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
速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三个主体税种上有明确的法定优惠,核心文件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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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基准日期:2026年10月29日
篇首导读
本篇为 06·税收优惠篇,收录:第7章 税收优惠。各章正文、出处标注、时效口径与品牌署名均与完整版手册完全一致;篇内"详见第X章"指引原样保留;篇目间通过文内《篇名》互链衔接。
本篇目录
| 章节 | 主题 | 说明 |
|---|---|---|
| 第7章 税收优惠 | 税收优惠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逐税种优惠及文件依据 |
服务宗旨
本手册响应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号召,致力于为农民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免费在线服务与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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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第二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
- 依据说明:"响应国家号召、为农民合作社和农民提供帮助与服务"直接对应上述法律鼓励社会力量为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明文规定;"免费在线服务与信息参考"为本平台自身定位表述,不代表政府部门或法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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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税收优惠
本章导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三个主体税种上有明确的法定优惠,核心文件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并经《增值税法》《印花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升级为法律级依据。本章逐税种列出优惠内容、适用条件与文号,并专门说明增值税扣除率从13%降至9%的演变脉络,以及2022年《印花税法》施行后涉农购销合同免税的衔接结论。截至2026年10月,具体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当年口径为准。
7.1 优惠政策总览
合作社税收优惠的"母文件"是财税〔2008〕81号,2008年6月24日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共四条(注意:该文件实际为四条优惠,非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322/content.html,访问日期2026-10-30】。效力复核结论:截至2026年10月,未检索到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全文废止该通知的公告;但需注意两处条款已被后续文件调整——①第二条"13%扣除率"经财税〔2018〕32号、2019年第39号公告降至9%/10%(见7.2.3节);②第三条列举的"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该部分内容已停止执行(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及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深圳市税务局、贵州省税务局法规库对81号文的注释均明确"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此外,第四条印花税免税内容已上升为《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见7.4节)。
| 税种 | 优惠内容 | 适用条件 | 文件依据 |
|---|---|---|---|
| 增值税 | 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 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登记;销售的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 | 财税〔2008〕81号第一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 增值税(进项抵扣)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10%扣除率抵扣 | 购进方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合法扣税凭证 | 财税〔2008〕81号第二条(13%);扣除率经财税〔2018〕32号、2019年第39号公告调整为9%/10% |
| 增值税 | 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注:原列举的"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恢复征税,已停止执行) | 销售对象限于本社成员;标的为列举的五类农业生产资料 | 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化肥"部分已失效,见财税〔2015〕90号、97号) |
| 企业所得税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项目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列举范围 |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一)项;实施条例第86条 |
| 印花税 | 合作社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书立主体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标的为购买农资或销售农产品 | 《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财税〔2008〕81号第四条 |
7.2 增值税优惠详解
7.2.1 销售本社成员农产品免税
财税〔2008〕81号第一条原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同上】
其上位法依据已升级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24年12月25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2/content_6994557.htm,访问日期2026-10-29】。合作社销售成员产品之所以免税,正是81号文将其"视同"自产农产品。
适用边界:免税的前提是产品为"本社成员生产";合作社对外收购非成员农产品再销售的,不属于免税范围(除非符合其他免税规定),应与成员交易分别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1条】。
7.2.2 向本社成员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免税
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原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同上】
重要修正(本轮回核):该条原列举六类农资中的"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已恢复征收增值税,不再属于免税范围。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贵州省税务局法规库对81号文的注释均明确"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现行免税范围为五类: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向非成员销售上述物资不适用该免税;向本社成员销售化肥的,应按现行增值税政策(9%税率)申报纳税。
7.2.3 免税农产品进项扣除率:从13%到9%的演变
81号文第二条原文写的是"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该表述随增值税税率改革已两次下调,现行扣除率为9%:
| 时间节点 | 文件 | 扣除率变化 |
|---|---|---|
| 2008年7月1日起 | 财税〔2008〕81号第二条 | 13%(历史表述) |
| 2018年5月1日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 原11%税率扣除率同步降至10%(原17%→16%、11%→10%)【财政部,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39278.htm】 |
| 2019年4月1日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文引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330/content.html】 |
即:截至2026年10月,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按9%计算抵扣;购进后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加计按10%计算抵扣。合作社本身销售免税产品开具普通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买方凭票按上述扣除率抵扣。
7.2.4 "农业产品"的范围界定
免税的"农产品"不是笼统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列为免税项目;其配套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进一步明确:"从事农业生产"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范围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执行【财政部,https://www.mof.gov.cn/jrttts/202602/t20260203_3983175.htm,访问日期2026-10-30】。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随《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26年1月1日同步废止,相关"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及"初级农产品"的界定口径已由上述法律及配套公告承接。实务中,合作社销售经过简单分拣、晾晒、包装的自产农产品仍属初级农产品范围;经过深加工(如将粮食加工成糕点、水果加工成罐头)后再销售的产品,不再属于免税农产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7.2.5 与普惠性减免政策的关系
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同时按身份适用国家统一的普惠性税费减免政策(以下文号本轮回核已补齐,执行期均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普惠政策 | 核心内容 | 现行文号 | 执行期限 |
|---|---|---|---|
|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8/content_6896287.htm】 | 2023-01-01至2027-12-31 |
| "六税两费"减征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8/content_6896379.htm】 | 2023-01-01至2027-12-31 |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 同上2023年第12号公告第一条 | 2023-01-01至2027-12-31 |
上述普惠政策不专属合作社,且调整频繁、多有执行期限,具体减征比例和适用期限以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公告为准。本章表格仅列与合作社直接相关的专项法定优惠。
7.3 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2025年1月20日施行)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六条将其细化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17/content.html,访问日期2026-10-30】:
| 类别 | 项目 | 处理 |
|---|---|---|
| 免征企业所得税(8类) |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 项目所得全额免征 |
|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类) |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项目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兜底条款: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实施条例第86条末款】。同时,企业同时从事不同待遇项目的,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优惠【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合作社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属于免税范围,是合作社最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7.4 印花税优惠与《印花税法》衔接
7.4.1 2022年7月1日前后的衔接结论
财税〔2008〕81号第四条原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02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施行后,该优惠未被取消,而是上升为法律,且适用范围比81号文更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通过,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6/t20210610_311898.html,访问日期2026-10-29】(原文引用)。
衔接要点:
- 81号文第四条的"与本社成员签订"这一限定,在《印花税法》下已放宽——只要合作社是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无论对方是否为本社成员,均属免税凭证;
- 同时新增"农业保险合同"免税;
- 配套口径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对免税情形的细化【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12/content.html】。
7.4.2 注意边界
免税的只是"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及农业保险合同;合作社签订的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应税凭证,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照常贴花。
7.5 其他税种(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经本轮检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财政部官网,未发现国家层面现行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定的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减免文件。合作社如涉及这些税种,按一般市场主体适用现行税法;但以下通用政策合作社同样可以适用(非合作社专属,但实务中常被问到):
| 税种 | 通用优惠内容 | 政策依据 |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经后续文件延续) |
| 车辆购置税 | 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四)项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 车船税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或免征;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 | 《车船税法》第四条、第五条 |
| 耕地占用税 |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如仓储农机具和种子苗木的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等)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通过,2019年9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37/content.html】 |
结论:上述税种均无"农民专业合作社"专属优惠,合作社与其他农业生产主体适用同一通用规则;具体是否适用,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原《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自2019年9月1日起被《耕地占用税法》替代,不再引用。
7.6 优惠适用要点与风险提示
| 实务要点 | 操作要求 | 依据 |
|---|---|---|
| 主体资格 | 必须是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的合作社(含联合社),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登记 | 财税〔2008〕81号末段"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 分别核算 | 成员交易与非成员交易、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必须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1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02条 |
| 发票开具 | 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标注免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凭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 | 2019年第39号公告;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 |
| 扣除率用对 | 一般纳税人抵扣按9%;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按10%,不得套用81号文原13% | 2019年第39号公告第二条 |
| 企业所得税备案/留存备查 | 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免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需单独核算项目所得 |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实施条例第86条、第102条 |
| 印花税凭证管理 | 留存买卖合同、农业保险合同备查,证明标的为购买农资或销售农产品 | 《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
| 禁止扩大范围 | 不得将非成员产品、非列举农资包装成免税业务;虚开农产品发票是重大税务风险 | 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 |
区分提示:本章"优惠内容"栏均为已查证的法定优惠(法律、行政法规或现行有效财税规范性文件);"风险提示"栏为合规操作要求;地方财政返还、奖补等属于政策导向表述,具体以当地当年文件为准,本章不展开(扶持政策详见第8章)。
7.7 要点速查
| 问题 | 答案 | 依据(信源) |
|---|---|---|
| 合作社税收优惠母文件? | 财税〔2008〕81号,2008年7月1日执行,共4条 |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
| 销售成员农产品增值税? | 免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 财税〔2008〕81号第一条;《增值税法》第24条第(一)项 |
| 向成员销售哪六类农资免税? | 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 财税〔2008〕81号第三条 |
| 现行农产品进项扣除率? | 9%;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按10% | 2019年第39号公告第二条 |
| 81号文原13%扣除率是否仍用? | 已失效,经财税〔2018〕32号降至10%、2019年39号公告降至9% | 同上两份文件 |
| 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项目? | 8类项目免征,花卉茶饮料香料种植、海水内陆养殖减半 | 实施条例第86条(国务院令第797号) |
| 印花税法施行后涉农购销合同免税是否延续? | 延续,且范围放宽:合作社购买农资或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农业保险合同均免 | 《印花税法》第12条第(四)项 |
| 《增值税法》何时施行? |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增值税法》第38条(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
| 车船税/车购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有无合作社专项优惠? | 无国家层面专项文件;但通用政策可适用: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农用三轮车免车购税;占用农用地建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缴耕地占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车辆购置税法》第9条;《耕地占用税法》第12条 |
实用工具(本篇速用)
办理流程(分步)
- 资格确认:确认本社为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的合作社(含联合社),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见《税务登记与申报实务篇》)。
- 分别核算:成员交易与非成员交易、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 开票: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标注免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申报享受: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单独计算项目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 留存备查:留存农产品销售发票、买卖合同、农业保险合同、项目所得核算资料等,证明标的为销售成员农产品或购买列举农资。以上以当地当年文件为准。
材料清单
- 成员名册与成员交易明细(证明销售标的为本社成员生产);
- 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的账册;
- 农产品销售发票、农资购销合同、农业保险合同(印花税免税凭证);
- 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材料以当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常见问题 FAQ
- Q:向成员销售哪些农资免增值税?A: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五类;"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已恢复征税。
- Q: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A:一般纳税人按9%;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按10%,不再套用81号文原13%。
- Q:对外收购非成员农产品再销售能免税吗?A:不能,须与成员交易分别核算并按规定纳税。
- Q: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免印花税吗?A:不免,仅购买农资或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及农业保险合同免税。
常见误区纠正
- 误区一:"合作社不交税"。纠正: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对外收购非成员产品再销售、向非成员销售农资、提供加工服务等应税项目仍须按规定纳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半,但并非所有收入都免税。
- 误区二:"向成员销售化肥也免增值税"。纠正: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原列举六类农资中的"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已恢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5〕90号、97号);现行免税范围为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五类。
- 误区三:"免税就不用申报了"。纠正:零申报也是申报;即使全部收入免税,合作社仍须按月或按季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连续不申报将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官方查询路径
-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财税〔2008〕81号等):https://fgk.chinatax.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
-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专题: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3439465/n3439475/n3439544/index.html(访问日期2026-10-30)
- 中国政府网(《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施行):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2/content_6994557.htm(访问日期2026-10-30)
办理时限/关键节点(如适用)
- 增值税申报:按月为次月15日内,按季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见《税务登记与申报实务篇》)。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次年5月31日前(见《税务登记与申报实务篇》)。
- 普惠性减免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六税两费"减征等)执行期截至2027年12月31日,以最新公告为准。
7.8 本章信源清单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2008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322/content.html ;财政部公报:https://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caizhengbuwengao2008/caizhengbuwengao20086/200810/t20081008_80783.htm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及《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908/content.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24年12月25日通过,202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2/content_6994557.htm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https://www.mof.gov.cn/jrttts/202602/t20260203_3983175.htm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39278.htm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330/content.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2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经2019年、2024年两次修订;2024年修订系国务院令第797号)第86条、第102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17/content.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通过,2022年7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6/t20210610_311898.html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12/content.html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8/content_6896287.htm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8/content_6896379.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通过,2019年9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37/content.html
-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专题: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3439465/n3439475/n3439544/index.html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服务热线 400-888-0951、4008090612/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部门当年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