四个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章"扶持措施"到底规定了什么;中央财政通过哪些资金渠道真金白银支持合作社;贷款、担保、保险怎么用;用地、用电这两块"硬成本"有哪些法定优惠。税收优惠因有专门章节,本章只点到为止,详见第7章。所有补贴标准、申报时限均有时效,截至2026年10月,以当地当年官方文件为准。

8.1 法律依据:第八章"扶持措施"逐条

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章"扶持措施"共5个条文(第64条至第68条),是全部扶持政策的"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八章】。逐条拆解如下:

条文扶持方向法定内容(原文节选)
第64条建设项目委托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第64条】(原文引用)
第65条财政资金安排"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第65条】(原文引用)
第66条金融、信贷、保险"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第66条】(原文引用)
第67条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第67条】(原文引用)
第68条用电与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68条】(原文引用)

要点提示:

  • 第65条列了六项法定支持方向——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这正是后文各类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边界。
  • 第64条意味着合作社可以承接政府农业农村建设项目,是"项目化扶持"的法律入口。
  • 第68条把"用电价格"和"辅助设施用地"两件硬成本直接写入法律,后续两节展开。

8.2 中央财政支持

8.2.1 现行资金渠道: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财农〔2023〕11号)

2023年之前,中央财政对合作社的支持主要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原《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2023年4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将原有涉农资金整合为四类,并明确"此前印发的财农〔2022〕25号、财农〔2021〕24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2023年4月7日,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4/27/content_5753407.htm】。

四类资金与合作社的相关性如下:

资金名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粮油合作社开展生产、单产提升、一喷三防等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农产品加工、品牌等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直接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能力提升、培育、培训项目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绿色种养、秸秆利用等类合作社

(信源:财农〔2023〕11号附件《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等,中国政府网,访问日期2026-10-29)

实务提示: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每年据此发布"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指南,典型做法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单体合作社补助一般在15万—30万元区间,村集体领办的合作社补助比例可放宽(各省标准见第12章)。具体补助金额、申报时间以当地当年文件为准。

8.2.2 其他财政渠道

  •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支持脱贫地区培育包括合作社在内的新型经营主体【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16173.htm】。
  • 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归属: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属于合作社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在可分配盈余分配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份额参与剩余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4条】(财务处理详见第6章)。
  • 常态化帮扶资金:2026年新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承接原衔接资金过渡期后的帮扶安排【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4/content_7064421.htm】(适用范围以官方文件为准)。

8.3 金融支持

8.3.1 农业信贷担保

法律第66条要求"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落地载体是2016年建立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核心文件为: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2020年4月7日联合印发【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15/content_5502609.htm】。

该文件明确的要点:

  • 农担体系政策性定位,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含合作社)信贷担保业务占比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 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双控"管理);
  • 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担保费用补助(1.5%)和业务奖补(1%)。

(信源:财农〔2020〕15号及财政部政策解读,访问日期2026-10-29)

8.3.2 农业保险

  •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财政部印发,规范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财政部政策文件库;云南省政府解读引用,访问日期2026-10-29】。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45号),将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所有产粮大县【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https://nynct.hlj.gov.cn/nynct/c115379/202407/c00_31751684.shtml】。
  • 《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财金〔2026〕88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2026年9月联合印发,为最新农业保险顶层设计【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9/content_7080788.htm】。

合作社作为投保主体,可统一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如黑龙江省2024年方案明确"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

8.3.3 普惠金融与涉农信贷

  •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3年9月印发),支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财政部官网 https://www.mof.gov.cn/jrttts/202309/t20230914_3907222.htm】。
  • 法律第66条同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具体贷款产品、利率、额度由各商业银行制定,截至2026年10月以经办银行最新政策为准。

8.4 用地支持

法律第68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配套文件为:

  •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2019年12月印发【自然资源部官网解读 https://www.mnr.gov.cn/dt/mtsy/201912/t20191220_2490933.html】。

要点:

  • 设施农业用地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少量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补充文件:

  •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2021年1月印发),明确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并再次援引自然资规〔2019〕4号【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2/08/content_5585844.htm】。

实务提示:合作社建设冷库、晾晒场、分拣包装场、养殖棚舍等,走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一般由乡镇政府备案、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上图入库),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具体备案流程与用地规模上限以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8.5 用电支持

法律第68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政策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将销售电价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三类,并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湖北省发改委政策答复 https://fgw.hubei.gov.cn/fgjj/ztzl/zl/2021/zsk/yw/202311/t20231120_4955929.shtml;烟台市蓬莱区"明白纸" https://www.penglai.gov.cn/col/col13634/art/2026/art_189aad5716374c04bd9638995463406f.html】。

地方细化示例:

  •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211号),明确稻米、玉米、小麦等原粮进出仓、筛选、色选、烘干、分级打包,薯类清洗去皮,花生芝麻豆类剥壳清理烘干等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莱阳市政府转发 http://www.laiyang.gov.cn/col/col104771/art/2026/art_8707eebba20c40b69d34c287dbea5655.html】。
  • 部分省份已对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如山东2025年1月起),具体时段与价差由各省发改委公布。

实务提示:哪些工序算"初加工"、哪些算"深加工"(深加工执行工商业电价),是合作社最容易踩坑的地方;申报用电类别前,先对照本省发改委目录,必要时与供电营业厅书面确认。

8.6 税收优惠(详见第7章)

法律第67条规定合作社享受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税收优惠。核心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涉及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详见第7章,本章不展开。

8.7 示范社创建、人才培养与品牌电商支持

8.7.1 示范社四级联创

  •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印发,规定国家示范社的申报、评定、监测、递补退出机制【农业农村部2022年申报通知援引;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布】。
  •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部署国家、省、市、县四级示范社联创,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9/content_5682254.htm】。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农办经〔2021〕16号),要求清理"空壳社"、规范运行【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2/13/content_5660327.htm】。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方案》(2026年),农业农村部2026年印发,继续指导合作社规范发展、开展登记前辅导【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5/content_7067959.htm】(文号以官网公布为准)。

规模数据:截至2024年10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约214万家、联合社约1.5万家(信源:农业农村部《农业经营体系不断完善》,2024年12月);截至2024年5月底为218.5万家(信源:农业农村部政协提案答复,2024年9月)。数据随动态清理"空壳社"而变化,以农业农村部最新发布为准。

8.7.2 人才培养与培训

法律第65条将"信息、培训"列为财政支持方向。农业农村部通过"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合作社理事长轮训等项目开展;具体班次、名额由各省农业农村厅年度发布。

8.7.3 品牌建设与电商

  • 农经发〔2022〕1号提出"社企对接重点县",为粮油类合作社提供产销渠道、寄递资费优惠、授信、数字农业、烘干仓储、品控溯源等综合服务;
  • 农产品地理标志、"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补助,由各省农业农村部门另行安排。
  • 具体电商扶持、直播带货补助、品牌奖励标准,截至2026年10月以当地当年文件为准,本章不一一列举。

8.8 示范社与星级社评定深化

8.8.1 国家示范社评定的量化门槛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现行有效,是国家示范社评定的直接依据。其第二章"标准与申报"第五条规定,申报国家示范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量化条件(节选,以办法原文为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转发全文 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P020201230326646086724.pdf】:

维度量化要求(节选)
登记与运行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独立银行账号
成员规模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牧民合作社可适当放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成员出资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合作社:东部150万元以上、中部100万元以上、西部50万元以上;联合社相应提高
财务管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产品质量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办法同时规定监测、递补和退出机制,国家示范社不是"终身制"。

8.8.2 全国示范社规模数据

据经济日报2024年4月25日报道,全国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均超过20万个(信源:经济日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效应》,中国经济网转载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2404/25/t20240425_38982409.shtml,访问日期2026-10-30)。该数据与农业农村部四级联创(国家—省—市—县)格局一致:国家示范社由部际联席会议评定,省级示范社由各省联席会议评定,市、县示范社由相应农业农村部门评定。

8.8.3 地方"星级社"评定实践

部分省份在示范社体系之外或之内,另行探索"星级社"分级认定。典型如山东省五莲县《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办法》,按规范化程度将合作社认定为不同星级(四星要求财政扶持资金规范核算、年底盈余返还不低于60%并有社员签字分配清单;五星要求资产负债率低于50%、盈余返还不低于70%)【五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五莲县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办法》 http://www.wulian.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filename=2172cb9d41554f49af5fa590936a7493.pdf&classid=0】。各省示范社评定办法(如福建、安徽、河南、四川等省)均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定,标准与国家办法衔接但不重复。

实务提示:国家示范社一般要求"先省级、后国家级"逐级申报;合作社应先对照本省示范社标准完善财务制度、成员账户、盈余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60%,详见第3章),再逐级申报。星级认定多属地方政策口径,与财政项目扶持、贷款授信挂钩,截至2026年10月,以当地当年官方文件为准。

8.9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8.9.1 政策依据与补贴对象

农机购置补贴是中央财政直接补贴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硬补贴"。现行实施依据为: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2024年4月30日印发,覆盖2024—2026年三个年度【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6/content_6955539.htm】。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办机〔2024〕3号附件《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关于补贴对象的规定】。补贴范围覆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等机械,实行"定额补贴、自主购机、先购后补"等操作方式;具体补贴额由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年度公布。

8.9.2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2025年2月19日印发,加力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2/content_7004734.htm】。

合作社报废老旧农机、购置新机具,可同时享受报废更新补贴与购置补贴。

8.9.3 合作社申领实务要点

  • 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种类、申请流程由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年度发布,合作社应在购机前先查本省最新一览表;
  • 补贴资金直接兑付至申请者银行账户,合作社须以本社名义购机、开票、挂牌(需上牌的机械),不得与成员个人混用;
  • 大型农机(如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冷库配套设备)补贴额度较高,是合作社争取财政资金的重点方向。

截至2026年10月,以当地当年官方文件为准。

8.10 农产品电商与冷链物流扶持

8.10.1 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政策

针对鲜活农产品"最先一公里"损耗,农业农村部自2020年起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

  •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农市发〔2020〕2号),2020年4月印发,部署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农业农村部法规司 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4/t20200420_6341973.htm】;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20〕8号),2020年6月印发,进一步明确建设内容与支持方式【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6/15/content_5519524.htm】。

该工程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设田头小型仓储保鲜、预冷、分拣包装等设施,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补助比例和限额由各省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年度确定。设施用地按本手册8.4节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备案管理。

8.10.2 农村电商扶持

  •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4年3月印发,提出巩固拓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政策成效、加强县乡村三级电商与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上行【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3/content_6939283.htm;商务部解读 https://www.mofcom.gov.cn/zcjd/gnmy/art/2024/art_d88885dcce224e748757a9d341f5ac2d.html】。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自2014年起由财政部、商务部、原国务院扶贫办(现乡村振兴部门)联合开展,支持示范县完善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体系、仓储物流体系和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合作社可依托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开展直播带货、网销、寄递等业务。

8.10.3 合作社参与路径

  • 冷链:优先申报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项目,建设田头预冷库、贮藏窖、气调库等,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初加工用电(8.5节)政策叠加使用;
  • 电商:对接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供销社、邮政快递体系,争取寄递资费优惠、品牌培育、人才培训;
  • 项目化扶持通常要求"先建后补、竣工验收、资产归属合作社",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合作社资产管理(详见第6章)。

截至2026年10月,以当地当年官方文件为准。

8.11 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化

本节在8.3.2节基础上补充三大方向。

8.11.1 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与种植收入保险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45号),已将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所有产粮大县(详见8.3.2节)。完全成本保险覆盖种子、化肥、灌溉、折旧等全部物化成本及部分土地、人工成本;种植收入保险则保产量价格波动带来的收入损失。种粮合作社应主动对照本县是否纳入产粮大县范围,统一组织成员投保。

8.11.2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

  • 试点启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财金〔2019〕55号),2019年12月,内蒙古、山东等10省率先试点【财政部金融司 https://jrs.mof.gov.cn/fpzjzczl_9182/zcfg/201912/t20191205_3435662.htm】;
  • 范围扩大:《关于扩大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20〕54号),2020年6月将试点扩大至19个省(区)及新疆兵团【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6/12/content_5519048.htm】;
  • 制度归并:现行《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第八条规定,"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按各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保费规模加权分配【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2/content_5683856.htm】。

特色农产品保险(如果蔬、畜禽、枸杞、中药材等)以"地方定品种、中央给奖补"方式推进,合作社所在省份是否将本社主导品种纳入奖补目录,是争取保险保障的关键。

8.11.3 合作社参保实务

  • 投保主体可以是合作社本身(统购统销的大宗作物),也可以由合作社组织成员分户投保、分户理赔;
  • 保费补贴分档次: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产粮大县保费补贴比例较高,地方配套比例由各省确定;
  • 法律第66条还鼓励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但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变相非法集资(详见第13章风险提示)。

截至2026年10月,以当地当年官方文件为准。

8.12 高素质农民培育与带头人(理事长)培育

8.12.1 高素质农民培育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社〔2024〕6号),2024年5月印发【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6/content_6965671.htm】;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社〔2025〕3号),2025年5月印发【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6/content_7026209.htm】。

培育对象包括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种养大户、返乡入乡创业者等,培训内容覆盖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电商营销、金融保险等,培训方式为"线上+线下+实训",补助资金由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安排。合作社理事长、财会人员、技术骨干均可报名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班次。

8.12.2 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

  •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自2022年起启动实施【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全文 https://nync.ln.gov.cn/nync/index/tzgg/4A09F3585D814F408BADF48D7B633BCD/P020220414581289748528.pdf;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资金政策公开 https://nynct.fujian.gov.cn/xxgk/czzj/zjzcgk/202608/t20260826_7204247.htm】。

"头雁"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采取"精选、精训、精育"方式,由培育机构承担系统培训(含高校研修、实践实训、跟踪指导),资金补助给培育机构、不直接补助到个人。各省市年度发布申报通知(如贵州省2025年、黑龙江省2025年、上海市2026年均有实施方案),合作社理事长可按当地通知报名遴选。

8.12.3 学历提升与人才政策口径

各地对高素质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参加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涉农高职院校学历教育,多有学费补助或学分银行政策;这属于地方人才政策口径,以当地当年组织、农业农村、教育部门文件为准。

截至2026年10月,以当地当年官方文件为准。

8.13 用地政策深化

本节在8.4节设施农业用地基础上,补充融合发展用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两块内容。

8.13.1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2021年1月28日印发【自然资源部 https://gi.mnr.gov.cn/202102/t20210207_2610361.html;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2/08/content_5585844.htm】。

该通知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这意味着合作社建设加工车间、仓储物流、乡村旅游配套设施时,不必全部走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符合条件的可按产业用地(工业/商业/物流仓储)依规使用建设用地,但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不得违法违规占地。

8.13.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六十三条确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63条】(原文引用节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配套行政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修订),其第三十八条、第五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第四十条等对入市方案编制、审批、交易、收益分配作了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修订)第38条、第40条】。

对合作社的意义:村集体领办的合作社,可以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的前提下,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入股,获取土地增值收益;合作社自身也可作为受让/承租主体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加工、仓储、经营设施。但入市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程序严格。

8.13.3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与监管实务提示

  •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由经营者(合作社)拟定方案,乡镇政府备案,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上图入库;
  • 不得"大棚房"、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不得修建私人会所;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自然资规〔2019〕4号);
  • 融合发展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设施农业用地是三条不同路径,合作社应根据项目性质(纯种养配套 / 加工流通 / 经营性建设用地)选择对应渠道,避免用设施农业用地名义违规建设永久性加工厂房。

截至2026年10月,以当地当年官方文件为准。

8.14 要点速查

问题答案依据
扶持措施在法律第几条到第几条?第八章,第64—68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章
合作社能承接政府农业项目吗?可以,有条件的合作社可委托安排实施第64条
中央财政现行整合后的涉农资金叫什么?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财农〔2023〕11号),含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财农〔2023〕11号
合作社贷款有什么政策性担保?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单户在保余额≤1000万元财农〔2020〕15号
三大粮食作物保险政策?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产粮大县财金〔2024〕45号
合作社建冷库、晒场走什么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自然资规〔2019〕4号;第68条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目录见发改价格〔2013〕973号第68条;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示范社评定依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
国家示范社成员规模门槛?一般种养业成员100人以上、运行2年以上、原则上须为省级示范社农经发〔2019〕5号第五条
全国县级以上示范社规模?县级及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均超20万个经济日报2024-04-25
农机购置补贴现行依据?《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依据?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通知农办机〔2025〕3号
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工程依据?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意见农市发〔2020〕2号;农办市〔2020〕8号
农村电商最新顶层文件?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4)中国政府网2024-03
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财金〔2019〕55号启动、财金〔2020〕54号扩大,现并入财金〔2021〕130号第8条财政部文件
高素质农民培育年度文件?农办社〔2024〕6号、农办社〔2025〕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合作社理事长"头雁"项目依据?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农人发〔2022〕3号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依据?自然资源部等三部门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条?《土地管理法》第63条,2020年1月1日施行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国务院令第743号

8.15 本章信源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64—68条】
  • 【《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4/27/content_5753407.htm】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15/content_5502609.htm】
  •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2/content_5683856.htm】
  • 【《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45号)】
  • 【《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财金〔2026〕88号),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9/content_7080788.htm】
  •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解读 https://www.mnr.gov.cn/dt/mtsy/201912/t20191220_2490933.html】
  • 【《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2021年1月28日),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2/08/content_5585844.htm;自然资源部 https://gi.mnr.gov.cn/202102/t20210207_2610361.html】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转发全文 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P020201230326646086724.pdf】
  •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9/content_5682254.htm】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农办经〔2021〕16号)】
  •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
  •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3年),财政部官网 https://www.mof.gov.cn/jrttts/202309/t20230914_3907222.htm】
  • 全国合作社数量数据:农业农村部,截至2024年10月底约214万家、联合社约1.5万家
  •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6/content_6955539.htm】
  • 【《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2/content_7004734.htm】
  •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农市发〔2020〕2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 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4/t20200420_6341973.htm】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20〕8号),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6/15/content_5519524.htm】
  •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4年3月),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3/content_6939283.htm】
  • 【《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财金〔2019〕55号),财政部金融司 https://jrs.mof.gov.cn/fpzjzczl_9182/zcfg/201912/t20191205_3435662.htm】
  • 【《关于扩大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20〕54号),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6/12/content_5519048.htm】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社〔2024〕6号),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6/content_6965671.htm】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社〔2025〕3号),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6/content_7026209.htm】
  •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全文 https://nync.ln.gov.cn/nync/index/tzgg/4A09F3585D814F408BADF48D7B633BCD/P020220414581289748528.pdf】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20年1月1日施行)第6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修订)第38条、第40条】
  • 县级及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超20万个:经济日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效应》(2024-04-25),中国经济网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2404/25/t20240425_38982409.shtml
  • 地方星级社实践示例:山东省五莲县《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办法》 http://www.wulian.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filename=2172cb9d41554f49af5fa590936a7493.pdf&classid=0

第20章 报告与文书

本章导读:合作社登记成立后,"交材料、报数据、写申请"是每年绕不开的例行事务。本章回答五个问题:每年必须报送的市场主体年报怎么报、逾期有什么后果;财务会计报告怎么编、怎么向成员公开;国家示范社申报需要哪些材料;中央财政涉农项目和补贴怎么申请;合作社的信用记录、经营异常名录对融资和申报有什么影响。财务核算的具体规则详见第6章,扶持资金渠道详见第8章,违法责任详见第10章,本章只讲"报什么、找谁报、什么时候报"。

20.1 市场主体年报

20.1.1 法律依据与报送时间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市场主体,依法负有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现行依据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该条例于2014年8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现行有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前言、第27条】。

报送时间:"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原文引用)。

年报内容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9条】。其中第七项财务数据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20.1.2 报送渠道与操作

  • 报送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gsxt.gov.cn),使用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络员信息登录;
  • 联络员备案:首次报送前需在系统完成工商联络员备案,联络员变更须及时更新;
  • "多报合一":农业农村部门推进农民合作社"多报合一",合作社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的相关数据同步共享至农业农村部门,避免重复填报【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方案》(2026年),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5/content_7067959.htm,访问日期2026-10-30】。

20.1.3 逾期年报的后果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明确:

  •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8条】(原文引用节选)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后果包括: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被依法限制或者禁入;向银行贷款、申请财政补贴、申报示范社时被作为重要审慎考量。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须补报未报年份年报并申请移出(详见第10章)。

20.2 财务会计报告

20.2.1 依法建账与编报义务

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义务链条在第6章已详述,此处只列与"报告"直接相关的节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9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第39条】;
  • 现行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财农〔2022〕58号),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文号与施行日期详见第6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各单位会计工作的上位法,合作社作为独立核算法人,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填制、审核、保管均应遵守《会计法》。

20.2.2 向成员公开的法定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条规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0条】(原文引用)。

此外,成员依据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享有法定查阅权,可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1条第(四)项】。

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5条】。

20.2.3 向外部报送的财务数据

  • 年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财务数据(见20.1);
  • 税务:按税收征管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详见第7章);
  • 示范社监测、项目验收、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按通知要求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见20.3、20.4)。

20.3 示范社申报材料

20.3.1 评定依据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依据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引用该文号,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https://hzjjs.moa.gov.cn/gzdt/202010/t20201016_6354469.htm,访问日期2026-10-30】。

要点:

  • 国家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
  • 建立动态监测制度,两年一次监测评价;
  • 评定程序:县级推荐→市级审查→省级初核→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复核→公示→公告【《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第八至十二条】。

20.3.2 申报条件与材料

根据《评定及监测办法》及历年申报通知,国家示范社应当在以下七个方面符合标准【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https://hzjjs.moa.gov.cn/gzdt/202108/t20210820_6374569.htm;2023年监测通知 https://hzjjs.moa.gov.cn/gzdt/202308/t20230821_6434617.htm,访问日期2026-10-30】:

评定维度核心要求
依法登记设立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常运营满一定年限
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健全,一人表决,附加表决权符合法定比例
财务管理规范执行财会〔2021〕37号、财农〔2022〕58号制度,单独建账,为成员设立成员账户
经济实力较强成员出资、固定资产、年营业收入达到本省门槛(各省不同)
服务成效明显统一投入品采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品牌销售、统一储运加工,带动成员农户数量
产品(服务)质量优通过"三品一标"认证或取得相关质量认证,建立质量追溯
社会声誉良好按时报送年报并公示,无行政处罚、无失信记录、无非法集资等负面记录

申报材料清单(通用项):示范社申报表(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在线填报);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成员名册及成员账户摘要;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收支明细表);成员大会决议;"三品一标"认证证书复印件;纳税与社保缴纳证明;无失信记录承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函。

省级示范社评定由各省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办法,条件一般低于国家级,合作社应先争创县级、市级、省级示范社,再申报国家级。具体名额、门槛、申报窗口期以农业农村部和省厅当年通知为准,截至2026年10月。

20.4 项目申报与补贴申请

20.4.1 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申报路径

中央财政对合作社的支持资金渠道已在第8章详述,核心文件为《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其中"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直接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能力提升、培育、培训项目(详见第8章)。

申报路径通常为:

  1. 发布指南: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明确支持方向、补助标准、申报条件、截止时间;
  2. 县级受理:合作社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科)提交申报材料;
  3. 评审公示:县级初审、市级复核、省级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
  4. 验收报账:项目建设完成后申请验收,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拨付。

20.4.2 申报书与材料清单通用要点

材料类别具体内容
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已三证合一)、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财务资料近2年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纳税证明、银行征信报告
项目方案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实施周期、预期成效、带动农户数
佐证材料土地流转/租赁合同、设施照片、采购合同、"三品一标"证书、商标注册证
信用材料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证明或承诺
审批文件涉及用地、环评、立项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文件

20.4.3 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对直接补贴到农户个人的惠农补贴(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等),中央财政明确要求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兑付到户【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2020年),财政部官网 https://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jiedu/202012/t20201202_3632061.htm;农业农村部《2026年中央财政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清单》https://jcs.moa.gov.cn/gdxw/202603/t20260325_6482637.htm,访问日期2026-10-30】。

2026年1月,财政部、民政部、人社部、农业农村部、审计署、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央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要求各省将清单中的"必纳项目"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中央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6年)】。

要点:合作社统一组织小农户投保、统一采购农机后申请补贴的,应区分"补贴对象是合作社法人"还是"补贴对象是成员个人"——前者资金拨入合作社对公账户,后者通过"一卡通"直拨成员个人账户,不得由合作社代收代发个人补贴。

20.5 信用与评级

20.5.1 农村信用体系中的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信息主要由两个体系采集:

  • 人民银行农村信用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电子信用档案"【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16-05/24/content_5076165.htm,访问日期2026-10-30】;
  • 农业农村部门信用记录: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方案》(2026年)提出"鼓励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畴,探索建立信用记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5/content_7067959.htm】;
  • 金融部门联合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农业农村部2026年2月联合印发《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金融支持机制 助力防止返贫致贫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要求"持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定工作"【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lianbo/202602/content_7058019.htm,访问日期2026-10-30】。

20.5.2 信用对融资与申报的影响

信用状态对合作社的影响
信用良好(无异常、无失信)优先获得农业信贷担保、银行贷款、示范社推荐、财政项目申报资格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政府采购、招投标、荣誉授予受限;银行贷款审慎;示范社监测一票否决;补报年报后可申请移出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联合惩戒对象
连续2年未年报且失联吊销营业执照(见20.1.3)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8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规定(详见第10章)。

实务提示:合作社应每年1—6月按时报送年报,地址、电话变更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6 要点速查

问题答案依据(信源)
合作社年报什么时候报?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报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
年报通过哪个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ov.cn)《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8条
逾期年报会怎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2年未报且失联可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8条
财务会计报告什么时候给成员看?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0条
国家示范社评定依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每两年评定一次、两年一监测农经发〔2019〕5号
中央财政支持合作社的主要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财农〔2023〕11号)财农〔2023〕11号(详见第8章)
个人惠农补贴怎么领?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兑付到户财政部等七部门2020年指导意见;2026年项目清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影响?政府采购、招投标、荣誉授予受限;贷款、申报审慎;补报后可申请移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8条

实用工具(本篇速用)

办理流程(分步)

  1. 年报: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ov.cn),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络员信息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首次报送前完成联络员备案。
  2. 财务公开: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3. 示范社申报:按县级推荐→市级审查→省级初核→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复核→公示→公告程序,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4. 项目补贴:关注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当年申报指南→向县农业农村局农经股提交材料→县初审、市复核、省评审→公示后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拨付→完工验收报账。
  5. 个人惠农补贴:通过"一卡通"(一折通)直拨成员个人账户,合作社不得代收代发。以上以当地当年文件为准。

材料清单

  • 年报:通信地址、存续状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纳税总额等(财务数据可选择是否公示);
  • 示范社:申报表、营业执照、章程、成员名册及账户摘要、近两年财务报表、成员大会决议、"三品一标"证书、纳税与社保证明、无失信承诺、县级推荐函;
  • 项目申报: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近2年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项目方案(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带动农户数)、土地流转合同、信用承诺。材料以当次要求为准。

常见问题 FAQ

  • Q:年报逾期会怎样?A: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2年未报且失联可吊销营业执照。
  • Q:国家示范社多久评定一次?A:每两年评定一次、两年一监测。
  • Q: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影响?A:政府采购、招投标、荣誉授予受限,贷款与申报被审慎考量;补报后可申请移出。

官方查询路径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报送):https://www.gsxt.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
  •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示范社评定与监测通知):https://hzjjs.moa.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
  • 农业农村部计财司(《2026年中央财政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清单》):https://jcs.moa.gov.cn/gdxw/202603/t20260325_6482637.htm(访问日期2026-10-30)

办理时限/关键节点(如适用)

  • 年报: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两年一监测(窗口期以当年通知为准)。
  • 财务报告置备: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

业务办理类衔接《业务服务篇》(会员系统、产品标签、品牌认证等)。

20.7 本章信源清单

  • 【信源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2024年修订),第6、8、9、18、27条
  • 【信源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21、39、40、45条
  • 【信源3】《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财农〔2022〕58号)(文号与施行日期详见第6章)
  • 【信源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https://hzjjs.moa.gov.cn/gzdt/202010/t20201016_6354469.htm
  • 【信源5】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https://hzjjs.moa.gov.cn/gzdt/202108/t20210820_6374569.htm;《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https://hzjjs.moa.gov.cn/gzdt/202308/t20230821_6434617.htm
  • 【信源6】《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详见第8章)
  • 【信源7】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2020年),财政部官网 https://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jiedu/202012/t20201202_3632061.htm
  • 【信源8】农业农村部《2026年中央财政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清单》https://jcs.moa.gov.cn/gdxw/202603/t20260325_6482637.htm;中国政府网《16项中央财政政策稳定实施》https://www.gov.cn/lianbo/202603/content_7063248.htm
  • 【信源9】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中央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6年)
  • 【信源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16-05/24/content_5076165.htm
  • 【信源11】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方案》(2026年),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5/content_7067959.htm
  • 【信源1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金融支持机制 助力防止返贫致贫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6年),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lianbo/202602/content_7058019.htm

办理入口:益会员™合作社业务服务篇见《业务服务篇》(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专利代理/400电话办理/域名注册/官网搭建/产品防伪码/二维码/进销存系统/会员系统/产品标签印刷/合作社条形码办理);办理流程与费用以当次报价与合同为准。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服务热线 400-888-0951、4008090612/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部门当年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