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与追溯
速答:合作社的农产品卖出后,消费者凭什么相信它是"本社产、没超标"?本章讲清楚:追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国家追溯平台怎么用、"承诺达标合格证"怎么开、商业防伪标签如何选择才不花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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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基准日期:2026年10月29日
篇首导读
本篇为 15·质量与追溯篇,收录:第21章 产品防伪与质量追溯。各章正文、出处标注、时效口径与品牌署名均与完整版手册完全一致;篇内"详见第X章"指引原样保留;篇目间通过文内《篇名》互链衔接。
本篇目录
| 章节 | 主题 | 说明 |
|---|---|---|
| 第21章 产品防伪与质量追溯 | 产品防伪与质量追溯 | 防伪码/防伪标签、追溯体系与国家追溯平台 |
服务宗旨
本手册响应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号召,致力于为农民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免费在线服务与信息参考。
-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十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 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第二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
- 依据说明:"响应国家号召、为农民合作社和农民提供帮助与服务"直接对应上述法律鼓励社会力量为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明文规定;"免费在线服务与信息参考"为本平台自身定位表述,不代表政府部门或法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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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产品防伪与质量追溯
本章导读:合作社的农产品卖出后,消费者凭什么相信它是"本社产、没超标"?靠的是两条线:一条是法律强制的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追溯制度),一条是市场自愿的防伪手段(防伪标签、防伪码)。本章讲清楚:追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国家追溯平台怎么用、"承诺达标合格证"怎么开、商业防伪标签如何选择才不花冤枉钱。品牌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地理标志)详见第19章,本章只写追溯与防伪的衔接。
21.1 追溯制度的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追溯方面承担的是与生产企业相同的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
21.1.1 《食品安全法》:全程追溯制度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2009年制定、2015年修订,历经2018年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五十六号,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六号),中国人大网 npc.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其第四十二条确立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四十二条】(原文引用)
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进一步要求:监管部门明确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导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体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可追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提示:2025年这次修法是"小切口"修改,聚焦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涉及5个条文;第四十二条追溯制度本身未作改动,合作社按现行条文执行即可。
21.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追溯目录与生产记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主席令第一二〇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八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samr.gov.cn 转载全文,访问日期2026-10-30】。与合作社直接相关的条款:
| 条款 | 核心内容 | 对合作社的要求 |
|---|---|---|
| 第二十七条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停用日期、病虫害发生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捕捞日期;记录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 | 合作社必须建生产记录台账,保存≥2年 |
| 第三十八条 | 按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农产品,须经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标识应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 | 上市前完成包装标识或开具合格证 |
| 第四十一条 | 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追溯协作机制,制定追溯管理办法和追溯目录;国家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 | 列入追溯目录的品类必须纳入国家追溯管理 |
| 第七十五条 | 违反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不建追溯会被责令改正并可能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21.2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与平台
21.2.1 政策脉络
国家层面推进追溯体系建设有三层文件依据:
- 国务院顶层设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明确食用农产品、食品等重要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目标【中国政府网 gov.cn 公报,访问日期2026-10-30】。
- 农业部门落地文件:《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6〕8号,2016年6月21日),部署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农业农村部官网原文件,经中央网信办 cac.gov.cn 转载,访问日期2026-10-30】。
- 平台全面推广:《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农质发〔2018〕9号,2018年10月),在山东、广东、四川三省试运行结束后,决定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国家追溯平台【农业农村部官网,访问日期2026-10-30】。
- 配套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及追溯标签管理等配套制度,规范国家追溯平台标签的生成、使用与监督【农业农村部官网,访问日期2026-10-30】。
21.2.2 国家追溯平台怎么用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简称"国家追溯平台")是农业农村部建设运行的官方公益平台,官方网址为 www.qsst.moa.gov.cn【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历年监督抽查通知均载明该网址,访问日期2026-10-30】。合作社使用流程为:
- 主体注册:合作社在国家追溯平台注册账号,完成主体信息备案;
- 信息采集:登录后采集录入产品信息、批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产品追溯码,可打印;
- 交易流转:通过平台移动APP扫描下游主体电子身份标识,填写交易、承运、贮藏等追溯信息,提交后下游主体收到推送;
- 标签加施:平台生成的追溯标签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字样和公共图标、追溯二维码,以及产品名称、数量、收获时间、质检情况、生产主体、联系电话、生产基地等要素构成,合作社可打印加施于产品包装【《国家追溯平台追溯标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实务提示:合作社注册使用国家追溯平台本身是免费公益服务;地方已有省级追溯平台的,按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求与国家平台对接即可,不重复建设。截至2026年10月,平台是否仍要求特定品类强制注册,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当年通知为准。
21.3 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三品一标"追溯衔接
21.3.1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合作社最常接触的追溯凭证,是承诺达标合格证(俗称农产品"身份证")。制度依据为2022年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确立,并由部门规章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4号,2025年12月2日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共22条)【中国政府网 gov.cn 政策库,访问日期2026-10-30】。要点:
- 适用品类:蔬菜(含人工种植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 开具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办法第二条】;
- 合作社义务: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至少保存六个月;根据质量安全控制开具的,生产过程须符合控制措施要求;根据检测结果开具的,须按批次开展针对性检测【办法第八条】;
- 合格证内容:承诺事项、承诺依据、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具体到村)、开具时间、承诺主体(合作社用注册登记规范名称)、联系方式;包装标识已标注的可不再重复标注【办法第十四条】;
- 违法后果:未按规定开具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办法第十八条】。
21.3.2 与绿色食品、有机、地理标志的衔接
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条件、标志使用规则,详见第19章。追溯层面的衔接关系为:取得"两品一标"的主体,农业农村部实行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品牌推选、产品认证、农业展会"四个挂钩"政策,即获得认证、参展、参评优质品牌原则上应先行纳入追溯管理【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产品优质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2018年11月,访问日期2026-10-30】。合作社若计划申报绿色食品或参加农展会,建议提前在国家追溯平台完成注册。
21.4 商业防伪码与防伪标签
21.4.1 作用与定位
除官方追溯码外,合作社还可根据品牌营销需要,自行向防伪技术服务商购买防伪标签/防伪码(如刮开式数码防伪、二维码溯源营销标签、RFID等)。其作用与官方追溯码不同:
| 对比维度 | 国家追溯平台追溯码 | 商业防伪标签/防伪码 |
|---|---|---|
| 性质 | 官方公益监管凭证 | 市场化商业服务 |
| 目的 | 法定追溯、监管协查 | 防假冒、品牌保护、扫码营销 |
| 费用 | 平台注册使用免费 | 向防伪服务商付费,按标签数量计费 |
| 生成主体 | 国家追溯平台自动生成 | 企业自选防伪服务商制作 |
| 信息对接 | 接入农业农村部门监管数据 | 数据存于服务商或企业自有系统 |
| 法律强制 | 列入追溯目录的品类须执行 | 自愿办理,无强制要求 |
21.4.2 办理方式与风险提示
- 服务商自选:商业防伪标签没有指定机构,合作社可自行比较防伪技术公司的报价、查询系统稳定性和扫码体验,通过合同约定标签样式、查询网址、数据归属和售后服务。
- 【重要口径】 截至2026年10月,国家未对商业防伪标签/防伪码制定统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标签本身的技术质量(防转移、防复制能力)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选择服务商时应核实其公司资质、查询系统是否长期稳定运营,避免出现"标签贴上了、查询网站倒闭了"的情况。【实务判断,无强制国标文号;检索方向: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openstd.samr.gov.cn 未见统一防伪标签强制性国标】
- 不要混淆官方码与商业码:国家追溯平台二维码扫出的是官方追溯信息;商业防伪码扫出的是服务商页面。两者可叠加使用,但宣传时不得把商业防伪码表述为"政府指定追溯码",否则涉嫌误导。
- 与商品条码的区别:合作社产品包装上的商品条码(GS1厂商识别代码)用于结算扫描,不等于防伪码,申请与使用规范详见第16章。
21.5 要点速查
| 问题 | 答案 | 依据(信源) |
|---|---|---|
| 合作社是否必须建追溯体系? | 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品类必须执行;一般品类鼓励信息化追溯,生产记录为法定义务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7、41条 |
|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现行条文是第几条? | 第四十二条(2025年第三次修正未改动该条) | 《食品安全法》第42条 |
| 国家追溯平台网址是什么? | www.qsst.moa.gov.cn | 农业农村部官网历年通知 |
| 承诺达标合格证何时施行、记录保存多久? | 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4号,2026年2月1日施行;开具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 | 办法第8条 |
| 生产记录要保存多久? | 至少二年,禁止伪造变造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7条 |
| 不遵守追溯规定的罚则?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5条 |
| 商业防伪标签要不要办? | 自愿;国家无统一强制国标,选服务商靠合同约定 | 实务口径 |
| 追溯政策顶层文件是哪个? | 国办发〔2015〕95号;农质发〔2016〕8号;农质发〔2018〕9号 | 中国政府网/农业农村部 |
实用工具(本篇速用)
办理流程(分步)
- 先判定位次: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品类必须执行追溯;一般品类鼓励信息化追溯,但生产记录本身是法定义务(至少保存二年)。
- 注册主体账号: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www.qsst.moa.gov.cn)注册生产经营主体账号,补录基地、产品、生产记录。
- 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4号,2026年2月1日施行),上市前开具合格证,开具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
- 赋码上市:按平台规则申领/印制追溯标签,做到产品带码上市、扫码可查产地与批次。
- 商业防伪(自愿):另选服务商生成唯一防伪码、印标、建扫码验真页,属市场行为、靠合同约定,国家无统一强制国标。
(以农业农村部门/平台当年规则为准。)
材料清单
- 营业执照、主体身份证明、基地与产品信息;
- 生产记录(用药、用肥、采收等)、检测/自检记录;
- 合格证开具台账;商业防伪另需产品清单与扫码展示页素材。
(按主管部门/平台要求准备,以当次要求为准。)
常见问题 FAQ
- Q:合作社一定要建追溯体系吗?A:列入追溯目录的品类必须执行;一般品类鼓励,但生产记录保存二年是法定义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7条)。
- Q:不遵守追溯规定怎么罚?A: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5条)。
- Q:承诺达标合格证何时施行?A: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4号,2026年2月1日施行,开具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
- Q:商业防伪标签要政府审批吗?A:不需要,自愿选择,靠服务商合同约定。
常见误区纠正
- 误区一:"追溯是大企业的事,小社不用管"。纠正: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品类必须执行追溯;一般品类虽不强制信息化追溯,但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二年是法定义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7条),与合作社规模无关。
- 误区二:"买了商业防伪标签就等于政府认可追溯"。纠正:国家追溯平台二维码(www.qsst.moa.gov.cn)是官方公益监管凭证,商业防伪码是市场化商业服务;宣传时不得把商业防伪码表述为"政府指定追溯码",否则涉嫌误导。
- 误区三:"承诺达标合格证随便开一张就行"。纠正: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4号,2026年2月1日施行),合格证须按生产批次开具、如实记录、保存至少六个月;未按规定开具的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操作示例
以某蔬菜合作社一批番茄上市为例:第一步,按生产批次开具——该批番茄为5月20日采收、共2000斤,按批次而非按逐箱开具一张合格证;第二步,填写合格证七要素:产品名称(番茄)、数量(2000斤)、产地(XX县XX镇XX村基地)、开具时间(2026年5月20日)、承诺主体(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全称)、联系方式(合作社电话)、承诺依据(按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开具/按检测结果开具);第三步,开具记录留存——将该批次合格证编号、开具时间、对应批次数量记入台账,至少保存六个月;第四步,随货同行——合格证随该批番茄一同交付收购方,或张贴于包装箱显著位置。未按规定开具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4号第十八条)。详见《质量与追溯篇》正文21.3节。
官方查询路径
-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http://www.qsst.moa.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
-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4号):https://www.gov.cn/zhengce/202512/content_7052465.htm(访问日期2026-10-30)
- 国家追溯平台追溯目录最新品类清单:截至2026年10月未取得统一对外公开全文【待核实】,检索方向:农业农村部官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栏目。
办理时限/费用口径(如适用)
- 国家追溯平台注册与合格证开具不向主体收取行政性费用;商业防伪码生成、标签印刷与查询系统按服务商报价计费。
- 不承诺扫码量与销量;具体以当次报价与合同为准。防伪码、二维码业务委托统一入口见《业务服务篇》。
21.6 本章信源清单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9月12日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五十六号,自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42条;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9/t20250912_447731.html
- 【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主席令第一二〇号,自2023年1月1日施行)第27、38、39、41、75、81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载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f5a0c2c6c3724a6aad91645043b012ce.html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17、18条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36271.htm
- 【部委文件1】《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6〕8号)
- 【部委文件2】《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农质发〔2018〕9号);国家追溯平台 www.qsst.moa.gov.cn
- 【部委文件3】《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追溯平台追溯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印发)
- 【部委规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4号,2026年2月1日施行)https://www.gov.cn/zhengce/202512/content_7052465.htm
- 【政策文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产品优质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2018年11月)
- 【待核实】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1条授权制定)的最新发布版本与具体品类清单——检索方向:农业农村部官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栏目,截至2026年10月未取得统一对外公开全文。
办理入口:益会员™合作社业务服务篇见《业务服务篇》(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专利代理/400电话办理/域名注册/官网搭建/产品防伪码/二维码/进销存系统/会员系统/产品标签印刷/合作社条形码办理);办理流程与费用以当次报价与合同为准。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服务热线 400-888-0951、4008090612/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部门当年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