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与社企联合

速答:联合社是2017年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时专章增设的更高组织形态,法律第七章(第56—62条)对其作了系统规定。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
服务热线:400-888-0951、4008090612
编制基准日期:2026年10月29日

篇首导读

本篇为 28·合作社联合社与社企联合篇,收录:第11章 组织形式比较与演进。各章正文、出处标注、时效口径与品牌署名均与完整版手册完全一致;篇内"详见第X章"指引原样保留;篇目间通过文内《篇名》互链衔接。

本篇目录

章节主题说明
第11章 组织形式比较与演进组织形式比较与演进联合社、合作社+公司等模式、与供销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别衔接

服务宗旨

本手册响应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号召,致力于为农民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免费在线服务与信息参考。

  •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十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 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第二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
  • 依据说明:"响应国家号召、为农民合作社和农民提供帮助与服务"直接对应上述法律鼓励社会力量为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明文规定;"免费在线服务与信息参考"为本平台自身定位表述,不代表政府部门或法定服务机构。

免费推广平台与品牌对应关系

  • 农民合作社免费推广平台:www.aiyahao.net——由哎呀好™农民合作社服务网运营,面向农民合作社提供免费的品牌展示与产品推广服务(平台自身定位表述,非政府机构网站)。
  • 本手册官方渠道:——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的发布与联系方式入口。
品牌对应网站用途
哎呀好™农民合作社服务网www.aiyahao.net农民合作社免费推广平台
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本手册官方渠道

手册说明与免责声明

  • 本手册由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收集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财务意见或业务代办承诺。
  • 本手册力求准确,但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与政策可能调整;办理具体登记、申报、认证、涉税、广告、标签等事项时,请以官方最新发布的文件及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答复为准。
  • 涉及第三方平台(电商平台、地图平台、电信运营商等)的规则与资费,以各平台官方公布为准,本手册不为其背书。
  • 本手册所引条文与文件均标注出处,供使用者核验;如发现与现行官方文件不一致,以官方为准。

版权说明

本手册由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整理发布,欢迎原文转载,引用时请注明出处;商业使用请联系编者。



第11章 组织形式比较与演进

本章导读:合作社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以横向"社社联合"成立联合社(第11.1节),也可以在实践中演化出"合作社+公司""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等形态(第11.2节),还经常被拿来与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比较(第11.3节)。本章在本轮迭代中新增三个高频澄清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不是一回事(11.4)、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社怎么衔接(11.5)、合作社如何沿"单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逐级演进(11.6)。读懂本章,可避免在登记、咨询、代办中把三套不同的组织体系混为一谈。

11.1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联合社是2017年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时专章增设的更高组织形态,法律第七章(第56—62条)对其作了系统规定。

11.1.1 设立条件与法人资格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56条】(原文引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57条】(原文引用)

责任规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其全部财产对该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担责任。"【第58条】

11.1.2 治理与表决的特殊规则

联合社与单社在治理上有三点关键不同:

  1. 必须设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职权包括修改联合社章程、选举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决定经营方案及盈余分配、决定对外投资和担保方案等重大事项【第59条第1款】;
  2. 不设成员代表大会——这是与单社(超150人可设代表大会,第32条)最明显的区别;可根据需要设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第59条第2款】;
  3. 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第59条第2款】——治理层来自成员社,而非跨社选举;
  4. 表决实行一社一票(而非单社的一人一票)【第60条】;
  5. 盈余分配办法按本法规定的原则由联合社章程规定【第61条】;
  6. 联合社成员(即成员社)退社,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62条】;
  7. 联合社成员退社导致成员数低于设立法定条件(即不足3个社)的,应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吸收新成员入社使其达到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39条】。
比较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单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设立主体5名以上自然人/单位成员3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设立
法人资格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表决规则一人一票+附加表决权≤20%一社一票
成员代表大会成员超150人可设不设
治理层产生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理事长、理事由成员社选派
成员退社提前期自然人3个月前、单位6个月前成员社6个月前书面提出
责任承担合作社以财产担责;成员以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担责联合社以全部财产担责;成员社以出资额为限担责

提示:设立、加入联合社属于成员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30条】(程序详见第4章);联合社的备案事项(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与单社一致【《实施细则》第7条】。

11.2 实务模式及其政策口径

法律只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两种法定形态,实践中衍生出多种组织模式。这些模式不是独立的法人类型,而是合作社在党建引领、产业链协同中的组织安排,属于政策导向表述,具体以当地当年文件为准。

11.2.1 党支部领办合作社

"村党支部+合作社+农户"是各地推广较多的模式:村党组织牵头领办合作社,村"两委"成员通过法定选举程序进入理事会,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政策依据为农业农村部门关于"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成立党组织,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党建"的导向(信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2/13/content_5660327.htm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方案》,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5/content_7067959.htm ,访问日期2026-10-29)。

合规要点:党建引领是政治和组织引领,不能替代法定治理程序——合作社仍须依法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仍须执行一人一票、60%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等法定规则。

11.2.2 "合作社+公司"等产业链协同模式

实践中常见"合作社办公司""合作社参股龙头企业""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安排。其法律通道就是第18条: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第18条】。需要把握两点:一是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属成员大会重大事项【第29条】;二是合作社自身仍须保持"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定位(详见第5章)。

11.3 与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比较

11.3.1 四类主体的法律定位

主体法律/政策依据本质责任决策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以财产担责;成员以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担责成员大会一人一票为主,附加票≤20%
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合作社之间的联合组织联合社以全部财产担责;成员社以出资额为限担责一社一票
家庭农场农业农村部指导意见(非独立法人立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规模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经营财产承担相应责任家庭自主决策
农业企业(公司)《公司法》(2023年修订)营利性法人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通过,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代表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行使所有权的特别法人以其财产承担责任成员大会一人一票,决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1.3.2 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关系

家庭农场的官方定位为:"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源: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16-05/22/content_5075689.htm ,访问日期2026-10-29)。二者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家庭农场是生产单元,合作社是服务与联合组织;家庭农场可以依法成为合作社的成员(自然人成员或单位成员,取决于其登记形态),通过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

11.3.3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社的区别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村集体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特别法人,其成员资格由集体成员身份决定(具有身份福利属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则基于自愿入社、利用服务【第19条】,二者在成员取得方式、财产来源、分配逻辑上均不同。实践中两者可交叉(如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同时承接部分集体经营职能),但登记类型、法律依据、监督体系各不相同,应分别建账、分别登记。

11.4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区别(重要澄清)

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一组概念:名称里都带"联合社",法律上却是两套完全独立的组织体系。

11.4.1 两套体系的法律依据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第56—62条)设立,由三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组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领取营业执照【第57条】。它是市场主体,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供销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其组织体系为"基层社—县级联合社—市级联合社—省级联合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运行依据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而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2015年3月23日印发)及供销社系统章程、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该《决定》明确提出"必须确立其特定法律地位,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立法工作"(信源:山西省人大网《山西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立法说明引用,http://www.sxpc.gov.cn/zyfb/zxfg/art/2026/art_cad8c3c611094e2abddd08948b74c115.html ,访问日期2026-10-30;全国总社官网政策法规栏目 https://www.chinacoop.gov.cn/column-parent.html?id=4859 )。
  • 地方立法跟进:供销合作社立法正在地方层面先行——《山西省供销合作社条例》已于2026年出台;《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经2026年9月23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信源:山东人大网公告第160号 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047/202609/62ef2db1-1ea6-4e25-bf6a-c433866760cb.shtml ,访问日期2026-10-30)。这些条例规范的是供销社体系,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11.4.2 对比表

比较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中发〔2015〕11号决定及供销社章程、地方供销社条例
设立主体3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自下而上按行政区划逐级联合的供销组织体系
登记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领营业执照非市场主体登记逻辑,按供销社章程登记/确认,社有资产单独监管
成员构成成员是合作社(单位),不是自然人成员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及社员,历史形成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表决规则一社一票【第60条】按供销社章程执行
财产性质成员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社有资产(集体所有),适用《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典型业务为成员社提供统一购销、加工、储运、服务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再生资源、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等
能否混为一谈不能。名称相近、体系独立不能。不得在营业执照上把两者登记类型混用

代办提示:咨询者如果听到"我们要办联合社",第一步必须先问清是"几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起来"(走市场监管登记,本法第七章),还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联合社"(走供销社体系);两者不能互相替代,登记机关、章程范本、成员名册完全不同。

11.5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社的衔接

11.5.1 法律依据已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4年6月28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7条,信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6/content_6960131.htm ,访问日期2026-10-30】。该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文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773da5052320700696111d2cd06e05.html 】。

11.5.2 两者衔接的三个实务通道

  1. 村集体领办/参股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信源:临清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援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规范第十八条,http://www.linqing.gov.cn/site_lqsnyncjc/channel_x_lqsrmzfmhwzlqsnyncjc_xxgk/ ,访问日期2026-10-30)。此时村集体是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第18条】,成员账户、表决权按单位成员规则记载(详见第3章)。
  2. 财政补助资产量化的衔接:合作社收到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6条】;而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按份额分红,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则。两者并存时,合作社建账中"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科目与村集体台账应分别记载、互不混同,避免把集体资产量化份额与合作社成员账户混淆(衔接第3章成员账户规则)。
  3.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时的代行: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信源:同上临清市农业农村局公开援引,对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于职能代行的规定)。

11.5.3 地方动态

陕西、甘肃等省正在推进配套地方立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办法(草案)》已于2026年9月21日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信源:陕西人大网 https://www.sxrd.gov.cn/ ,访问日期2026-10-30);《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25年10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审(信源:甘肃人大发布,访问日期2026-10-30)。以上均为立法进程信息,施行版本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为准;截至2026年10月,国家法统一适用。

11.6 合作社→联合社→产业链/产业集群全链条演进

合作社组织形态的纵向升级,政策导向脉络清晰:

11.6.1 三级演进路径

  1. 第一级:单社——5名以上成员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法第二章)。
  2. 第二级:联合社——3个以上合作社自愿出资组建,解决单社规模小、议价弱、服务重叠问题(本法第七章,见11.1)。
  3. 第三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其政策依据为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六部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10月印发,信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77756.htm ,访问日期2026-10-30),明确"通过'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织模式,让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工协作"。
  4. 后续升级: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2021年10月)进一步要求"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联合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建设一批国家、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联合体";2026年4月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方案》继续引导合作社健全盈余分配、与小农户建立稳定利益联结(信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5/content_7067959.htm ,访问日期2026-10-29)。

11.6.2 性质提醒

层级是否独立法人法律/政策依据
单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联合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般不是独立法人,是经营联盟/契约关系六部门指导意见(政策导向),成员间以合同、股份、订单联结

提示:联合体本身通常不办理营业执照,其法律实质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合同/股权联结;不要把它误当作又一种新的市场主体登记类型。属于政策导向表述,具体以当地当年文件为准。

11.7 要点速查

问题答案依据
联合社最低设立数?三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出资设立第56条
联合社登记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第57条
联合社表决规则?一社一票第60条
联合社设成员代表大会吗?不设第59条
联合社理事长、理事怎么产生?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第59条
联合社成员社退社提前多久?会计年度终了6个月前书面提出第62条
联合社责任边界?联合社以全部财产担责;成员社以出资额为限担责第58条
合作社能否办/参股公司?可以,以出资额为限担责;对外投资属成员大会重大事项第18、29条
家庭农场与合作社什么关系?互补:家庭农场是生产单元,合作社是服务联合组织;家庭农场可入社政策文件;第19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什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通过,主席令第二十六号),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67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吗?不是。前者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登记;后者依中发〔2015〕11号决定及供销社章程、地方供销社条例运行第56、57条;中发〔2015〕11号
供销社地方立法有先例吗?有。《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2026年9月23日通过、2027年1月1日施行;《山西省供销合作社条例》已出台山东人大公告第160号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独立法人吗?一般不是,是"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经营联盟,以契约/股权联结六部门2017年指导意见

实用工具(本篇速用)

办理流程(分步)

  1. 先确认组建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不要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依中发〔2015〕11号及地方供销社条例运行)混淆。
  2. 符合联合社设立条件后,召开成员社大会,通过章程、选举理事与监事,联合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9条)。
  3. 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提交章程、成员社名册、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等(以当地当年文件为准)。
  4. 合作社对外办公司、参股公司属成员大会重大事项,应经成员大会决议,并以出资额为限担责。
  5. 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的,分别登记、分别建账,关联交易履行民主决策并公开(衔接《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衔接篇》)。
  6.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般不是独立法人,以"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契约或股权联结,按合同约定运行(以当地当年文件为准)。

材料清单

  • 联合社设立登记:设立登记申请书、联合社章程、成员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以当次要求为准。
  • 对外投资/参股:成员大会决议、投资协议;财务处理见《财务与会计篇》。

常见问题 FAQ

  • Q:联合社设成员代表大会吗?A:不设;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由成员社选派人员担任(第59条)。
  • Q:联合社成员社想退社怎么办?A:应在会计年度终了6个月前书面提出(第62条)。
  • Q:联合社和供销社联合社是一回事吗?A:不是。前者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登记,后者依中发〔2015〕11号及供销社章程、地方供销社条例运行。

常见误区纠正

  • 误区一:"联合社就是几个合作社简单加在一起"。纠正:联合社是独立法人,须由三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设立、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领取营业执照;其表决规则为一社一票(第60条),与单社的一人一票不同。
  • 误区二:"联合社也可以像单社一样设成员代表大会"。纠正:法律明确联合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第59条第2款),必须设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这是联合社与单社最明显的区别之一。
  • 误区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就是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纠正:两者名称相近但法律体系完全独立。前者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者依中发〔2015〕11号决定及供销社章程、地方供销社条例运行,登记类型和监管体系各不相同。

官方查询路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6/content_6960131.htm(访问日期2026-10-30)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政策法规栏目):https://www.chinacoop.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
  •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77756.htm(访问日期2026-10-30)
  • 联合社登记具体材料与流程:【待核实】检索方向为本省市场监管局官网"登记注册办事指南"或县(市、区)行政审批窗口。

办理时限/关键节点(如适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联合社登记时限以登记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11.8 本章信源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5、18、19、29、30、32、46、56、57、58、59、60、61、62条,2018年7月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7条、第3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通过,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信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6/content_6960131.htm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773da5052320700696111d2cd06e05.html ,访问日期2026-10-30)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2015年3月23日)(信源: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官网政策法规栏目 https://www.chinacoop.gov.cn/column-parent.html?id=4859 ;山西省人大网立法说明 http://www.sxpc.gov.cn/zyfb/zxfg/art/2026/art_cad8c3c611094e2abddd08948b74c115.html ,访问日期2026-10-30)
  •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2026年9月23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信源:山东人大网公告第160号 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047/202609/62ef2db1-1ea6-4e25-bf6a-c433866760cb.shtml ,访问日期2026-10-30)
  •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10月)(信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77756.htm ,访问日期2026-10-30)
  • 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2021年10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方案》(信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5/content_7067959.htm ,访问日期2026-10-29)
  •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信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16-05/22/content_5075689.htm ,访问日期2026-10-29)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信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2/13/content_5660327.htm ,访问日期2026-10-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主席令第十五号,2024年7月1日施行)
  • 陕西、甘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立法动态(信源:陕西人大网、甘肃人大网,访问日期2026-10-30,均为审议进程信息)
  • 法条核验渠道: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醒法"平台(xingfa.cjbdi.com),访问日期2026-10-30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服务热线 400-888-0951、4008090612/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部门当年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