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监管

速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几户农民商量一起干"到"受法律保护的法人",中间隔着一道法定程序——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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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基准日期:2026年10月29日

篇首导读

本篇为 02·登记与监管篇,收录:第2章 设立登记、第9章 变更与注销、第10章 违法责任与监督管理。各章正文、出处标注、时效口径与品牌署名均与完整版手册完全一致;篇内"详见第X章"指引原样保留;篇目间通过文内《篇名》互链衔接。

本篇目录

章节主题说明
第2章 设立登记设立登记设立条件、章程、名称、登记机关、登记程序、材料清单
第9章 变更与注销变更与注销变更登记、备案、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注销登记
第10章 违法责任与监督管理违法责任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登记违法后果、监管体制

服务宗旨

本手册响应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号召,致力于为农民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免费在线服务与信息参考。

  •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十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 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第二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
  • 依据说明:"响应国家号召、为农民合作社和农民提供帮助与服务"直接对应上述法律鼓励社会力量为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明文规定;"免费在线服务与信息参考"为本平台自身定位表述,不代表政府部门或法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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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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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设立登记

本章导读:本章回答:设立合作社要凑够什么条件、成员里农民要占多大比例、章程必须写哪些事、去哪个机关办、要交哪些材料、多久能办好、收不收费。读完本章,发起人手里应当有一张"设立登记对照清单",照着备料即可申报。

2.1 设立的五项法定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12条】(原文引用节选):

  1.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2.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五项条件缺一不可。需要特别注意:法律要求"五名以上成员",而不是五户、五家单位;成员资格本身另有法定门槛(见2.2节)。组织机构(成员大会、理事长、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具体规则详见第4章,本章只提示它是登记前必须搭好的"架子"。

2.2 成员构成要求:农民是绝对主体

谁能当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9条】。合作社还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19条】。

农民成员占比红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0条】(原文引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成员构成的量化规则如下表:

成员规模农民成员最低比例企事业/社会组织成员上限举例(20人)
20人及以下80%最多1个单位成员农民成员至少16人,单位成员最多1个
超过20人80%不超过成员总数5%100人社,单位成员最多5个,农民至少80个

提示:成员比例是登记审查和后续监管的重点。登记后若因成员退社等原因导致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合作社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补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39条】。另外,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8条】。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与账户规则详见第3章。

2.3 章程:登记的核心文件

设立大会程序:设立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三项职权: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4条】。

章程应当载明的十二项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5条】:

序号法定载明事项序号法定载明事项
1名称和住所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2业务范围8章程修改程序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11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12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为配合2017年修订法施行,农业农村部以公告第104号发布了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供各地合作社制定符合法律要求和自身特点的章程时参照,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信源: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2019年3月发布,农业农村部官网相关公告转载,访问日期2026-10-29)。基层实务中,登记机关通常会提供示范章程文本或在政务服务网公示模板,发起人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社业务填写,不得删减第15条规定的必备事项。示范章程的具体条文内容属于参考文本,本章不展开。

2.4 名称、住所与成员出资

名称规则: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10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组织形式使用"专业合作社"字样(联合社使用"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名称自主申报后,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市场主体名称相同或近似——具体查重规则以登记机关名称申报系统提示为准。

住所: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住所是章程确定的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2条】。各省可根据实际对住所登记作出更便利的具体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实践中许多地区允许农民合作社以农村住宅、村集体用房作为住所,具体以当地登记机关要求为准。

出资方式限制: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林木所有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法律对合作社成员出资没有法定最低限额要求,出资额由章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2条第5项】。

2.5 登记机关、登记程序与办结时限

登记机关与登记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类型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实施细则》第9条】。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6条】,登记机关为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经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全程电子化平台提交)。

法定登记事项与备案事项:

类别事项依据
登记事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实施细则》第6条
备案事项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实施细则》第7条

办结时限的新旧两个口径(务必注意衔接):

规范文件时限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6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及《实施细则》第18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现行实务中,登记时限以《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当场办结、限时办结"口径执行,绝大多数合作社设立登记在材料齐全后当场或数日内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二十日"为法律层面的最长上限口径。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6条】。登记机关还应当将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6条】。

2.6 设立登记材料清单

综合法律与细则两个层面,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如下表(带"法"字的为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6条】,带"则"字的为细则明确细化要求【《实施细则》第29条】):

序号材料名称要点
1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署,按登记机关制式表格填写(法)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须反映章程一致通过、选举结果(法+则)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必备事项完整,参照示范章程(法)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自然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法+则)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成员名册及成员主体资格文件/身份证明农民成员附身份证明,单位成员附营业执照等(法+则)
6住所使用证明房产证/租赁协议/村集体用房证明等(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如涉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法)

提示:各地政务服务网(含"一网通办"平台)均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全程电子化申报,电子签名与纸质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具体表单版本与附件清单以属地登记机关当时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2.7 营业执照与法人效力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出具登记通知书并及时制发营业执照【《实施细则》第18条】。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合作社即具有法人地位,可以自己的名义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申请贷款、开具发票,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法人财产责任规则详见第1章、财务规则详见第6章)。

2.8 原《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效力状态核实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困惑点,特此明确核实结论:

项目内容
原条例名称及文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2007年5月28日公布、2007年7月1日施行,2014年2月19日经《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效力已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五十五条(附则)原文:"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55条】
现行登记依据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章(设立和登记);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结论:自2022年3月1日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一律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原第498号令条例不再作为登记依据;网上如仍能检索到该条例文本(如中国政府网历史文库),仅作历史文献留存,不得据此主张权利或要求登记机关执行。

2.9 要点速查

问题答案依据
设立合作社至少要几名成员?五名以上,且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80%第12条、第20条
谁不能加入合作社?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第19条
章程必须几个人通过?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14条
登记收费吗?不收费第16条
材料齐全后多久能拿照?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的3个工作日内(复杂可延长3个工作日)条例第19条、细则第18条
成员可以用劳务出资吗?不可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财产均不得作价出资)条例第13条
原《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还适用吗?已废止,自2022年3月1日起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条例第55条
登记后农民成员比例下降怎么办?6个月内吸收新农民成员补足细则第39条

2.10 本章信源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主席令第八十三号,2018年7月1日施行)第5、12、14、15、16、19、20、3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2、10、11、13、19、55条(中国政府网历史文本:https://www.gov.cn/ziliao/flfg/2007-06/06/content_638590.htm 为原条例存档页;新条例全文见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flk.npc.gov.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6、7、9、18、29、39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2019年3月发布,配合2017年修订法施行)
  • 原《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2007年施行,2014年修订)废止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55条

第9章 变更与注销

本章导读:合作社不是"登记完就一成不变"——改名字、换法人、调经营范围要办变更;成员年年进出要办备案;合社、分社要通知债权人;干不下去了要解散、清算、注销。本章把"变更—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注销"全流程的法定期限、顺序和材料节点讲清楚,特别标注了几个最容易逾期挨罚的时间点(30日、90日、15日、60日)。

9.1 变更登记:哪些事必须30日内办

法定规则: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31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16条】。

合作社的登记事项(须办变更登记)与备案事项(办备案即可)对照如下【《实施细则》第6条、第7条】:

类别具体事项办理时限法律后果(逾期)
登记事项变更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决议/决定或法定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条例法律责任章查处(详见第10章)
备案事项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一般备案:变更决议/决定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备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实施细则》第73条】
成员变更特别规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同上
经营范围涉许可项目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

特别提示——农民比例红线的动态维持:因成员变更导致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80%)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补足;联合社成员退社导致成员数低于联合社设立法定条件的,同样应在6个月内补足【《实施细则》第39条】。

9.2 合并与分立

合并: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6条】。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变化的,合并后存续/新设主体应按9.1节办理变更或设立登记。

分立: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7条】。

行为通知债权人时限债务承继规则依据
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合并后存续/新设组织概括承继第46条
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分立后组织连带承担,另有书面约定除外第47条

9.3 解散事由

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8条】(原文引用节选):

  1.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按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公告2025年第52号)的口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属于自愿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属于强制解散。

9.4 清算程序

清算组的组成:因章程解散事由、成员大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撤销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8条】。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按9.2节处理,不单独走清算程序。

清算组职权: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9条】。

通知与公告(关键时限表):

环节法定期限依据
清算组成立后通知成员和债权人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0条
报纸公告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50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接到通知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第50条
清算组名单公示(登记程序侧)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
申报期内能否清偿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50条
清算组成员责任忠于职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54条

清偿顺序与清算方案:清算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内容包括:清偿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2条】。即法定清偿顺位为: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 → 所欠税款 → 其他各项债务 → 剩余财产分配给成员。

破产的特别规则: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5条】。

9.5 注销登记

一般(普通)注销流程:

  1. 依法清算的,清算组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如因合并分立解散),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实施细则》第44条】;
  2. 申请注销前,应当先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
  3.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细则》第44条】;
  4.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
  5. 实务中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企业注销一件事"专区,同步办理税务注销、社保登记注销、银行账户销户预约、印章注销等(信源:《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5年第52号)。

简易注销是否适用于合作社: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简易注销程序适用于全体市场主体(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承诺书及注销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实施细则》第49条】。

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对合作社而言,"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应全体成员的承诺要求;存在未结税务、未结清成员交易款项的,应走普通注销(清算)路径。

9.6 要点速查

问题答案依据
改法定代表人,多久内办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条例第24条、细则第31条
成员进出,什么时候办备案?一般30日内;合作社成员变更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条例第29条
农民成员比例跌破80%怎么办?6个月内吸收新农民成员补足细则第39条
合并分立要通知债权人吗?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分立后债务连带第46、47条
解散后多久成立清算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第48条
清算公告期多长?成立60日内在报纸公告;债权申报30/45日第50条
财产清偿顺序?员工工资社保→税款→其他债务→剩余财产分配第52条
清算结束多久内注销?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细则第44条
没债权债务能否简易注销?可以,公示20日无异议后20日内申请;被吊销/列异的不适用条例第33条

9.7 本章信源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16、46、47、48、49、50、52、54、5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24、26、29、31、32、33、3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6、7、31、39、44、49、73条
  • 《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2号)

第10章 违法责任与监督管理

本章导读:合作社从登记到运营,哪些行为会被处罚、罚多少、谁来管?本章梳理三类责任:一是合作社自己违法的(假材料登记、不登记就经营、长期不开张、假财报);二是别人欺负合作社的(侵占财产、摊派、强迫有偿服务);三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登记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各自的监管职责。读这一章,既知道"不能踩哪些红线",也知道"被侵犯了找谁、依据哪条投诉"。

10.1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后果

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70条】。

同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同一行为规定了更重、更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44条】(原文引用节选):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配套细则进一步规定:明知或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协助虚假登记的中介,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71条】。

适用提示:合作社法第70条与条例第44条均现行有效,处罚幅度以登记机关依据现行登记行政法规(条例第44条)执行为主;两条款的共同点是"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的递进结构。发起人切记:成员名册、出资清单、设立大会纪要必须真实,借用农民身份"凑人头"登记,即落入本条规制范围。

10.2 未依法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

未经设立登记即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3条】【《实施细则》第68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查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省级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实施细则》第69条】。

与合作社法的衔接: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这意味着"登记后长期空壳社"同样面临执照被吊销的风险(实践中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开展的"空壳社"清理,详见第12章)。

10.3 侵犯合作社及成员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是合作社维权最直接的武器条款。下列行为造成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69条】(原文引用):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侵权情形与维权对应如下表:

侵权情形典型表现责任依据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财产国家补助资金被截留、合作社资产被平调占用第69条;情节严重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干预生产经营强迫合作社种/不种某作物、强行指定购销渠道第69条
摊派向合作社及其成员违规收费、摊派钱物第69条
强迫接受有偿服务强制购买指定农资、强制参加付费培训/服务第69条
财务材料造假向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第72条,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法律明确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条】;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第8条】。

10.4 未按规定备案、未及时变更的责任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等)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实施细则》第73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依条例法律责任章相关条款查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材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2条
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吊销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变更与备案的具体时限要求详见第9章,本章只列责任后果。)

10.5 国家工作人员相关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单独设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专条,其责任通过两个层面落实:

  1. 总括条款:第69条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侵占、挪用、摊派、强迫有偿服务等行为造成合作社损失的,同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配套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在合作社设立登记、财政扶持资金落实、项目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轮回核:已检索2017年修订法全文,确认法律责任章(第九章,第69—73条)中无专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条款号;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依托第6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总括条款,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刑法》等配套法律追究,不另设独立罚则。)

监管口径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65条】。

10.6 登记机关的监管职权

登记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对合作社的监管职权包括:

  • 分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抽查内容覆盖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实施细则》第66条】;
  • 行政处罚权:对虚假登记(第44条)、未经登记经营(第43条)、未备案(细则第73条)等行为依法查处;
  • 信息公示与通报: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6条】;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施细则》第71条】。

10.7 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指导监督职责

  • 综合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1条】;
  • 指导、扶持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11条】;
  • 资金监督: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合作社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65条】;
  • 规范提升:指导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利益联结(信源:《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9/content_5682254.htm,访问日期2026-10-29)。

提示:扶持政策、示范社评定、财政项目申报的具体流程详见第8章;本章只界定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10.8 要点速查

问题答案依据
用假材料骗登记,罚多少?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20万元;情节严重20万—100万元并吊销执照条例第44条;合作社法第70条
没登记就挂合作社名义经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罚1万—10万元;情节严重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50万元条例第43条
空壳社两年不经营?吊销营业执照合作社法第71条
被人摊派/强迫买服务怎么办?依第69条要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向农业农村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合作社法第69条
成员信息变更忘了备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细则第73条
谁负责监管合作社?市场监管部门管登记事项与公示;农业农村部门管指导、扶持、服务与财政资金监督条例第38条;合作社法第11、65条

常见误区纠正

误区纠正口径
"登记完就没事了,章程和成员变更不用去备案"错误。章程修改、成员变更须自决议之日起30日内备案;成员变更备案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逾期不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细则第73条)。
"农民成员比例不够,先登记了以后再补人"错误。农民成员须占成员总数80%以上;若因成员退社导致比例跌破80%,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吸收新农民成员补足,否则影响合作社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5条;详见《成员与组织治理篇》)。
"简易注销就是填个表,不用清算"错误。简易注销仅适用于无债权债务且全体成员书面承诺的情形;有债权债务的须依法清算,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未经清算即注销的,成员仍可能对存续债务承担责任(条例第33、34条;详见《解散清算与破产篇》)。

实用工具(本篇速用)

办理流程(分步)

  1. 设立登记: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一致通过章程、选举组织机构→备齐设立材料→向县(区)市场监管局(或全程电子化平台)申请→材料齐全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领照(登记不收费)。
  2. 变更登记: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自决议或法定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
  3. 备案: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变更的,自决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备案;成员变更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备案。
  4. 农民成员比例跌破80%的,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吸收新农民成员补足。
  5. 注销:依法清算的,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无债权债务且全体成员书面承诺的,可走简易注销(公示20日无异议后20日内申请)。以上时限与材料以当地当年文件为准。

材料清单

  • 设立:登记申请书、设立大会纪要、章程、法定代表人及理事任职文件与身份证明、出资清单与成员名册、住所使用证明;
  • 变更:变更决议或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营业执照正副本;
  • 注销:清算报告、成员大会决议、清税证明;简易注销需全体成员承诺书。材料以当次要求为准。

常见问题 FAQ

  • Q:用假材料骗登记怎么罚?A: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20万元;情节严重20万—100万元并吊销执照。
  • Q:原《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还能用吗?A:已废止,自2022年3月1日起统一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Q:登记收费吗?A:不收费。

官方查询路径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与注销公示):https://www.gsxt.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https://www.samr.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
  • 中国政府网(《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https://www.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

办理时限/关键节点(如适用)

  • 设立登记:材料齐全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的3个工作日内(复杂可再延3个工作日)。
  • 变更/备案:30日内;成员变更备案90日内(会计年度终了起算)。
  • 合并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 简易注销公示期20日。

业务办理类衔接《业务服务篇》(官网搭建、400电话、会员系统等)。

10.9 本章信源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7、8、11、16、65、69、70、71、7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38、43、4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66、68、69、71、73条
  •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9/content_5682254.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配套依据)

办理入口:益会员™合作社业务服务篇见《业务服务篇》(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专利代理/400电话办理/域名注册/官网搭建/产品防伪码/二维码/进销存系统/会员系统/产品标签印刷/合作社条形码办理);办理流程与费用以当次报价与合同为准。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服务热线 400-888-0951、4008090612/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部门当年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