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名词解释
共 80 条 | 最后更新:2026年11月5日 | 依据: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配套规定
合作社相关的术语,很多在文件里反复出现却没人解释,或者同一个词在部门之间含义不同。本页按法律与登记、组织治理、财务分配、税务、扶持政策、质量品牌、土地、数字化、退出风险、数据口径十组给出定义,每条后面附一句实务提示。定义只用于理解,不替代法条原文;具体事项请查对应篇目。
1. 法律与登记(12 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实务提示:它既不是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治理与分配规则自成一套,见法律基础篇。
- 成员(社员)
- 依法加入合作社、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农民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 80%。实务提示:成员结构不合规是设立被驳回的高频原因。
- 设立登记
- 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程序。实务提示:材料核心是章程、成员名册、出资清单与住所证明,见登记与监管篇。
- 登记机关
- 办理合作社登记的行政机关,即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务提示:多数地区已可全程电子化,入口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为准。
- 营业执照
- 登记机关核发、证明市场主体资格与登记事项的法定凭证。实务提示:商标、条码、400 电话等业务均以营业执照为前提。
- 变更登记
- 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成员、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后依法办理的登记。实务提示:先有成员大会决议,再办登记,顺序不能颠倒。
- 注销登记
- 清算结束后办理、法人资格终止的登记。实务提示:不注销而放任不管,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纳入空壳社清理。
- 章程
- 合作社的自治规则,规定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与出资、组织机构、盈余分配、解散清算等法定记载事项。实务提示:可直接参考章程与制度范本篇,但须按本社实际修改。
- 出资
- 成员按章程认缴并缴纳的股金,可用货币,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实务提示:现行登记不要求验资报告,但出资真实性由成员自负。
- 住所
- 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属登记事项。实务提示:地址必须真实可用,虚挂地址影响后续年报、税务与补贴申报。
- 业务范围
- 章程载明并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事项。实务提示:涉及许可的项目(农药经营、食品生产、水产苗种等)须先取得许可,见农资经营与农药经营许可篇。
- 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由多个合作社依法联合设立的合作组织,通常由 3 个以上合作社发起,具体依地方规定。实务提示:联合社不是"总社",成员社仍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见联合社与社企联合篇。
2. 组织治理(11 条)
- 成员大会
- 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章程修改、重大投资、盈余分配、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实务提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议须记录归档。
- 成员代表大会
- 成员人数较多时按章程设立、在授权范围内代行成员大会部分职权的机构。实务提示:法定专属于成员大会的事项不能授权。
- 理事会
- 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决策;规模较小的合作社可依章程不设理事会而设理事长。实务提示:"不设"不等于"没人负责"。
- 理事长
-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合作社。实务提示: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办变更登记。
- 监事会 / 执行监事
- 监督机构或监督职务,负责监督理事会与财务管理;规模较小的可设执行监事。实务提示:监督缺位是内部纠纷的主要诱因。
- 一人一票
- 成员表决的基本规则:每名成员享有相同的基本表决权,不按出资多少决定票数。实务提示:这是合作社区别于公司的核心特征。
- 附加表决权
- 章程可以对出资额较大或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额外设置的表决权,但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 20%。实务提示:必须在章程中写明,不能临时口头约定。
- 民主管理
- 成员平等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原则,与"谁出资多谁说了算"相对。实务提示:治理文件、会议记录是检查合规的第一手材料。
- 社务公开
- 合作社向成员公开章程、成员名册、财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等信息的义务。实务提示:公开方式与频次应在章程中约定。
- 成员名册
- 记载成员姓名(名称)、身份、出资额、入社日期的法定簿册。实务提示:成员进出都要及时更新,是登记与分配的基础材料。
- 决议记录
- 会议召集通知、签到、表决结果、决议文本的完整书面记录。实务提示:纠纷发生时,"有没有书面决议"往往决定胜负,见会议决议与档案管理篇。
3. 财务与分配(12 条)
- 成员账户
- 合作社为每个成员单独设置的账户,记载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实务提示:盈余返还与退社结算都以此为依据,见财务与会计篇。
- 公积金
- 从盈余中提取的积累资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成员出资。实务提示:量化到成员账户,但不等于可随时提取现金。
- 可分配盈余
- 当年盈余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用于向成员分配的部分。实务提示:计算过程应当可追溯,不能只给一个总数。
- 盈余返还
- 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实务提示:这是法定下限,章程约定更低的条款无效。
- 返利(按交易量返利)
- 盈余返还的另一称呼,指按成员交售农产品或购买农资的数量、金额计算的返还。实务提示:与"股金分红"是两笔不同性质的分配。
- 股金分红
- 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出资比例和公积金份额分配的部分。实务提示:一般占比较小,且须在章程中约定分配办法。
- 亏损处理
- 年度经营亏损的弥补办法: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结转下年或按章程约定处理。实务提示:亏损不得通过虚构交易"平账"。
- 财务公开
- 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盈余分配方案与重大支出。实务提示:公开留痕(照片、签到表)能有效减少内部质疑。
- 代理记账
- 委托专业机构代为处理记账、报税事务。实务提示:可解决小社缺会计的问题,但核算责任仍在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 财政部门制定的合作社专用会计核算规范,规定科目设置与报表格式。实务提示:不能直接套用企业会计准则。
- 年度报告(年报)
- 合作社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年度经营信息。实务提示:连续不报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合作社财产
- 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收益形成的财产。实务提示: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处分有专门规定,不能简单按出资比例分掉。
4. 税务(8 条)
- 自产农产品
- 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并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实务提示: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按现行政策视同自产,免征增值税,见税收优惠篇。
- 增值税免税
- 对应税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税额一般不得抵扣。实务提示:免税与"零税率""不征税"是三个不同概念。
- 企业所得税减免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务提示:免征与减半按项目目录区分,不是"农业全都免"。
- 印花税
- 对书立应税凭证征收的税种。实务提示: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按现行政策免征。
- 税务登记
- 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登记手续,多数地区已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多证合一")。实务提示:登记后应确认主管税务机关与税种核定。
- 纳税申报
- 按期为当期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的行为。实务提示:免税也要申报,零申报不等于不申报。
- 发票
- 购销商品、提供服务的收付款凭证,也是税前扣除与抵扣的凭据。实务提示:免税销售通常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具体以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 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实务提示:多数合作社属此类别,适用简易计税与阶段性优惠,见税务登记与申报实务篇。
5. 扶持政策(10 条)
- 示范社
- 按国家、省、市、县四级评定与监测办法认定的规范化合作社。实务提示:评定看规范化指标而非单纯规模,评上后需接受动态监测。
- 国家示范社
- 示范社体系中的最高层级,由主管部门按批次公布并监测。实务提示:名单可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官方渠道与农业农村部网站查询。
- 财政支农项目
- 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通过项目方式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务提示:申报条件、额度、时间以当地当年文件为准,见补贴与扶持篇。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对购买列入补贴目录农业机械给予的资金补助,通常"先购机、后补贴"。实务提示:机具须在目录内、须完成核验,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篇。
- 农业生产托管
- 农户等经营主体将耕、种、防、收等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完成,保留经营权的服务方式。实务提示:合作社既可以是服务提供方,也可以是受益方。
- 农业信贷担保(农担)
- 政策性担保体系,为缺乏抵质押物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增信,降低融资门槛。实务提示:见金融信贷篇。
- 设施农业用地
- 用于种植、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备案使用。实务提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建商品住宅,见土地与资源篇。
- 高标准农田
- 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配套、宜机作业的农田,由财政资金支持建设。实务提示:合作社可承接建设项目或作为经营主体参与后期管护,见高标准农田与农田建设篇。
- 产地冷藏保鲜设施
- 建在产地一线的预冷、冷藏、烘干等初加工设施,是财政支持的常见方向。实务提示:与冷链物流衔接,见冷链物流与仓储保鲜篇。
- 消费帮扶
- 通过预算单位采购、电商平台专区等方式帮助脱贫地区产品销售的政策安排。实务提示:需符合产品目录与平台准入要求,见消费帮扶与产地直供篇。
6. 质量与品牌(10 条)
- 商品条码
- 由厂商识别代码与商品项目代码组成的商品标识,用于零售结算与物流管理。实务提示:须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取得,不能自行编造,见质量与追溯篇。
- 厂商识别代码
- 编码中心分配给企业的唯一前缀码,是生成商品条码的基础。实务提示:一企一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 商标
- 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经核准注册后享有专用权。实务提示:未注册可以使用,但不受专用权保护,见知识产权篇。
- 集体商标
- 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的商标。实务提示:成员使用需遵守使用管理规则。
- 证明商标
- 由对某商品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用以证明产地、原料、制造方法或特定品质的商标。实务提示:注册人负责监督,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可申请使用。
- 地理标志
- 标示某商品来源于特定地区、其特定质量或信誉主要由该地区自然与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实务提示:有保护产品、集体/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三条路径,见特产与地理标志篇。
- 绿色食品
- 经认定、允许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加工品。实务提示:认证有产地环境、投入品与检测要求。
- 有机产品
- 按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加工并经认证的产品。实务提示:转换期与投入品限制严格,成本明显高于常规生产。
- 承诺达标合格证
- 农产品生产者自行开具、承诺所售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凭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制度。实务提示:开具即承担相应责任,须留存记录。
- 质量追溯
- 记录并保存农产品从生产、收购、储存到销售的流向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实务提示:二维码只是载体,关键是记录真实、环节连续。
7. 土地与设施(5 条)
- 土地经营权流转
- 承包方保留承包权、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他人经营。实务提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 土地经营权入股
- 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合作社或公司,按约定获得收益。实务提示:须明确保底收益与风险承担,避免变相"以租代征"。
- 永久基本农田
-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依法划定的、实行永久保护的耕地。实务提示:原则上不得占用,设施农业用地应避让,见土地与资源篇。
- 设施农业用地
- 直接用于或服务于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必要的附属设施用地。实务提示:需按规定备案,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或改变用途。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开展集体经营的组织,与合作社是两类不同主体。实务提示:两者可以合作,但不能混同,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衔接篇。
8. 数字化与营销(6 条)
- 合作社官网
- 合作社在互联网上的独立展示与业务入口。实务提示:需办理域名实名与网站备案,见数字与通信服务篇。
- 400 电话
- 全国统一接入号码,主被叫分摊话费,用于企业对外统一形象。实务提示:只解决"号码统一",不承担客服人力,见400 电话客服篇。
- 防伪码
- 附着于产品包装、可验证真伪的唯一编码。实务提示:防伪效果取决于查询入口与数据管理,不是印上就有效。
- 二维码溯源
- 以二维码为入口,让消费者查询产品产地、批次、检测等信息。实务提示:内容须与生产记录一致,否则构成虚假宣传风险。
- 农产品直播带货
- 通过直播形式销售农产品的经营行为,受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相关规定约束。实务提示:宣传用语、价格标示、售后承诺都要留证,见直播带货篇。
- 进销存系统
- 管理采购、销售、库存数据的软件系统。实务提示:与财务记账打通才有意义,否则只是"另一个 Excel"。
9. 退出与风险(6 条)
- 解散
- 合作社终止的前置事由,包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等。实务提示:解散决议须留档,随后进入清算。
- 清算
- 清理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的法定程序,由清算组执行。实务提示:未清算即注销,出资人可能对债务承担责任。
- 破产
- 资不抵债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司法程序公平清偿的机制。实务提示:合作社作为法人可依法适用破产程序,见解散清算与破产篇。
- 空壳社
- 登记在册但长期不经营、无实际经营场所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合作社。实务提示:属专项清理对象,被清理后影响成员信用与补贴申报。
- 经营异常名录
- 因未按期年报、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情形被监管部门列入的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务提示:可依法申请移出,但会留痕。
- 简易注销
- 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适用的简化注销程序。实务提示:适用条件与承诺责任由登记机关规定,不实承诺要担责。
10. 数据口径(4 条)
- 登记注册数
- 市场监管部门统计的在册合作社数量,包含未实际经营主体。实务提示:时效性最好,但会高估活跃量。
- 统计调查数
- 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统计调查或年报系统取得的合作社数量,通常已剔除长期不经营主体。实务提示:与登记数并存时不要互相加减。
- 示范社数
- 四级示范社认定数量,是总量的子集。实务提示:不能用来推算总量或覆盖率。
- 口径
- 一个统计数字背后的定义、范围、时点与来源。实务提示:本站所有数量都标注口径与年份,详见数据来源与统计口径。
本页定义为便于理解的概括表述,与法条原文不一致时以法条为准;涉及具体办理的,请查对应篇目并核对当地主管部门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