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

速答:截至2024年民政部行政区划代码口径,东莞市为不设区的地级市,市直辖街道、镇(如南城、东城、莞城街道,虎门、长安、厚街、塘厦等镇)【区划口径以民政部最新公布为准】。

本篇导读:东莞市为不设区的地级市,地处珠江口东岸,制造业高度发达,农业以都市型现代农业、东莞腊肠等岭南食品加工业为主。本篇面向在东莞市域内开展业务的合作社发起人、成员与代办机构,聚焦本市区划与农业概况、合作社信息检索官方入口、待核实事项。全省合作社5.7万家(2025年12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口径)详见《广东省篇》,本篇不重复。

本篇目录

  • 一、本市区划与农业概况
  • 二、本市合作社检索与信息获取
  • 三、与省级篇/主题篇的互链指引
  • 四、本市待核实事项与检索指引
  • 本篇信源清单

一、本市区划与农业概况

1.1 行政区划(官方口径)

截至2024年民政部行政区划代码口径,东莞市为不设区的地级市,市直辖街道、镇(如南城、东城、莞城街道,虎门、长安、厚街、塘厦等镇)【区划口径以民政部最新公布为准】。合作社登记机关按住所所在镇(街)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确定。

1.2 特色农业产业

东莞农业以"都市型现代农业+岭南食品加工+休闲农业"为主。市域内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类包括:东莞腊肠(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莞香(莞香树种植与文化)、麻涌香蕉、虎门海鲜与虎门水产、道滘肉丸与道滘粽、厚街腊肠。涉农合作社多集中在临深片区(塘厦、凤岗、清溪)、水乡片区(麻涌、道滘、洪梅)与虎门沿海片区。

1.3 地理标志与名特优新农产品

条目状态出处/检索方向
东莞腊肠已查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用标志核准公告列名)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48号公告(2025-10-21)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名单中列"东莞腊肠",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0/21/art_1401_202246.html ,访问日期2026-10-30
莞香、麻涌香蕉、道滘粽【已查证·官方未逐条发布独立网页】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批准公告查询ggfw.cnipa.gov.cn/dlbzsq/dbQuery 及中国商标网 sbj.cnipa.gov.cn 检索结果为准;访问日期2026-10-30。检索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按"莞香""麻涌""道滘"检索;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二、本市合作社检索与信息获取

2.1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市筛选操作

  1. 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 )进入广东省级站点(gd.gsxt.gov.cn ,以实际跳转为准,访问日期2026-10-30)。
  2. 选择登记机关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按住所所在镇(街)分局(如虎门分局、塘厦分局、麻涌分局等)分别筛选。
  3. 食品加工类合作社多集中在厚街、道滘、莞城;水乡农业合作社多集中在麻涌、洪梅;临深休闲农业合作社多集中在塘厦、凤岗、清溪。建议按上述镇街分局分别检索。
  4. 可查登记状态、年报公示、经营异常与行政处罚信息。

2.2 本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官网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已查证: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独立子域名为 https://nyncj.dg.gov.cn/(来源:该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列示网址,源 https://nyncj.dg.gov.cn/zfxxgkml/zfxxgkzn/ ,访问日期2026-10-30);省级政策见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官网(https://dara.gd.gov.cn/ )。

2.3 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入口

合作社登记、变更、年报、社保联办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纳税申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入口与《广东省篇》一致,不再展开。

三、与省级篇/主题篇的互链指引

需求应查阅篇目
广东省合作社总量、"粤字号"品牌、104个特优区《广东省篇》一、三节
全国合作社总量与趋势《全国总量与趋势篇》(47篇)、《分省分布篇》(48篇)
地理标志与专用标志使用《商标与品牌篇》(第15章)、《特产与地理标志篇》(50篇)
都市休闲农业与岭南食品加工《农产品产销对接与供应链篇》(17篇)
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与监管篇》(02篇)、《登记与监管篇》(09篇)

四、本市待核实事项与检索指引

序号待核实条目已尝试检索方向建议获取方式
1东莞市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册总量(分镇街口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镇街分局筛选致函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独立官网子域名东莞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部门栏目从 dg.gov.cn 逐级进入并记录实际域名
3莞香、麻涌香蕉、道滘粽地理标志公告原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按关键词检索在 cnipa.gov.cn 下载对应公告附件
4东莞腊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企业完整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48号公告附件下载附件按"东莞腊肠"筛选
5东莞市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批次与最新名单东莞市农业农村局通知公告关注年度申报通知

实用工具(本篇速用)

本市差异化要点

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办事通用路径见《登记与监管篇》与《补贴与扶持篇》,以下仅列本市差异化要点: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已核证域名):https://nyncj.dg.gov.cn/
  • 本地特色:东莞市主营东莞腊肠、莞香、麻涌香蕉、虎门海鲜水产、道滘肉丸与道滘粽(本篇1.2节),地标登记见1.3节。
  • 市级示范社申报:东莞市级示范社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市农业农村局评定,都市型现代农业、岭南食品加工、休闲农业类合作社为本地方向;本年度窗口【待核实:检索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当年度示范社评定通知】。
  • 补贴窗口:蔬菜、水产、休闲农业扶持按县区农业农村局当年度指南受理,详见《补贴与扶持篇》。
  • 问:东莞市域内合作社集中经营的特色农产品有哪些?

答:本篇1.3节列示的本地条目包括东莞腊肠、莞香、麻涌香蕉、道滘粽等;是否已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应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原文及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结果为准,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流程见《登记与监管篇》;补贴申报窗口以《补贴与扶持篇》为准;本地示范社评定互见《名录与信息查询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通道互见《商标与品牌篇》《特产与地理标志篇》。


本地常见问题 FAQ

  • 问:东莞市域内合作社集中经营的特色农产品有哪些?

答:本篇1.3节列示的本地条目包括东莞腊肠、莞香、麻涌香蕉、道滘粽等;是否已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应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原文及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结果为准,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

  • 问:东莞市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到哪个机关?

答:按住所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可通过本省政务服务网全程电子化办理,具体以登记机关当年要求为准;流程互见本手册《登记与监管篇》。

  • 问:东莞市示范社申报路径是什么?

答: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复核→省级农业农村厅(委)评定批次;申报时间与材料清单以省级当年度通知为准,互见本手册《补贴与扶持篇》。

  • 本地特色:东莞市主营东莞腊肠、莞香、麻涌香蕉、虎门海鲜水产、道滘肉丸与道滘粽(本篇1.2节),地标登记见1.3节。
  • 市级示范社申报:东莞市级示范社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市农业农村局评定,都市型现代农业、岭南食品加工、休闲农业类合作社为本地方向;本年度窗口【待核实:检索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当年度示范社评定通知】。
  • 补贴窗口:蔬菜、水产、休闲农业扶持按县区农业农村局当年度指南受理,详见《补贴与扶持篇》。

本篇信源清单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武川县三喜旺种植专业合作社等205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第648号)》(列东莞腊肠等广东产品),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0/21/art_1401_202246.html ,访问日期2026-10-30。
  2.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 ,访问日期2026-10-30。
  3. 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dg.gov.cn/ ,访问日期2026-10-30。
  4. 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访问日期2026-10-30。
  5.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官网,https://dara.gd.gov.cn/ ,访问日期2026-10-30。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s://www.cnipa.gov.cn/ ,访问日期2026-10-30。
  7. 交叉参考:本手册《广东省篇》《特产与地理标志篇》东莞市相关条目。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服务热线:400-888-0951、4008090612/更新日期:2026年10月

篇末服务引导:涉及东莞市域内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注销、年报公示、商标注册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条码办理、官网与400电话等业务需求,可统一通过 或服务热线 400-888-0951、4008090612 咨询;办理流程与费用以当次报价与合同为准。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部门当年文件为准。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服务热线 400-888-0951、4008090612/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部门当年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