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数字与通信服务
速答:合作社有了自己的网站,就等于在互联网上开了一个"永不闭馆的展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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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基准日期:2026年10月29日
篇首导读
本篇为 20·数字与通信服务篇,收录:第23章 官方网站搭建与备案、第24章 电商平台经营、第25章 自媒体平台运营、第26章 地图标注。各章正文、出处标注、时效口径与品牌署名均与完整版手册完全一致;篇内"详见第X章"指引原样保留;篇目间通过文内《篇名》互链衔接。
本篇目录
| 章节 | 主题 | 说明 |
|---|---|---|
| 第23章 官方网站搭建与备案 | 官方网站搭建与备案 | ICP备案、公安备案、域名注册与管理、网站内容合规 |
| 第24章 电商平台经营 | 电商平台经营 | 自建商城与入驻平台、电商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规 |
| 第25章 自媒体平台运营 | 自媒体平台运营 | 公众号/短视频账号、账号实名、广告与内容合规 |
| 第26章 地图标注 | 地图标注 | 地图平台POI认领流程、官方规则、测绘地理信息法规提示 |
服务宗旨
本手册响应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号召,致力于为农民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免费在线服务与信息参考。
-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十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 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第二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
- 依据说明:"响应国家号召、为农民合作社和农民提供帮助与服务"直接对应上述法律鼓励社会力量为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明文规定;"免费在线服务与信息参考"为本平台自身定位表述,不代表政府部门或法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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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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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官方网站搭建与备案
本章导读:但网站不是想挂就挂——面向中国大陆境内提供服务的网站,必须先完成 ICP 备案,网站开通后还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公安联网备案,域名要经过实名认证,网页内容要守《广告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矩。本章回答:官网该放什么内容、ICP 备案怎么办、公安备案怎么办、域名怎么管、网站内容有哪些红线。品牌宣传与产品包装的合规要点详见第19章,本章不重复展开。
23.1 官网建设的意义与内容规划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官方网站主要承担四项功能:一是品牌展示,介绍合作社基本情况、成员构成、生产基地、获得的认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等,详见第19章);二是产品目录,陈列主营农产品、规格、产地;三是联系方式,地址、电话、400号码(400业务详见第22章)、电子邮箱;四是信任背书,公示营业执照、备案号、认证证书扫描件。
内容规划上应把握三条底线:
- 真实:网页上出现的"绿色食品""有机""无公害""荣获××奖"等表述,必须有对应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无证书的宣传可能构成虚假广告(详见第19章)。
- 合法:不得使用《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见23.5),不得宣传疾病治疗功能。
- 合规公示:网站底部须按规定悬挂 ICP 备案编号、公安备案编号(见23.2、23.3),从事电商经营的还须亮照(详见第24章)。
23.2 ICP 备案:非经营性网站的法定前置手续
23.2.1 法律依据与"备案"和"许可"的区别
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分类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97号)第4条】(原文引用)
该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两类:经营性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非经营性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3条】。
文号说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0年9月25日以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历经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2024年修订;截至2026年10月,现行有效文本为2024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797号)。合作社仅做品牌展示、不通过网站直接收费交易的,属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办 ICP 备案即可;如网站本身以有偿信息服务为业,则属经营性,须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合作社自建网站但不在网站上直接收款(交易跳转到第三方电商平台),一般按非经营性网站办理 ICP 备案。
23.2.2 备案流程与材料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官方网址 beian.miit.gov.cn)在线办理,具体由网站接入服务商(云服务器/虚拟主机提供商)在其备案端口代为提交【信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https://www.miit.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
备案需提交的核心材料【《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8条】:
| 材料类别 | 具体内容 |
|---|---|
| 主体信息 | 主办单位(合作社)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负责人信息 | 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手机号、应急联系方式 |
| 网站信息 | 域名、网站名称、服务内容(栏目设置)、接入服务商 |
| 前置审批 | 若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
备案流程一般为:准备材料 → 在接入商系统提交 → 接入商初审 → 省通信管理局审核(通常约需若干工作日,以实际为准)→ 下发备案号。
23.2.3 备案号的网页公示要求
备案完成不是"领了证就完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要求: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2024年修订)第13条】(原文引用)
也就是说,网站底部必须出现形如"京ICP备XXXXXXXX号"的编号,且该编号要能点击跳转至 beian.miit.gov.cn,供公众核验。
23.2.4 经营性网站为何要"许可证"
若合作社未来要把官网做成在线收费商城、收取会员费、有偿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则可能落入"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范围,须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俗称"ICP证"),而非仅做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7条】。实践中,合作社直接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在线商城,多数通过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第三方平台完成交易(平台本身持证),自建官网主要做展示引流,通常按非经营性备案处理;是否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网站实际商业模式和省级通信管理局的认定为准,拿不准时应向省通信管理局咨询。
| 对比项 | 非经营性(备案) | 经营性(许可) |
|---|---|---|
| 性质 | 无偿公开信息服务 | 有偿提供信息/网页制作服务 |
| 手续 | ICP 备案(beian.miit.gov.cn)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依据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8条 | 同办法第7条 |
| 合作社常见场景 | 品牌展示站、产品目录站 | 收费信息服务、会员制付费平台 |
23.3 公安联网备案
23.3.1 法律依据
网站完成 ICP 备案、开通上线后,还有一道容易被忽略的手续——公安联网备案。依据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订)第12条】(原文引用)
文号说明:该办法于1997年12月16日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经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地方公安机关办事指南中仍常简称"公安部33号令"。
23.3.2 办理流程
实操中,网站开通后 30日内 登录"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官方网址 www.beian.gov.cn)提交公安联网备案申请,填写单位信息、网站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人等,由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审核【信源:深圳市公安局《新办网站备案》专题,https://ga.sz.gov.cn/ZT/HLWSYSQ/,访问日期2026-10-30;公安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ywtb.mps.gov.cn】。审批通过后,下载公安机关核发的备案编号和网站备案图标,连同 HTML 代码放置于网站底部,与 ICP 备案号并列公示。
| 备案类型 | 办理平台 | 时限 | 公示位置 |
|---|---|---|---|
| ICP 备案 | beian.miit.gov.cn(经接入商提交) | 网站开通前完成 | 主页底部中央,链接至工信部系统 |
| 公安联网备案 | www.beian.gov.cn | 网站开通之日起30日内 | 网站底部,放置备案图标与编号 |
23.4 域名注册与管理
23.4.1 域名管理法规
我国域名服务的现行规章为《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2017年8月24日公布,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注意:早年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已被本办法替代,名称应写为《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23.4.2 域名实名认证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验申请者真实身份: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第30条】(原文引用)
合作社注册域名,应当以合作社主体名义(营业执照上的全称)注册,域名持有者与 ICP 备案主体保持一致,不要用某个成员个人名义注册后又挂到合作社名下,以免日后权属纠纷。.cn 域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负责运行管理,注册须按 CNNIC 规则完成实名核验。
23.4.3 续费与到期风险
域名按年注册,到期未续费会被注册商释放、可能被他人抢注,多年积累的品牌流量随之流失。建议:一次性注册多年(如3—5年)、开启自动续费、在注册商处填写准确的联系人邮箱和手机号,使到期提醒能送达。域名和服务器空间建议在同一服务商处或保持联系方式互通,避免"域名到期、网站打不开"。
23.5 网站内容合规
23.5.1 《广告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与合作社网站直接相关的红线包括:
- 绝对化用语禁止: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9条】。网站上写"全国最好吃的枸杞""世界第一有机苹果"即属违法。
- 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28条】。
- 食品功效红线: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保健功能(保健食品须有蓝帽子)【《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17条、第18条】。农产品尤其要注意:不得把普通农产品宣传成"降血压""治糖尿病"。
23.5.2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要点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2023年2月25日公布,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2号)第9条】(原文引用)
这意味着:合作社官网若在"种植日记""农户故事"等软性内容中附购物链接,应让消费者能识别这是广告。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8月还发布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进一步明确自有的网站、网页对自己商品发布广告的,可凭账号/店铺名称识别身份而不必然逐字标"广告",但附加购物链接的种草内容仍须标明【信源: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2024年8月22日)】。
23.5.3 个人信息保护
官网若设"在线留言""会员注册""订购表单",就会收集访客姓名、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21年8月20日通过,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 处理个人信息须有合法性基础,基于个人同意的,同意应在充分知情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4条】;
- 处理前应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告知处理者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方式、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
- 应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
实操建议:官网放置简明的《隐私政策》/《用户信息保护规则》,表单提交前设勾选框(默认不勾选),不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
23.6 要点速查
| 问题 | 答案 | 依据 |
|---|---|---|
| 合作社做品牌展示网站要不要办手续? | 要,面向境内服务须先办 ICP 备案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97号)第4、8条 |
| ICP 备案在哪个系统办? | 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 beian.miit.gov.cn,经接入商提交 | 工信部官网;《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68号) |
| 备案号挂在哪里? | 主页底部中央标明备案编号,并链接至工信部备案系统 | 同上第13条 |
| 公安备案什么时候办? | 网站开通之日起30日内,登录 www.beian.gov.cn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12条 |
| 域名以谁的名义注册? | 以合作社主体(与备案主体一致),完成实名认证 |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43号)第30条 |
| 网站能用"最佳""国家级"吗? | 不能,属绝对化用语 | 《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9条 |
| 官网收集访客信息要注意什么? | 告知—同意,提供隐私政策与撤回渠道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主席令第91号)第13、14、17条 |
23.7 本章信源清单
- 【信源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797号修订;现行有效为2024年修订版),第3、4、7、8、19条
- 【信源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2024年修订)第7、13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https://www.miit.gov.cn/gyhxxhb/jgsj/cyzcyfgs/bmgz/xxtxl/art/2024/art_84a0cfa0ebd049bbbe751dca9a008e56.html
- 【信源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订)第11、12条;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www.beian.gov.cn
- 【信源4】深圳市公安局《新办网站备案》专题 https://ga.sz.gov.cn/ZT/HLWSYSQ/(访问日期2026-10-30)
- 【信源5】《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2017年11月1日施行)第30条
- 【信源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9、14、17、18、28条
- 【信源7】《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2023年5月1日施行)第9条;《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8月22日)
- 【信源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21年11月1日施行)第13、14、15、17条
第24章 电商平台经营
本章导读:合作社把农产品搬到网上卖,第一步不是开店,而是搞清自己在法律上是什么身份、要公示什么、卖食品要不要许可证。本章回答:电商经营的法律框架是什么;自建商城和入驻第三方平台两条路怎么走、各要什么资质;生鲜和农产品电商有哪些特别规矩;平台规则为什么要"以平台官方为准"。电商与直播的广告法红线、直播带货两部规章的细节详见第19章,账号引流与内容运营详见第25章,本章不重复。
24.1 电商经营的法律框架
24.1.1 《电子商务法》:登记与亮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主席令第七号,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是电商经营的基本法。与合作社关系最密切的两条:
- 登记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电子商务法》第10条】(原文引用)——合作社本身已是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在电商平台开店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不适用"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豁免;这一点在第19章已有详细说明。
- 亮照公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电子商务法》第15条】(原文引用)
此外,《电子商务法》第19条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24.1.2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细化与最新修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2021年3月15日公布,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对《电子商务法》作了细化。需特别注意:该办法已于2025年修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2025年3月18日公布)对其中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截至2026年10月,引用时应按"第37号公布、第101号修正"的现行文本把握:
| 条款 | 现行要点 | 依据 |
|---|---|---|
| 第8条 | 除法定豁免外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可不登记,多店合并计算;依法须取得许可的仍须登记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01号修正)第8条 |
| 第12条 | 须在首页/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主体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公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鼓励链接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信息变更10个工作日内更新 | 同办法第12条 |
| 第18条 | 自动展期、自动续费须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及续费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并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变更选项,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 同办法第18条(第101号修正) |
对合作社最实用的一条是第12条:在网店首页公示时,合作社要公示的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与企业公示"注册资本"、个体户公示"经营者姓名"不同,别照搬模板。
24.2 自建商城 vs 入驻平台
24.2.1 两条路径比较
| 对比项 | 自建商城(官网/独立小程序商城) | 入驻第三方平台(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电商、快手等) |
|---|---|---|
| 法律身份 | 既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又是网站运营者 | 平台内经营者,平台承担部分核验与报送义务 |
| ICP 手续 | 须先办 ICP 备案(详见第23章);涉及经营性可能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 由平台持证,店铺通常无需单独 ICP 备案 |
| 支付 | 需自行对接支付渠道,资质与费率以支付机构要求为准【谨慎表述,具体以持牌支付机构规则为准】 | 平台统一收款结算 |
| 流量 | 需自己引流(靠官网、自媒体、地图标注,详见第23、25、26章) | 平台自带流量,但受平台规则约束 |
| 责任 | 亮照、售后、数据合规全部自担 | 与平台按法律和平台规则分担 |
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负有核验登记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法》第27条】并应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电子商务法》第28条】。
24.2.2 入驻主流平台的基本合规材料
截至2026年10月,各主流电商平台入驻审核一般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具体清单以各平台招商/规则中心最新要求为准):
| 材料 | 是否必需 | 说明 |
|---|---|---|
| 营业执照 | 必需 | 合作社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涵盖所售商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必需 | 与登记一致 |
|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 | 销售食品时必需 | 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须取得相应许可;仅销售食用农产品另有规定(见24.3) |
| 商标注册证/品牌授权 | 经营品牌商品时 | 自有商标详见第15章;销售他人品牌须取得授权链 |
| 质检报告 | 平台视类目要求 | 部分类目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平台规则为准 |
| 银行账户 | 必需 | 与主体一致的对公账户用于结算 |
提示:平台规则不属于法律法规,而是平台依据《电子商务法》等制定的经营规则。2025年1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公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116号),对平台规则的制定、公示、修改及消费者会员权益保护等作出规定(如不得在服务期内单方修改规则擅自加收费用或减损会员权益)【信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116号)】。具体入驻门槛、保证金、费率、类目限制等,以各平台规则中心截至2026年10月的最新公示为准。
24.3 生鲜与农产品电商特别提示
24.3.1 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的资质区别
合作社卖的东西,资质要求不一样,必须先分清:
- 食用农产品:来源于农业活动、未经深加工的初级产品(如散装鲜果、蔬菜、活禽、鲜蛋)。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应当保证质量安全、如实记录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法》体系,具体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口径为准)。
-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如装袋分装的枸杞礼盒、瓶装蜂蜜、真空包装肉制品)。销售预包装食品须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备案制管理,具体以现行规定为准),且包装标签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的强制要求(详见第19章包装标签部分)。
| 业态 | 典型产品 | 主要资质 |
|---|---|---|
| 食用农产品电商 | 散装鲜果、蔬菜、原粮、鲜蛋 | 营业执照;无需食品经营许可(质量安全仍须负责) |
| 预包装食品电商 | 分装礼盒、瓶装饮品、真空熟食 | 营业执照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按现行规定备案) |
| 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 | 合作社基地直供 | 合作社营业执照;标识真实产地、生产者 |
24.3.2 品控与售后
生鲜电商的特殊难点是损耗与售后。法律层面,网络交易同样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消费者保护规则(鲜活易腐等根据法律规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除外,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实施条例为准)。实操建议:页面显著标注"生鲜食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签收请当面验货""坏果按比例赔付"等规则,并保留发货质检、称重、冷链记录,以备投诉举证。
24.3.3 直播带货
合作社通过直播卖货,须同时遵守《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信办发文〔2021〕5号,2021年5月25日施行)和《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117号,2026年2月1日施行),包括直播间显著展示品名价格、禁止虚假宣传等——详见第19章19.3节,本章不展开。
24.4 平台规则的性质说明
需要向合作社经营者说明一个边界: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电商、快手等平台的入驻协议、类目规则、处罚规则、保证金规则,属于平台官方规则,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它们随平台运营动态调整,可能几个月更新一次。因此:
- 本章所列材料清单为常见项,不构成对任何平台现行规则的承诺;
- 开店前务必到该平台"规则中心/商家入驻页"查阅截至2026年10月的最新要求;
- 平台规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平台不得利用规则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规定(见《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24.5 要点速查
| 问题 | 答案 | 依据 |
|---|---|---|
| 合作社开网店要不要再登记? | 合作社已是登记主体,不适用个人自产农副产品豁免,须亮照 | 《电子商务法》第10、15条 |
| 网店首页要公示哪些信息? | 合作社须公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01号修正)第12条 |
| 卖散装鲜果要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 食用农产品无需食品经营许可;卖预包装食品须办许可/备案 | 《食品安全法》体系;详见第19章 |
| 自建商城要 ICP 备案吗? | 要,面向境内服务的网站须先备案,详见第23章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 自动续费要注意什么? | 续费前显著提醒、消费者自主选择、提供随时取消渠道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 |
| 平台规则在哪查? | 各平台规则中心,以截至2026年10月最新公示为准 |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网信办令第116号) |
24.6 本章信源清单
- 【信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主席令第七号,2019年1月1日施行)第10、15、19、27、28条
- 【信源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2025年3月18日)修正)第8、12、18条
- 【信源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2025年3月18日)
- 【信源4】《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6号,2025年12月18日公布)
- 【信源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管理;包装标签详见第19章)
- 【信源6】《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信办发文〔2021〕5号,七部门,2021年5月25日施行);《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117号,2026年2月1日施行)——详见第19章
- 【说明】各平台(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电商、快手)入驻资质与规则,截至2026年10月以各平台规则中心官方公示为准
第25章 自媒体平台运营
本章导读:微信公众号、抖音、视频号、快手、小红书……合作社做自媒体,本质是用内容给自己的农产品"引流+立信任"。但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账号要实名、企业要认证、发广告要让消费者认得出是广告、食品不能吹疗效。本章回答:主流平台怎么选、账号注册和企业认证要什么材料、内容有哪些红线、账号矩阵怎么和官网/电商/地图联动。直播带货两部规章的详细内容详见第19章,本章只做衔接指引。
25.1 自媒体平台选择
不同平台的用户画像和内容形态不同,合作社应根据产品特点和人力量力而行,不必全平台铺开。截至2026年10月,常见平台定位如下(平台规则与入驻要求以各平台官方规则中心最新公示为准):
| 平台 | 内容形态 | 适合的合作社场景 |
|---|---|---|
| 微信公众号 | 图文、订阅推送 | 发布合作社动态、种植故事、会员通知,沉淀私域客户 |
| 微信视频号 | 短视频+直播,与微信生态打通 | 配合公众号、社群做直播带货、熟客复购 |
| 抖音 | 短视频+直播,公域流量大 | 产地实拍、采摘过程、爆款单品引流(规则同抖音电商,详见第24章) |
| 快手 | 短视频+直播,下沉市场 | 产地直卖、老铁信任型销售 |
| 小红书 | 图文/短视频笔记,女性用户多 | 农产品种草、食谱做法、礼品场景,注意"种草即广告"合规(见25.3) |
选择原则:先做一个能持续更新的平台做透,再横向复制;不要一上来同时开五六个号却个个停更。
25.2 账号注册与实名
25.2.1 实名制的法律依据
我国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实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0号,2022年6月27日公布,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相关账号信息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国家网信办令第10号)第9条】(原文引用)
同时,机构用户账号信息应与机构名称、标识相一致,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相符合【同规定第7条】。这意味着:合作社官方账号不能随便叫一个与合作社无关的名字,更不能冒充其他机构。
25.2.2 企业认证
以合作社名义运营的账号,建议做企业/机构认证(如微信公众号企业认证、抖音企业号、快手商家号、小红书企业号)。企业认证一般要求:
| 材料 | 说明 |
|---|---|
| 营业执照 | 合作社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运营主体一致 |
| 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 配合平台人脸/对公账户核验 |
| 对公账户 | 用于打款验真(部分平台) |
| 认证申请函/授权书 | 加盖合作社公章 |
| 认证服务费 | 各平台标准不同,以平台公示为准 |
认证后账号可使用官方头像、名称蓝V标识、联系电话、门店地址等组件,也便于后续开店(详见第24章)和地图标注(详见第26章)。合作社主体信息是否真实,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详见第27章名录与信息查询)。
25.3 内容合规
25.3.1 广告法红线
合作社在自媒体发的产品介绍、短视频口播、直播话术,只要属于推销商品,就是广告,受《广告法》(2021年修正,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约束:
- 绝对化用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第9条】。短视频里脱口而出的"全网第一""最好吃的枸杞"都可能踩线。
- 虚假广告:商品性能、功能、产地、质量、成分、荣誉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法》第28条】(第19章已举例说明,此处不展开)。
- 食品功效: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普通食品不得宣称保健功能【《广告法》第17、18条】。下面25.3.3专门讲。
25.3.2 "种草"也要标明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2号,2023年5月1日施行)第9条要求: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8月《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进一步明确:商品经营者通过自有账号、店铺名称让消费者能识别其经营者身份的,可认定具有可识别性;但附加购物链接的种草内容仍须标明【信源: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2024年8月22日)】。
| 内容形式 | 是否算广告 | 合规要点 |
|---|---|---|
| 合作社官方号发自己产品、附店铺链接 | 是(可识别) | 账号/店铺名称能体现经营者身份;按平台要求挂"广告"或购物车标识 |
| 委托达人探店、测评自家农产品并附链接 | 是 | 须显著标明"广告" |
| 纯科普种植知识、不附购买链接 | 一般不认定为广告 | 仍不得夹带虚假产品宣传 |
25.3.3 食品安全宣传特别提示
农产品/食品类自媒体最高发的违规,就是把普通农产品吹成"食疗神品"。底线是:不得宣传疾病治疗、预防功能,不得使用"降血糖""抗癌""治便秘""壮阳"等医疗术语;没有保健食品蓝帽子,不得宣称"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等保健功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和宣传亦有禁止性规定,与《广告法》并行适用(详见第19章)。
25.3.4 直播营销
合作社通过直播卖货,须同时遵守《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信办发文〔2021〕5号,七部门,2021年5月25日施行)和《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117号,2026年2月1日施行),包括平台与直播间运营者实名认证、直播间显著展示品名价格计价单位、价格比较须标明被比较价格基准等——详见第19章19.3节,本章不重复。
25.4 运营实务
25.4.1 账号矩阵与全链路联动
单个自媒体账号的流量有限,应把官网、电商、地图、自媒体串成一条链:
- 自媒体(公众号/抖音/视频号/小红书):做内容引流、立信任;
- 官网:做品牌展示和备案公示(详见第23章);
- 电商店铺:承接成交(详见第24章);
- 地图标注/POI:让客户找到合作社基地、直营店(详见第26章)。
矩阵内各账号的头像、名称、简介应保持一致并与营业执照对应,避免"一号多名"造成消费者混淆,也符合《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7条对机构账号信息一致性的要求。
25.4.2 消费者投诉应对
自媒体卖货发生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要点: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退货退款要求;网络直播营销中的民事责任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执行。合作社应在账号简介或店铺首页留存真实联系方式,遇到投诉先按平台规则协商,再依法处理,避免被平台处罚下架、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
25.5 要点速查
| 问题 | 答案 | 依据 |
|---|---|---|
| 合作社官方自媒体账号要实名吗? | 要,平台对账号做真实身份认证,机构账号名称须与机构一致 |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网信办令第10号)第7、9条 |
| 做企业号要什么材料? |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对公账户,按平台要求认证 | 各平台规则(以截至2026年10月公示为准) |
| 短视频能说"全网最好吃"吗? | 不能,属绝对化用语 | 《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9条 |
| 达人种草附购物链接要标什么? | 须显著标明"广告"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2号)第9条 |
| 农产品能宣传"降血糖"吗? | 不能,普通食品不得宣称疾病预防治疗、保健功能 | 《广告法》第17、18条;《食品安全法》 |
| 直播带货守哪部规章?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详见第19章 | 第19章19.3节 |
25.6 本章信源清单
- 【信源1】《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0号,2022年8月1日施行)第7、9、14、24条
- 【信源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9、14、17、18、28条
- 【信源3】《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2023年5月1日施行)第9条;《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8月22日)
- 【信源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信办发文〔2021〕5号,七部门,2021年5月25日施行);《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117号,2026年2月1日施行)——详见第19章
- 【信源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信源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宣传与标签,详见第19章)
- 【说明】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快手、小红书的账号注册、企业认证、内容规则与带货要求,截至2026年10月以各平台官方规则中心公示为准
第26章 地图标注
本章导读:合作社的办公地、生产基地、采摘园、体验店,能不能在高德地图、百度地图上被客户"搜到、导航到",直接决定了上门采购、研学体验、旅游采摘的转化率。本章回答三个问题:在地图平台标注经营地址有什么价值;高德、百度两大平台的官方标注流程、所需材料分别是什么;标注行为在《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下的合规边界在哪里,以及多平台联动、地址纠错的实务操作。
26.1 地图标注的价值
地图标注(业内常称"POI标注",POI即Point of Interest,兴趣点),是指合作社将自身经营场所(办公地址、生产基地、加工车间、体验店、采摘园、直营店等)的名称、地址、电话、营业时间、门头照片等信息,提交到主流地图平台(高德地图、百度地图、腾讯地图、搜狗地图等),经平台审核后在地图上以可搜索、可导航的点位形式展示。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地图标注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 被搜索到:外地采购商、游客、合作社成员用手机地图搜索"XX合作社""XX采摘园""XX枸杞"时,能直接定位到经营场所;
- 被导航到:地图提供驾车、步行、公交导航,避免"找到村子找不到院子";
- 信任背书:经过平台资质审核(营业执照、门头照片)的点位,会显示"已认领""已认证"标识,提升客户信任;
- 与线上渠道联动:地图点位上可挂载官网、电商店铺、公众号、短视频账号入口(详见第23、24、25章),形成"搜索—定位—联系—成交"闭环;
- 免费流量入口:高德、百度的商家标注与认领本身免费,是合作社最低成本的本地线上营销动作。
对合作社理事长的特别提示:地图标注是一次提交、长期受益的"基础设施"动作,不需要专业技术背景,由合作社内勤或大学生村官用一部手机即可在半天内完成全部平台提交;但很多合作社长期忽视这一步,导致外地客户"搜不到、找不到、电话打不通",白白流失订单。建议在合作社开业、迁址、新增体验店时,把地图标注列为与营业执照、公章、银行开户同等重要的"对外信息同步"动作。
适用场景对照:
| 经营场所类型 | 是否建议标注 | 必备材料 |
|---|---|---|
| 合作社办公地(注册地址) | 必标 | 营业执照、门头照片 |
| 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园区 | 建议标 | 场所照片、联系人电话 |
| 采摘园/农家乐/体验店 | 强烈建议标 | 门头照、营业时间、预约电话 |
| 社区直营店/展销点 | 建议标 | 营业执照、门头照 |
| 仅作仓储、不对外营业的仓库 | 不必标 | — |
26.2 平台标注流程
26.2.1 高德地图商家入驻
高德地图面向商家的标注与认领入口为"商家免费入驻",支持"添加新地点""认领我的地点""批量添加地点"三种方式【高德地图商家免费入驻页面,wap.amap.com/activity/bgcmoney/Main.html,访问日期2026-10-30】。
标准流程(以平台官方页面为准):
- 进入入口:高德地图APP → "我的" → "0元入驻/商家入驻";或电脑端访问高德商家入驻页;
- 选择操作类型:
- 地图上已能搜到该地点但不属于本社 → 选"认领我的地点";
- 地图上搜不到 → 选"添加新地点";
- 多个基地/门店 → 选"批量添加地点";
- 填写基础信息:地点名称、类目(如"采摘/农家乐""农场""合作社")、经营地址、经纬度定位(拖动地图Pin点校准)、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时间;
- 上传资质信息:带星号为必填项,一般包括营业执照(含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门头实景照片【松溪县人民政府《高德地图采摘果园入驻操作手册》(songxi.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
- 提交审核:平台审核通过后地点上线,商家获得"店主权益"(可管理点位信息、回复评价、发布动态)。
参考时效:如入驻地点信息提交正确,约1个工作日即可在高德地图展现并拥有店主权益【松溪县人民政府《高德地图采摘果园入驻操作手册》】。
26.2.2 百度地图商户认领
百度地图商户入驻入口为"百度地图商户中心",已全面免费开放【品玩《百度地图推出繁星计划,商户入驻流程简化、全面免费开放》,pingwest.com/w/210789,访问日期2026-10-30】。
标准流程:
- 进入入口:
- 移动端:百度地图APP → 首页搜索"我是商户",或"我的" → "我的店铺" → "入驻";
- 电脑端:浏览器搜索"百度地图商户中心",登录后点击"免费入驻"【品玩报道】;
- 选择身份:个体户、法人、公司职员等;
- 选择门店类型:搜索本社名称——能搜到则"认领",搜不到则"新增";
- 三步提交:选择门店 → 填写基本信息 → 提交资质信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者中任一即可;三证合一后一般只需营业执照)【中国新闻网《百度地图商家地理信息可免费添加或修改》,chinanews.com.cn,2017-03-23,访问日期2026-10-30】;
- 审核上线:平台审核通过后,门店在百度地图展示。
26.2.3 所需材料对比
| 材料 | 高德地图 | 百度地图 | 备注 |
|---|---|---|---|
| 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 必填 | 必填 | 名称/地址须与门头一致 |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 | 通常需 | 通常需 | 正反面清晰照片 |
| 门头实景照片 | 必填(含完整招牌) | 建议提供 | 无修图、无遮挡 |
| 联系人手机号 | 必填 | 必填 | 用于接收审核通知 |
| 营业时间 | 建议填 | 建议填 | 采摘园尤其重要 |
| 特殊行业许可证 | 餐饮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 同左 | 视类目而定 |
说明:以上材料清单综合平台官方页面与松溪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入驻操作手册整理,具体以合作社提交当日平台入驻页面公示的必填项为准;平台规则可能随版本更新调整。
26.2.4 其他平台
除高德、百度外,建议同步在以下平台标注(入口均为免费商家认领):
- 腾讯地图:商家中心入驻,与微信位置、小程序定位打通;
- 苹果地图:通过Apple Maps Connect提交(对使用iPhone的游客重要);
- 抖音地图/小红书地点:与自媒体账号联动(详见第25章)。
26.3 法律合规提示
26.3.1 《测绘法》与《地图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普通合作社在地图平台标注自身经营地址,不属于测绘活动,也不需要取得测绘资质。但作为互联网地图服务的使用者和信息提交方,仍需了解以下上位法框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38条规定:"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38条】(原文引用)
-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于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95年7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图管理条例》前言及第58条】。
- 该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第2条】(原文引用)
26.3.2 合作社需要把握的合规边界
| 行为 | 是否合规 | 依据/说明 |
|---|---|---|
| 标注本社合法经营的办公地址、采摘园地址 | 合规 | 平台商家认领业务,属正常商业信息登载 |
| 上传真实门头照、真实电话、真实营业时间 | 合规 | 平台审核要求 |
| 把地址标到距离实际位置很远的地方(蹭流量) | 违规 | 违反平台规则,可能被下架;涉嫌虚假宣传 |
| 在自行制作的宣传图、公众号推文中,使用未审核的"问题地图"(含错绘国界线、漏绘台湾/南海诸岛等) | 违规 | 《地图管理条例》第10条要求国界按标准样图绘制;使用"问题地图"可被处罚 |
| 在地图标注中填写军事禁区、涉密单位位置 | 严重违法 | 危害国家安全,依《测绘法》《保密法》处理 |
| 标注生产基地坐标为精确经纬度并对外公开 | 谨慎 | 一般经营地址无问题;但涉及重要农业设施、种子资源库等敏感场所,建议只标到村级或合作社办公地 |
关键结论:合作社作为信息提交方,主要义务是保证提交信息真实;地图底图的合规性由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高德、百度等)负责,他们已依法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使用经审核的底图。合作社不需要、也不应自行绘制、出版、登载地图。
26.3.3 地址真实性要求
地图平台的商家认领机制本质是"平台代用户核校POI信息"。《测绘法》第38条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合作社在提交信息时,必须:
- 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三者一致或可对应;
- 不得冒用他人门店照片;
- 不得将同一地址虚构成多个"网红打卡点"套取流量;
- 经营地址变更后,应及时在平台上修改或申请纠错(见26.4.2)。
26.4 实务提示
26.4.1 多平台同步标注
建议合作社按"高德+百度"为基本盘,"腾讯+苹果"为补充,一次性完成标注。各平台之间数据不互通,必须分别提交。标注完成后,建议建立一张"点位信息表"统一管理:
| 平台 | 账号 | 点位名称 | 认领状态 | 审核日期 | 下次复核 |
|---|---|---|---|---|---|
| 高德 | (手机号) | XX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 | 已认领 | 2026-XX-XX | 每半年 |
| 百度 | (手机号) | … | … | … | … |
| 腾讯 | (微信号) | … | … | … | … |
26.4.2 地址纠错与更新
合作社常见的地址变更情形:搬迁、扩大经营、采摘季节点临时调整。处理方式:
- 已认领的点位:登录商家后台自行修改地址、电话、营业时间、门头照,重新提交审核;
- 未认领的点位信息错误:在地图APP对应点位页 → "反馈" → "信息报错",提交正确信息与证明材料;
- 地址被他人冒领:通过平台申诉通道,凭营业执照、门头照片证明权属,要求解除他人认领并重新认领。
26.4.3 与官网、电商、自媒体联动
地图标注不是孤立动作,应与本手册其他章节联动:
- 官网(第23章):地图点位的"网址"栏填写合作社官网域名;
- 电商店铺(第24章):若入驻淘宝、拼多多、抖音店铺,地图点位电话与店铺客服电话保持一致,便于客户识别;
- 自媒体(第25章):公众号、短视频账号主页挂载地图位置(微信公众号"门店管理"、抖音POI挂载),与高德/百度点位信息保持一致。
联动一致性原则:同一合作社在地图、官网、电商、自媒体上的名称、地址、电话、营业时间必须完全一致——这既是平台审核与SEO排名的要求,也是客户信任的基础。
26.4.4 常见误区与避坑
| 常见误区 | 风险 | 正确做法 |
|---|---|---|
| 把地址标到县城主干道"蹭客流" | 平台审核驳回;客户实际到访扑空,差评损失信任 | 如实标注实际经营地址 |
| 委托第三方"付费代标"却不拿回账号 | 账号、认领权被代标方控制,后续无法修改 | 自己用本社手机号注册账号,代标仅协助填报 |
| 标注后长期不维护 | 电话更换、营业时间错误、门头照过期 | 每半年复核一次,随迁随改 |
| 在地图上堆砌关键词("枸杞/红枣/葡萄酒/采摘"全塞名称) | 平台判定作弊,下架点位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为准,类目选对即可 |
| 多个基地共用同一个点位 | 客户导航到错误基地 | 每个独立经营场所分别新增POI |
26.5 要点速查
| 问题 | 答案 | 依据 |
|---|---|---|
| 合作社要不要做地图标注? | 强烈建议,免费流量入口,外地采购/游客能搜到、导航到 | 本章26.1 |
| 标注入口在哪里? | 高德:APP"我的→0元入驻"或 wap.amap.com;百度:APP"我的→我的店铺→入驻"或百度地图商户中心 | 高德商家入驻页;品玩报道 |
| 标注要收费吗? | 商家认领与新增点位本身免费 | 高德、百度官方入驻规则 |
| 必备材料? | 营业执照、法人/经营者身份证、门头实景照、联系电话 | 平台入驻页;松溪县政府操作手册 |
| 普通合作社标注地址是否需要测绘资质? | 不需要;测绘资质约束的是地图编制者,不是信息提交者 | 《测绘法》第38条;《地图管理条例》第2条 |
| 能否用未审核的自制宣传图当地图? | 不能;宣传图中国界线、台湾、南海诸岛必须标准画法 | 《地图管理条例》第10条 |
| 地址搬了怎么办? | 已认领点位登录后台修改;未认领走"反馈/报错" | 平台商家规则 |
| 高德和百度数据互通吗? | 不互通,必须分别提交 | 平台独立运营 |
实用工具(本篇速用)
办理流程(分步)
- 域名:先 whois 查询 → 选后缀(.cn/.com/.中国等)→ 通过 CNNIC 认证注册商注册 → .cn类须完成实名认证 → 解析指向服务器。
- 建站与备案:规划栏目与设计制作 → 准备域名证书与服务器 → 通过接入商在工信部 ICP 备案系统提交备案 → 取得备案号后上线 → 再到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做公安备案。
- 电商/自媒体:入驻平台或开通公众号/短视频号,按平台要求完成主体实名与资质上传,宣传内容同步遵守《营销与广告篇》口径。
- 地图标注:在高德、百度分别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门头实景照、电话,认领/新增 POI(两平台数据不互通,须分别提交)。
(以主管部门/平台当年规则为准。)
材料清单
- 营业执照、法人及网站负责人身份证;
- 域名证书、备案真实性核验单(接入商提供);
- 地图标注:营业执照、门头实景照、联系电话。
(按主管部门/平台要求准备,以当次要求为准。)
常见问题 FAQ
- Q:网站不备案能上线吗?A:不能。经营性/非经营性网站均须先办 ICP 备案,上线后还应做公安备案。
- Q:地图标注要收费吗?A:商家认领与新增点位本身免费;高德与百度数据不互通,必须分别提交。
- Q:地址搬迁了地图上怎么办?A:已认领点位登录后台修改;未认领走"反馈/报错"。
- Q:能用自制宣传图当地图底图吗?A:不能;国界、台湾、南海诸岛必须标准画法(《地图管理条例》第10条)。
官方查询路径
- 工信部 ICP 备案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
- CNNIC(域名注册管理):https://www.cnnic.cn(访问日期2026-10-30)
- 高德地图商家入驻:https://wap.amap.com/activity/bgcmoney/Main.html(访问日期2026-10-30)
- 百度地图商户中心:通过百度地图APP"我的→我的店铺→入驻"进入(访问日期2026-10-30)
办理时限/费用口径(如适用)
- ICP 备案、公安备案、地图标注均不向主体收取行政性费用;域名按年缴纳、建站与服务器按服务商报价。
- 不承诺搜索排名与流量;域名注册、官网搭建、地图标注业务委托统一入口见《业务服务篇》,费用以当次报价与合同为准。
26.6 本章信源清单
- 【信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38条
- 【信源2】《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2015年11月26日公布,2016年1月1日施行)第2条、第10条、第58条
- 【信源3】高德地图商家免费入驻页面,https://wap.amap.com/activity/bgcmoney/Main.html,访问日期2026-10-30
- 【信源4】松溪县人民政府《高德地图采摘果园入驻操作手册》(PDF),http://songxi.gov.cn/cms/pages/430522702600230002/attachments/操作手册.pdf,访问日期2026-10-30
- 【信源5】品玩《百度地图推出繁星计划,商户入驻流程简化、全面免费开放》,https://www.pingwest.com/w/210789,访问日期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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