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速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由设立大会(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对合作社、成员、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本篇导读:章程是合作社的"小宪法",是设立登记、内部治理、盈余分配、成员维权的根本依据。本篇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章程示范文本的官方检索渠道、以及合作社应当建立的内部制度清单(成员账户、盈余分配、财务公开等)。需要特别说明:用户任务中提到的"合作社法第13条"实为出资方式条款,章程必备条款规定在该法第十五条,本篇以现行法条原文为准。内部制度模板为实务口径要点,具体文本由合作社结合自身情况拟定,必要时咨询登记机关或专业机构。
本篇目录
- 章程的法律地位与必备条款
- 章程示范文本与官方检索渠道
- 内部制度清单与模板要点
- 章程修改与争议处理
- 要点速查
- 本篇信源清单
1. 章程的法律地位与必备条款
1.1 章程的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由设立大会(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对合作社、成员、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设立合作社应当"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这是法定设立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十二条】
1.2 章程必备事项(第十五条)
依法条原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原文引用):
- 名称和住所;
- 业务范围;
-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 章程修改程序;
- 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 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信源: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法条库,访问日期2026-10-30】
1.3 与出资相关的第十三条
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成员出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同时规定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其他成员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
1.4 必备条款之外的约定空间
合作社可在章程中依法约定: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该比例见合作社法相关条款,详见《成员与组织治理篇》】;盈余分配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见合作社法相关条款】;亏损处理、公积金提取比例等。上述比例属法定底线,章程可约定更严但不得低于法定要求。
2. 章程示范文本与官方检索渠道
- 国家层面示范文本(已查证):现行有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由农业农村部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发布,成文日期2018年12月17日,公告正文明确"为切实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现发布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即《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全文。该公告由中国政府网"国务院部门文件"栏目收录,官方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5492.htm(访问日期2026-10-30)。需要说明:原农业部2007年6月29日发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部令第4号)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明令废止,现行版本即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文本。此外,农业农村部同期还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供联合社参照。
- 登记机关口径:合作社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常提供章程参考文本或格式指引;合作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要求提交章程。
- 使用提示:示范文本仅为参考,合作社应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成员结构、利益分配机制实际填写;章程需由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章程内容与法律强制性规定抵触的,该条款无效。
3. 内部制度清单与模板要点
除章程外,规范化合作社应建立以下内部制度(实务口径,非全部法定强制,但示范社评定、项目申报通常要求健全):
| 制度名称 | 核心要点 | 依据/口径 |
|---|---|---|
| 成员账户制度 | 为每位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交易量(额)、盈余返还金额 | 合作社法第五章财务管理相关条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财会〔2021〕37号) |
|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 会议召集、通知、表决比例、附加表决权行使、会议记录与签字 | 合作社法第四章组织机构相关条款 |
| 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 职权划分、议事规则、任期、回避 | 合作社法第四章 |
| 财务管理制度 | 货币资金、采购、销售、固定资产、存货、应收应付款管理 |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财会〔2021〕37号) |
| 盈余分配制度 | 可分配盈余顺序、按交易量(额)返还不低于60%、剩余部分按出资比例等分配 | 合作社法相关条款 |
| 财务公开制度 | 定期向成员公开财务状况、年度报告、成员账户情况 | 合作社法关于成员知情权与财务公开的规定;示范社评定要求 |
| 社务公开与公告制度 |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章程必备第10项) | 合作社法第十五条 |
| 档案管理制度 | 登记档案、成员档案、合同档案、财务档案、会议记录归档 | 实务口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
| 印章与证照管理制度 |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保管与使用登记 | 实务口径 |
| 安全生产与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 种植养殖记录、投入品使用记录、产品检测、追溯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 |
【上述制度清单为实务口径,具体模板由合作社结合章程与业务实际拟定;示范社评定指标以农业农村部及各省农业农村部门当年文件为准】
4. 章程修改与争议处理
- 修改程序:章程修改属成员(代表)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须依章程规定的修改程序(通常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作出,并依法办理登记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章程修改与变更登记的规定】
- 争议解决: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成员之间因章程履行发生争议的,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章程约定申请仲裁。
5. 要点速查
| 问题 | 答案 | 依据 |
|---|---|---|
| 章程必备条款在第几条 | 第十五条(共12项) | 合作社法第十五条 |
| 出资方式在第几条 | 第十三条 | 合作社法第十三条 |
| 盈余返还最低比例 | 不低于可分配盈余60% | 合作社法相关条款 |
| 章程示范文本官方下载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2018-12-17成文),中国政府网收录: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5492.htm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 |
| 成员账户是否必须设立 | 是 | 合作社法第五章、财会〔2021〕37号 |
实用工具(本篇速用)
办理流程(分步)
- 合作社设立或修订章程时,先从中国政府网下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2018-12-17成文)作为参考文本;
- 对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12项必备事项,逐项核对本社章程是否载明;
- 结合本社业务范围、成员结构、利益分配机制填写具体条款,注意盈余按交易量返还不低于60%、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等法定底线;
- 章程由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设立登记时提交市场监管部门;
- 已成立合作社修改章程的,按章程规定程序召开成员(代表)大会,须经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章程修改后依法办理登记变更,并同步修订成员账户、盈余分配、财务公开等内部制度,以当地当年文件为准。
材料清单
- 设立登记:章程、设立大会纪要、出资清单、成员名册、住所证明;
- 章程修改:成员大会决议、修改前后对照说明、变更登记申请书;
- 内部制度:成员账户制度、盈余分配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模板,以当次登记机关要求为准。
常见问题 FAQ
- Q:章程必备条款在合作社法第几条?A:第十五条,共12项;出资方式规定在第十三条。
- Q:示范文本能否直接照抄?A:示范文本仅为参考,合作社应根据自身实际填写,章程内容与法律强制性规定抵触的条款无效。
- Q:章程修改需要多少表决权?A:依章程规定程序,通常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办理变更登记。
官方查询路径
- 中国政府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5492.htm(访问日期2026-10-30)
- 农业农村部官网:http://www.moa.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s://www.samr.gov.cn/(章程登记口径入口,访问日期2026-10-30)
办理时限/关键节点
- 章程修改属成员(代表)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须在决议作出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具体变更登记时限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及实施细则为准。
6. 本篇信源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法条库,访问日期2026-10-3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成文日期2018年12月17日),中国政府网"国务院部门文件"栏目收录,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5492.htm ,访问日期2026-10-30。原农业部令第4号示范章程已由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及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详见《登记与监管篇》已核信源。
-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财会〔2021〕37号),详见《财务与会计篇》已核信源。
- 农业农村部官网 moa.go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samr.gov.cn(章程示范文本检索入口,访问日期2026-10-30)。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服务热线:400-888-0951、4008090612/更新日期:2026年10月
篇末服务引导:合作社章程拟定、内部制度模板梳理、会员系统(成员账户数字化)搭建,可通过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 或会员系统入口咨询;具体文本由合作社结合实际拟定,重大事项建议咨询登记机关或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篇为制度梳理,不构成法律意见;章程与制度文本的合法性以登记机关审核与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服务热线 400-888-0951、4008090612/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部门当年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