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销与广告
速答:合作社的农产品要卖出价、卖出量,光有好产品不够,还得有"牌子"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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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基准日期:2026年10月29日
篇首导读
本篇为 16·营销与广告篇,收录:第19章 品牌营销与认证、第31章 广告与标签合规。各章正文、出处标注、时效口径与品牌署名均与完整版手册完全一致;篇内"详见第X章"指引原样保留;篇目间通过文内《篇名》互链衔接。
本篇目录
| 章节 | 主题 | 说明 |
|---|---|---|
| 第19章 品牌营销与认证 | 品牌营销与认证 | 品牌建设、三品一标认证、电商直播合规、包装标签、农展会 |
| 第31章 广告与标签合规 | 广告与标签合规 | 广告法要点(农产品/食品适用)、标签设计合规、宣传边界示例 |
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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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品牌营销与认证
本章导读:本章回答四个问题:农业农村部门主推的品牌建设政策有哪些;"三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已改革的无公害农产品)现行口径到底是什么;合作社开网店、做直播带货要守哪些合规底线;产品包装标签、参加农展会有哪些规矩。商标、条码、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事项详见第15—18章,本章不展开。
19.1 农产品品牌化政策
19.1.1 政策依据
农业品牌化是农业农村部的一项长期工作。顶层文件方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实施农业绿色品牌战略,培育具有区域优势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2017年9月),中国政府网】。
2022年6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2022—2025年)》,提出"根据产业规模、品牌基础、市场消费和国内外影响力等要素,分品类、分梯次、分年度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农业品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官网 http://nmfsj.moa.gov.cn/xwzx_25646/ywjj/202208/t20220822_6407390.htm;中国政府网《2024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名单发布》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12/content_6990451.htm,访问日期2026-10-30】。该计划按年度发布培育名单,属于政策导向表述,具体申报条件、名额以农业农村部当年通知为准。
19.1.2 区域公用品牌与合作社自有品牌的关系
农业农村部门推动的品牌体系分三层:区域公用品牌(如"烟台苹果""赣南脐橙",由地方政府或行业组织持有,授权符合条件的主体使用)、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合作社在其中的位置是:
- 合作社可以申请使用本县(市、省)已注册的区域公用品牌,但须符合授权使用条件并接受监督管理;
- 合作社也可以注册商标,打造自有企业品牌或产品品牌(商标注册详见第15章);
- 区域公用品牌与合作社自有品牌可以叠加使用,但不得冒用、超范围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标志。
属于政策导向表述,具体授权规则以当地品牌持有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发布的管理办法为准。
19.2 "三品一标"认证体系(重点)
"三品一标"是农业领域对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农产品四项认证/登记制度的习惯合称。截至2026年10月,四项制度的现行口径差异很大,合作社必须按现行规则办理,不能再按旧印象操作。
19.2.1 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的现行规章是《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沿革为: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两次修订,现行有效【《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前言】。
该办法明确:
-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2条】;
-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受理、初审和跟踪检查【《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5条】;
-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6条】。
合作社申请绿色食品标志,向本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申请,经检测、评审后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证,标志使用按年度交费、有效期内年检。
19.2.2 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认证的现行规章是《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沿革为: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66号第一次修订,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现行有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前言】。
要点:
-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和调整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5条】;
-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须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活动【《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7条】;
- 有机产品认证依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系列),由经批准的认证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
合作社办理有机产品认证,应选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认证机构(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
19.2.3 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现行规章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农业农村部法规司 https://fgs.moa.gov.cn/flfg/201006/t20100606_6315668.htm;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50号《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025年9月)https://fgs.moa.gov.cn/gzdt/202509/t20250925_6477751.htm,访问日期2026-10-30】。
要点:
- 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3条】;
-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登记审查和专家评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4条】;
- 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一二〇号,2023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42条】
注意: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业农村部门登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三条并行的保护路径,登记机关、依据、标志不同,不可混用。商标类地理标志详见第15章。
19.2.4 无公害农产品:已改革,不再开展全国统一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路径已经明确:
- 2017年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提出"改革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农产品市场准入标准"【中办国办文件(2017年)】;
- 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的通知》(农办质〔2017〕41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暂停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含复查换证)申请、受理、审核和颁证【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政策解读 http://www.gbxy.agri.cn/ywfz/zyzx/wtjd/201812/t20181213_331162.htm,访问日期2026-10-30】;
- 2018年4月2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明确"将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产品认定的工作模式,下放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承担",省级按《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负责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证和证后监管【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55797.htm,访问日期2026-10-30】;
- 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的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到期后不再由部级换发;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6年8月公开答复仍确认"从2018年4月开始,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农业农村厅都不再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原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政策咨询答复 https://agri.hunan.gov.cn/agri/zxts/cjwt/202608/t20260821_34048824.html,访问日期2026-10-30】。
结论:截至2026年10月,合作社不应再以"申请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为目标;原部级无公害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是否仍办理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以各省农业农村部门当年安排为准(部分省份已并入绿色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
19.2.5 "三品一标"现行口径对照表
| 名称 | 依据文件(现行有效) | 主管/实施单位 | 现行状态(截至2026年10月) |
|---|---|---|---|
| 绿色食品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受理初审 | 正常受理,标志许可制,年检续展 |
| 有机产品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1号2022年修订)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认证机构 | 正常受理,统一认证目录、统一标志 |
| 农产品地理标志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42条 | 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正常登记,省级受理初审 |
| 无公害农产品 | 农办质〔2017〕41号、农办质〔2018〕15号 | 原全国统一认证已暂停;改革后下放省级,按《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 全国统一认证已停;原部级证书到期自动失效;省级是否继续认定以当地为准 |
19.3 电商与直播合规
19.3.1 《电子商务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与合作社直接相关的要点:
- 登记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电子商务法》第10条】(原文引用)——合作社本身已是登记的市场主体,在电商平台开店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不适用个人自产农副产品豁免;
- 信息公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电子商务法》第15条】;
- 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如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商务法》第12条】;
- 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法》第11条】。
19.3.2 直播营销:两部规章并行
合作社开展直播带货,需同时遵守以下两部规章:
(1)《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由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文号为国信办发文〔2021〕5号,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23065.htm;国家网信办 https://www.cac.gov.cn/2021-04/22/c_1620670982951092.htm,访问日期2026-10-30】。该办法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主播)的行为规范做出系统规定,包括实名认证、未成年人保护、虚假宣传禁止等。
(2)《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新规)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7号于2025年12月18日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666/202604/content_7065114.html;市场监管总局 https://www.samr.gov.cn/wljys/gzzd/art/2026/art_fe860c192a4c45e0a77e39c14543be69.html,访问日期2026-10-30】。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所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采取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促销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被比较价格或者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等信息"【《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
19.3.3 农产品直播带货合规提示
- 广告法红线: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28条】。直播中口头宣称"有机""绿色""无公害"但无对应认证证书的,即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 价格法红线: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3条】。直播中"原价999、现价99"的"原价"必须有真实交易记录支撑;
- 配套规章:《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2022年7月1日施行)进一步细化了价格比较、折价减价、赠品标示等要求【《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第2条、第8条、第18条】。
19.4 包装与标签合规
19.4.1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于2006年10月17日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前言;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025年9月)】。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7条】(原文引用)。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详见该办法第八、九条)。
19.4.2 预包装食品标签
合作社将农产品加工为预包装食品(如真空包装的杂粮、礼盒装干果)销售的,标签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9月12日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五十六号,自2025年12月1日施行)及其配套国家标准:
- 现行版本: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截至2026年10月仍为现行有效版本;
- 新版GB 7718—2025已于2025年3月16日发布,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代替GB 7718—2011【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2025年第1号公告,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3/content_7015830.htm;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解读 https://www.cfsa.net.cn/fxjl/zsyd/2025/14922.shtml,访问日期2026-10-30】。
实务提示:2026年10月至2027年3月为过渡期,新建标签宜提前对照GB 7718—2025要求设计,避免2027年3月后集中改版。标签必备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
19.4.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规范
合作社将食用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的,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行版本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2023年6月30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2016年1月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的同名办法同时废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前言及第51条】。
该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合作社向市场、超市供货时,应配合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并按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依据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4号,2026年2月1日施行;详见第21章21.3节)。
19.5 参加农展会
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简称"农交会")是农业农村部唯一主办的大型综合性展会,由全国农业展览馆承办【全国农业展览馆农交会专题页 https://www.ciae.com.cn/catf/,访问日期2026-10-30】。
截至2026年10月的最新动态: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将于2026年11月13日至16日在杭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由农业农村部主办,全国农业展览馆、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杭州市人民政府承办,展览面积超12万平方米,设置农业精品品牌、海峡两岸、中国农垦等展区【全国农业展览馆《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宣传视频正式宣发》https://www.ciae.com.cn/detail/zh/40684.html;采购商邀请函 https://www.ciae.com.cn/detail/zh/40719.html,访问日期2026-10-30】。第二十二届农交会于2025年10月在天津举办【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10/content_7044800.htm】。
参展注意事项:
- 农交会参展一般由各省农业农村部门组团,合作社不直接向全国农业展览馆报名,应先联系本县(市、省)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处室;
- 参展产品须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认证证书(绿色食品/有机/地理标志)一致,不得在展位虚假宣传;
- 展位费、运输费、布展费等,部分省份对合作社参展有财政补贴(详见第8章),具体补贴政策以当地当年文件为准。
19.6 要点速查
| 问题 | 答案 | 依据(信源) |
|---|---|---|
| 绿色食品标志由谁审查颁证? |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受理初审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5条 |
|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由谁批准?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7条 |
|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机关? |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办审查评审)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3、4条 |
| 现在还能申请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吗? | 不能。2018年起全国统一认证已暂停,改革下放省级,原部级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 农办质〔2017〕41号、农办质〔2018〕15号 |
| 合作社在电商平台开店要不要登记? | 合作社本身已是登记市场主体,开店须公示营业执照;不适用个人自产农副产品豁免 | 《电子商务法》第10、15条 |
| 直播带货适用哪部规章?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信办发文〔2021〕5号)+《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令第117号,2026年2月1日施行) | 同上 |
| 预包装食品标签现行国标? | GB 7718—2011;GB 7718—2025将于2027年3月16日实施 | 国家卫健委2025年第1号公告 |
| 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适用什么办法?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2023年12月1日施行) | 该办法前言、第51条 |
| 第二十三届农交会何时何地? | 2026年11月13—16日,杭州国际博览中心 | 全国农业展览馆官网 |
19.7 本章信源清单
- 【信源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第1号修订)
- 【信源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66号、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1号修订)
- 【信源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农业农村部法规司 https://fgs.moa.gov.cn/flfg/201006/t20100606_6315668.htm
- 【信源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主席令第一二〇号,2023年1月1日施行)
- 【信源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55797.htm
- 【信源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主席令第七号,2019年1月1日施行)
- 【信源7】《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信办发文〔2021〕5号,七部门,2021年5月25日施行),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23065.htm
- 【信源8】《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117号,2026年2月1日施行),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666/202604/content_7065114.html
- 【信源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3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
- 【信源1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2006年11月1日施行)
- 【信源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国家卫健委等2025年第1号公告,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3/content_7015830.htm
- 【信源1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2023年12月1日施行)
- 【信源13】农业农村部《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2022—2025年)》及历年培育名单通知,农业农村部官网;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12/content_6990451.htm
- 【信源14】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官方信息,全国农业展览馆 https://www.ciae.com.cn/catf/ 、https://www.ciae.com.cn/detail/zh/40684.html
- 【信源15】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50号《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025年9月)https://fgs.moa.gov.cn/gzdt/202509/t20250925_6477751.htm
第31章 广告与标签合规
本章导读:合作社把农产品卖出去,靠两样东西说话——包装上的标签,和公众号、短视频、直播间里的广告词。这两样东西都不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标签缺项、写错字要受《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约束;广告词吹过了头,要受《广告法》处罚。本章是《广告法》系统要点+标签设计印刷合规+宣传边界的"深化整合章":第19章已写过"三品一标"认证路径、电商直播规章、包装标签框架,第25章已写过自媒体内容红线,本章只做法条原文级别的要点整合与可写/慎写/禁写三类清单,与19、25章重复处用"详见"指引,不展开。
31.1 《广告法》要点解读(涉合作社/农产品适用部分)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1994年制定,历经2015年大幅修订、2018年与2021年两次修正;现行版本为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前言】。合作社在包装、网店、公众号、短视频、直播间、农展会展位上对自家农产品所作的一切推销,均属广告,受本法约束。
31.1.1 真实合法原则与虚假广告定义
- 第4条(总纲):"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4条】(原文引用)——合作社作为广告主,是第一责任人。
- 第28条(虚假广告定义):"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并列明五种情形: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作证明;虚构使用效果;其他虚假或引人误解情形【《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28条】(原文引用节选)。
对合作社而言,第28条第二款是最容易踩的雷:把"普通种植"写成"绿色食品"、把"外省分装"写成"原产地直供"、把"没拿过奖"写成"××博览会金奖",均落入"与实际情况不符"。
31.1.2 绝对化用语禁令
第9条第(三)项明确禁止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9条第(三)项】(原文引用)。第9条同时禁止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国家机关名义形象、损害国家尊严、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等十一类情形。
实务中,"等用语"是开放条款,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口径已将"全网第一""世界级""顶级""最""第一""唯一""独家""首选""之王"等同类极限词纳入规制。合作社在包装、网店详情页、短视频口播、直播间话术里应一律避免。
31.1.3 农产品/食品广告特别规定
| 条文 | 规范要点(原文节选) | 对合作社的直接含义 |
|---|---|---|
| 第17条 |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枸杞、蜂蜜、杂粮等普通农产品广告,不得写"降血糖""抗癌""治便秘""壮阳""消炎"等医疗用语 |
| 第18条 |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暗示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并应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合作社如未取得保健食品"蓝帽子",其产品不得按保健食品口径宣传;即便取得,也不得请代言人推荐、不得断言功效 |
| 第19条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 合作社公众号发"养生科普"时夹带自家产品购买链接,须警惕被认定为变相广告 |
| 第20条 |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 涉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合作社(如乳制品加工),不得在商超、短视频平台宣传"替代母乳" |
并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9月12日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五十六号,自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73条】(原文引用);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71条】。
31.1.4 广告代言与三类主体责任
- 第38条(代言人条件):"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38条】(原文引用节选)。
- 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责任:第56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并造成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要求其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56条】(原文引用节选)。食品属关系生命健康商品,一旦出事,代言人(含带货主播)、发布平台、设计制作方均可能被连带追责。
31.1.5 法律责任(罚则速览)
| 违法情形 | 条文 | 罚款幅度(广告主) |
|---|---|---|
| 发布虚假广告 | 第55条 | 广告费用3—5倍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20万—100万元;两年内3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5—10倍,或100万—200万元,可吊销营业执照 |
| 发布有第9条(绝对化用语等)、第10条禁止情形的广告;违反第20条(母乳替代婴儿食品)等 | 第57条 | 处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营业执照 |
| 违反第17条(涉疾病治疗功能)、第18条(保健食品)、第19条(变相健康广告)、第38条(代言人)等 | 第58条 | 处广告费用1—3倍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10万—20万元;情节严重处3—5倍,或20万—100万元,可吊销营业执照 |
【以上罚则依据《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55、57、58条原文】。罚款不是"抽彩"——虚假广告最低罚款20万元起步,对小型合作社而言足以致命。
31.2 合作社印刷/设计标签的合规要求
31.2.1 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品安全法》第67条+GB 7718
合作社将农产品加工为预包装食品(真空杂粮、礼盒干果、瓶装蜂蜜等)销售,标签须同时符合法律与强制性国家标准:
法律层面——《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67条】(原文引用)。
标准层面——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为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新版GB 7718—2025已于2025年3月16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以2025年第1号公告发布,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代替GB 7718—2011【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025年第1号公告,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3/content_7015830.htm,访问日期2026-10-30】。该口径与第19章19.4.2节一致。
营养标签方面,现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现行GB 28050—2011)亦已有新版GB 28050—2025同步发布,自2027年3月16日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问答》,https://www.nhc.gov.cn/sps/c100087/202509/470fa4ff5de14dd38619223cce9da4e7.shtml,访问日期2026-10-30】。
31.2.2 食用农产品(非预包装)标识
未经加工的初级食用农产品(带箱鲜果、散装蔬菜、散养禽蛋等)入市销售,适用以下两层规范: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主席令第一二〇号,2023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38条】(原文引用)。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2006年11月1日施行)第十条: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在包装物上标注或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10条】(原文引用节选)。
转基因农产品另须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43条】。
31.2.3 "三品一标"标识使用条件与禁用情形
| 标志 | 依据文件(现行有效) | 使用条件 | 禁用/罚则 |
|---|---|---|---|
| 绿色食品标志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取得标志使用证书,在许可产品范围内使用,按年度年检 | 第21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第2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
|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1号2022年修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1号) | 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使用;标志含中文"中国有机产品"与英文"ORGANIC"字样(第31条);证书暂停期间应暂停使用标志,注销撤销后应交回(第35条)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5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46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依《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处罚;第47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3万元罚款 |
| 农产品地理标志(GI)/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2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证明商标规则见第15章 | 经登记/核准注册后,由证书持有人或被授权人在核准产品、核准地域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超地域使用 | 未获登记/注册擅自使用相应标志,分别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商标法》、地理标志保护相关规定处理(具体罚则见第15章) |
核心红线:未取得相应认证、未经许可,不得在包装、标签、网店、宣传材料上使用"绿色食品""有机""××地理标志产品"字样或对应图形标志——这既是行政违法(罚款、撤销、公告),也直接落入《广告法》第28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情形。
31.2.4 预包装食品 vs 食用农产品标签内容对照
| 标注事项 | 预包装食品(加工食品) | 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 | 依据 |
|---|---|---|---|
| 品名/名称 | 必须 | 必须 | 食安法§67;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8 |
| 配料表 | 必须 | 不适用(使用添加剂的须标明添加剂名称) | 食安法§67;农质法§38 |
| 净含量/规格 | 必须 | 散装可不标净含量,但须标识牌等 | 食安法§67;农业部令第70号§10 |
| 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必须 | 必须标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产地 | 食安法§67;农业部令第70号§10 |
| 生产日期 | 必须 | 必须 | 同上 |
| 保质期 | 必须 | 按产品特点标明 | 食安法§67;农质法§38 |
| 贮存条件 | 必须 | 鼓励标注 | 食安法§67 |
| 产品执行标准代号 | 必须 | 不强制(有分级标准的应标质量等级) | 食安法§67;农质法§38 |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编号) | 必须 | 不适用 | 食安法§67 |
| 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 必须 | 使用添加剂的应标明 | 食安法§67;农质法§38 |
| 营养成分表 | 按GB 28050强制标示(核心营养素) | 不适用 | GB 28050(2011版现行,2027年3月16日起GB 28050—2025) |
| 承诺达标合格证 | 不适用 | 入市销售须随附(详见第21章)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8;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4号 |
31.3 标签与广告宣传的边界:可写/慎写/禁写
31.3.1 三类清单
- 可写(如实标注、有据可查):产地(与营业执照/种植基地一致)、品种、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代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已取得的认证证书(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编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编号)、合作社名称与联系方式。
- 慎写(须与认证对应、不得自行发挥):"绿色""有机""生态""无公害""富硒""无农药残留""非转基因"等字样——"绿色""有机"须有对应有效证书;"无公害"全国统一认证已停办(见第19章19.2.4节),不得再宣传;"富硒""无农残"等须有检测报告支撑,且不得暗示疗效。
- 禁写:绝对化用语("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全网第一""顶级"等,《广告法》§9);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医疗用语(《广告法》§17、§18;《食品安全法》§71、§73);虚假产地、虚假品质、虚假荣誉、虚假销量(《广告法》§28);未经许可的"三品一标"标志与字样;声称替代母乳的婴儿食品广告(《广告法》§20)。
31.3.2 合规示例与违规示例对照
| 场景 | 合规写法(示例) | 违规写法(示例) | 违规依据 |
|---|---|---|---|
| 枸杞产品包装主标题 | "宁夏中宁枸杞 净含量250g 生产者:××种植专业合作社" | "中国最好枸杞 国家级顶级滋补圣品" | §9第(三)项绝对化用语 |
| 枸杞功效宣传 | "宁夏枸杞,药食同源,可煲汤、泡茶" | "坚持食用三个月,降血糖、抗癌、治失眠" | §17;《食品安全法》§73 |
| 蜂蜜产品 | "本产品已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标志使用证书编号:LB-××××)" | "纯有机蜂蜜,生态零添加,包治百病"(无有机认证) | §28虚假广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46 |
| 杂粮礼盒 | "配料:有机小米(内蒙古××基地)、红小豆;执行标准:GB/T ××××;生产许可证号:SC1××××××××××××" | "宫廷御用贡品,宇航员专用粮,全网销量第一" | §9;§28 |
| 短视频口播 | "我们基地在宁夏××县,今天现摘现发,拍4斤送1斤" | "全网最低价,原价999今天99,不好用不要钱"("原价"无成交记录) | §28;《价格法》§1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总局令第56号) |
| 公众号"养生科普" | 客观介绍枸杞传统食用方法,文末标注"广告"并附合作社店铺链接 | 以"专家提醒:枸杞这样吃降三高"为幌子,夹带购买链接,不标广告 | §19;《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2号)§9 |
| 直播间达人推荐 | 达人实际品尝后说"口感软糯,我自己回购了两次" | 达人未实际使用即说"我家人天天吃,治好便秘" | §38;§56连带责任 |
说明:上表示例为说明性示例,用于解释条文边界;具体执法认定以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结论为准。条文依据均已在31.1、31.2节逐条标注。
31.4 与手册其他章节的整合指引
- 标签标识衔接第19章:"三品一标"认证申请路径、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主管单位与办理流程、包装与标签合规框架、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规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详见第19章19.2、19.4节,本章不重复;本章侧重法条原文与边界示例。
- 广告宣传衔接第25章:自媒体账号实名、企业认证、"种草即广告"标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规则详见第25章25.2、25.3节;本章侧重《广告法》系统要点与代言人连带责任。
- 电商页面宣传衔接第24章:网店详情页宣传、价格标示、明码标价规则、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详见第24章;本章不展开。
- 承诺达标合格证衔接第21章:食用农产品入市随附合格证制度(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4号,2026年2月1日施行)详见第21章21.3节。
- 统一时效口径:本章所引法律、规章、标准的施行日期与效力状态,截至2026年10月核实;截至2026年10月,以当地当年官方文件为准。GB 7718—2025、GB 28050—2025均将于2027年3月16日实施,新建标签宜提前对照新版设计,避免过渡期后集中改版。
31.5 要点速查
| 问题 | 答案 | 依据(信源) |
|---|---|---|
| 现行《广告法》是哪年修正的? | 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广告法》前言 |
|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能不能用? | 不能,属第9条第(三)项明令禁止的绝对化用语 | 《广告法》§9(三) |
| 普通农产品广告能写"降血糖""抗癌"吗? | 不能,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 《广告法》§17;《食品安全法》§73 |
| 什么是虚假广告? | 商品性能、功能、产地、质量、成分、价格、荣誉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有实质影响;虚构使用效果等五种情形 | 《广告法》§28 |
| 虚假广告最低罚多少? | 广告费3—5倍;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20万—100万元;两年内3次以上的100万—200万元 | 《广告法》§55 |
| 带货达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 须实际使用过才能推荐;关系生命健康的食品虚假广告,达人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广告法》§38、§56 |
| 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哪些? |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9项 | 《食品安全法》§67 |
| 现行食品标签国标是哪版? | GB 7718—2011、GB 28050—2011现行;GB 7718—2025、GB 28050—2025已于2025年3月发布,2027年3月16日实施 | 国家卫健委2025年第1号公告 |
| 初级农产品包装要标什么? | 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标添加剂名称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8;农业部令第70号§10 |
| 没拿绿色食品/有机认证能印标志吗? | 不能。未经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伪造冒用有机认证标志均违法,且构成虚假广告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1、§27;《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46、§47;《广告法》§28 |
常见误区纠正
| 误区 | 纠正口径 |
|---|---|
| "自家农产品好,广告写'最佳''国家级'没问题" | 错误。《广告法》第9条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农产品广告也不例外,违者处20万—100万元罚款。 |
| "没拿到绿色食品认证,先印上标志做宣传" | 错误。未经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伪造冒用有机认证标志均违法,且构成虚假广告(《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21、27条;《广告法》第28条)。 |
| "普通农产品广告写'降血糖''防癌'是为了促销,不算违法" | 错误。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法》第17条;《食品安全法》第73条);违者处广告费用3—5倍罚款,无法计算的处20万—100万元。详见《质量与追溯篇》。 |
实用工具(本篇速用)
办理流程(分步)
- 先审宣传口径:对照《广告法》自查——禁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普通农产品/食品不得宣称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 再核标签:预包装食品按 GB 7718、GB 28050 核对强制标示项;初级农产品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标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
- 标志使用先查资质:未取得绿色食品/有机认证,不得在包装、广告上印用对应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须经核准使用后方可标注。
- 电商/直播宣传:带货推荐须实际使用过;关系生命健康的食品虚假广告,推荐者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新版标准衔接:GB 7718—2025、GB 28050—2025 于2027年3月16日实施,新建标签宜提前对照设计。
(以主管部门/平台当年规则为准。)
材料清单
- 营业执照、产品配方与工艺说明;
- 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检测报告(如适用)、生产者生产许可证编号;
- 用标产品:绿色食品/有机认证证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使用文件。
(按主管部门/平台要求准备,以当次要求为准。)
常见问题 FAQ
- Q:普通农产品广告能写"降血糖""抗癌"吗?A:不能。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法》第17条;《食品安全法》第73条)。
- Q:没拿到绿色食品认证,包装上能印绿色食品标志吗?A:不能,未经许可使用构成违法并属虚假广告(《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21、27条;《广告法》第28条)。
- Q:虚假广告最低罚多少?A:处广告费用3—5倍;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20万—100万元(《广告法》第55条)。
- Q:现行食品标签国标是哪版?A:GB 7718—2011、GB 28050—2011 现行;2025版于2027年3月16日实施。
官方查询路径
- 《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全文: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
- GB 7718—2025、GB 28050—2025 实施问答:国家卫生健康委 https://www.nhc.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
-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则:农业农村部法规司 https://fgs.moa.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
办理时限/费用口径(如适用)
- 广告与标签合规审核本身不收费;绿色/有机认证与标志使用按认证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 不承诺广告效果与认证结果;标签设计印刷、标志使用业务委托统一入口见《业务服务篇》,费用以当次报价与合同为准。
31.6 本章信源清单
- 【信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4、9、17、18、19、20、28、38、55、56、57、58条
- 【信源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9月12日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五十六号,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67、68、71、73条
- 【信源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主席令第一二〇号,2023年1月1日施行)第38、42、43条
- 【信源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2006年11月1日施行)第7、10条
- 【信源5】《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第1号修订)第21、26、27条
- 【信源6】《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66号、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1号2022年修订)第31、35、46、47条
- 【信源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2022年修订)第5条
- 【信源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现行;GB 7718—2025,2027年3月16日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025年第1号公告,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3/content_7015830.htm
- 【信源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现行;GB 28050—2025,2027年3月16日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问答 https://www.nhc.gov.cn/sps/c100087/202509/470fa4ff5de14dd38619223cce9da4e7.shtml
- 【信源1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3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2022年7月1日施行)——详见第19章19.3.3节
- 【信源11】《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2023年5月1日施行)第9条——详见第25章25.3.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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