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与组织治理
速答: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本基础",合作社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都围绕成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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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基准日期:2026年10月29日
篇首导读
本篇为 03·成员与组织治理篇,收录:第3章 成员管理、第4章 组织机构与内部治理。各章正文、出处标注、时效口径与品牌署名均与完整版手册完全一致;篇内"详见第X章"指引原样保留;篇目间通过文内《篇名》互链衔接。
本篇目录
| 章节 | 主题 | 说明 |
|---|---|---|
| 第3章 成员管理 | 成员管理 | 成员资格、入退社、成员账户、盈余分配 |
| 第4章 组织机构与内部治理 | 组织机构与内部治理 | 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表决规则、财务公开 |
服务宗旨
本手册响应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号召,致力于为农民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免费在线服务与信息参考。
-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十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 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第二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
- 依据说明:"响应国家号召、为农民合作社和农民提供帮助与服务"直接对应上述法律鼓励社会力量为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明文规定;"免费在线服务与信息参考"为本平台自身定位表述,不代表政府部门或法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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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成员管理
本章导读:本章回答四个问题:谁能当成员、农民成员占比有什么硬指标(第3.1节);入社、退社、除名分别走什么程序(第3.2、3.3节);成员账户记什么、盈余怎么分(第3.4、3.5节);成员有哪些权利义务(第3.6节)。读懂本章,就能判断一个合作社"人"的结构是否合规、进出是否自由、分配是否公平。
3.1 成员资格与构成比例
3.1.1 谁能成为成员
法律规定了成员的基本门槛: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19条】(原文引用)
从这一条可拆出三类可入社主体与一类禁止主体:
| 成员类型 | 条件 | 法律依据 |
|---|---|---|
| 自然人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利用本社服务;承认遵守章程;履行入社手续 | 第19条 |
| 单位成员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且其生产经营活动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 | 第19条 |
| 禁止入社主体 |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如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 | 第19条 |
此外,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19条第2款】。成员名册是确认成员资格、核算成员比例、办理备案的基础台账(备案事项详见第3.7节)。
3.1.2 农民成员占比的法定硬指标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不只是原则表述,而是有量化硬指标的强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第20条】(原文引用)
把这一条换算成可执行的口径:
| 成员总数 | 农民成员下限 | 单位成员上限 |
|---|---|---|
| 5~20人(设立最低为5名以上成员,第12条) | 不少于80%;且单位成员至多1个 | 1个 |
| 超过20人 | 不少于80%;单位成员≤总数5% | 总数×5%(向下取整) |
提示:成员变动导致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并非立即违法注销,而是有补救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39条】。
3.2 入社程序
设立时的发起人入社与设立后吸收新成员,程序不同。设立环节的条件与章程事项详见第2章;设立后吸收新成员的法定程序为: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第24条】(原文引用)
入社四步走:
- 资格初审:对照第19、20条,确认申请人身份合规、能利用本社服务;
- 书面申请: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
- 表决通过:提交成员大会(或已设立的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取得成员资格;
- 登记入账:更新成员名册、办理成员账户、按章程出资。
3.3 退社自由与除名
3.3.1 自愿退社的期限规则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法定原则【第4条】,但退社不是"说走就走",为了便于年度结算,法律设定了提前告知期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25条】(原文引用)
3.3.2 除名
除名是合作社强制剥夺成员资格的惩戒措施,法律严格限定了事由与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26条】(原文引用)
3.3.3 退社、除名后的财产处理
无论主动退社还是被除名,成员资格终止后的结算规则统一适用第27、28条:
- 资格终止前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或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7条】;
- 合作社应按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第44条向其返还;
- 资格终止的成员还应按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第28条】。
| 退出方式 | 触发原因 | 提出/决定主体 | 资格终止时点 | 财产结算 |
|---|---|---|---|---|
| 自愿退社 | 成员主动不愿继续 | 成员本人提前书面申请 | 会计年度终了时 | 退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返还终止前盈余;分摊终止前亏损债务 |
| 除名 | 违反章程/决议或严重危害社及成员利益 |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须给陈述机会) | 会计年度终了时 | 同自愿退社 |
实务提示:自然人成员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第19—28条)未单列"当然终止资格"条款。但法律提供了三条衔接路径:①第19条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列为自然人成员的准入门槛,反向解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不再符合成员条件;②第15条第(六)项要求章程必须载明"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授权章程对死亡成员出资如何处理(当然终止资格、由继承人继承成员资格或仅退还财产份额)作出具体规定;③无论资格是否当然终止,财产结算均适用第28条(退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终止前盈余、分摊终止前亏损债务)。各社章程应就此写明,避免纠纷。(本轮回核:已检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所收2017年修订法第三章全部条文,确认无单独规定"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当然终止"的条文;上述结论系依据第19条准入门槛、第15条章程授权事项、第28条财产退还规则的体系解释。)
3.4 成员账户(记载事项)
成员账户是合作社"按交易量返还、按份额分配"的技术载体。法律强制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43条】(原文引用)
| 账户记载事项 | 作用 | 关联条款 |
|---|---|---|
| 成员出资额 | 成员承担责任的上限依据;剩余盈余分配依据 | 第6条、第44条 |
|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章程量化到成员 | 第42条、第43条 |
| 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 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的计算基数 | 第44条 |
补充两点:一是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第6条】——这就是合作社成员的"有限责任"边界;二是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将全部或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第44条第3款】。
3.5 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是合作社区别于公司的核心制度,法律给出了刚性下限: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第44条】(原文引用)
分配顺序可概括为"先补亏、再提留、后返还、再平分":
- 当年盈余先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形成可分配盈余;
- 可分配盈余中不低于60%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交易越多、返还越多;
- 剩余部分,按成员账户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的平均量化份额,按比例分配;
- 具体分配办法按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确定;经表决可将全部或部分盈余转为出资。
对比记忆:公司按出资比例分红,合作社是"六成交易返利、四成按份额"。
3.6 成员权利与义务
3.6.1 法定权利
成员享有五项法定权利【第21条】:
- 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章程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 按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 查阅权: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查阅权"是成员监督的法定武器,合作社不得拒绝。
3.6.2 法定义务
成员承担五项法定义务【第23条】:
- 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 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 按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 按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3.7 成员名册与备案
成员信息不是"社内关起门来记"的事,而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备案事项:
- 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19条第2款】;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备案事项为: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7条】;
- 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29条】。
变更登记与备案的具体办理流程详见第9章。
3.8 要点速查
| 问题 | 答案 | 依据 |
|---|---|---|
| 农民成员最低占比? | 至少占成员总数80% | 第20条 |
| 设立最低成员数? | 5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 | 第12条 |
| 入社程序? | 书面申请→成员大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24条 |
| 自然人退社提前多久? | 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前书面提出 | 第25条 |
| 单位成员退社提前多久? | 会计年度终了6个月前书面提出 | 第25条 |
| 除名必经程序? | 成员大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给被除名人陈述意见机会 | 第26条 |
| 成员账户记什么? | 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与本社交易量(额) | 第43条 |
| 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的下限? | 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 第44条 |
| 成员对合作社承担责任的上限? | 以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 | 第6条 |
| 成员变更备案期限? | 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 | 条例第29条 |
| 农民成员占比跌破80%的补救期? | 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补足 | 实施细则第39条 |
3.9 本章信源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6、12、15、19、20、21、22、23、24、25、26、27、28、42、43、44条,2018年7月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29条,2022年3月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7条、第39条,2022年3月1日施行
- 法条核验渠道: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醒法"平台(xingfa.cjbdi.com)所收上述法律条文原文,访问日期2026-10-29
第4章 组织机构与内部治理
本章导读: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老板经济,而是一套"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的民主治理结构。本章回答:谁是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多久开一次、什么事项要三分之二多数(第4.2节);成员多了怎么开大会(第4.3节);理事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怎么产生(第4.4节);监事会/执行监事管什么(第4.5节);一人一票和附加表决权怎么算(第4.6节);财务怎么公开、管理人员哪些事不能做(第4.7节)。
4.1 治理架构总览
法律对合作社治理机构的设计可以概括为"一个权力机构、两个执行与监督机构、一套议事规则":
| 机构 | 性质 | 是否必设 | 产生方式 | 法律依据 |
|---|---|---|---|---|
|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 | 权力机构 | 必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为可选 | 全体成员组成;代表按章程选举 | 第29、32条 |
| 理事长(理事会) | 执行机构 | 必设理事长1名;理事会可选 | 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 | 第33条 |
| 执行监事或监事会 | 监督机构 | 可选(二选一或不设) | 成员大会选举;理事、经理、财会人员不得兼任 | 第33条 |
| 经理、财务会计人员 | 经营管理人员 | 按需聘任 | 理事长或理事会按成员大会决定聘任 | 第35条 |
法律明确:"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第33条】
4.2 成员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4.2.1 法定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29条】(原文引用)
九项职权可归纳为四类:定规则(修章、公积金政策)、定人(选举罢免理事监事、聘管理人员)、定钱(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定大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设立加入联合社)。
4.2.2 召开频次与临时会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1条】(原文引用)
4.2.3 出席人数与表决门槛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0条】(原文引用)
| 事项类型 | 表决通过门槛 |
|---|---|
| 一般选举和决议 | 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 |
| 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设立、加入联合社 | 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
| 章程规定更高门槛的 | 从其规定(就高不就低) |
| 开会出席底线 | 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
4.3 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较多的合作社,每次大会全员到齐不现实,法律设了"代表大会"通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第32条】(原文引用)
要点:一是超过150人才可以设,不是必须设;二是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范围由章程划定(部分或全部);三是代表人数一般为10%、且不少于51人。注意:联合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第59条】(详见第11章)。
4.4 理事会与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33条】(原文引用)
执行与经营层的规则:
- 理事长必设,且为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否设立由章程定(小社可不设理事会,只设理事长);
- 理事长或理事会可按成员大会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章程或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第35条】;
- 理事会会议表决一人一票【第33条第4款】。
4.5 监事会与执行监事
法律对监督机构采"可选但不允许自己监督自己"的立场:
- 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二选一,或不设)【第33条第2款】;
- 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33条第2款】——这是"裁判员不下场"的回避规则;
- 监督的重要抓手是内部审计:"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第45条】。
| 监督方式 | 实施主体 | 结果去向 | 依据 |
|---|---|---|---|
| 内部审计 | 执行监事或监事会(设了的社) | 向成员大会报告 | 第45条 |
| 外部审计 | 成员大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 向成员大会报告 | 第45条 |
| 临时成员大会提议权 | 执行监事或监事会 | 20日内召开临时大会 | 第31条 |
4.6 一人一票与附加表决权
民主决策的核心规则在第三章,但直接决定治理效力,故在此展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第22条】(原文引用)
| 规则 | 内容 | 要点 |
|---|---|---|
| 基本表决权 | 一人一票,人人平等 | 不论出资多少 |
| 附加表决权 | 出资额或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享有 | 须章程规定 |
| 附加票上限 | 总票数≤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 防止大股东控制 |
| 公示义务 | 每次开会告知全体成员谁有附加票、几张 | 暗箱不行 |
对比:公司按出资比例表决(钱多票多),合作社基本票人人平等、附加票封顶20%——这是"成员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原则【第4条】在票权上的落地。
4.7 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公开与监督
4.7.1 会议记录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34条】(原文引用)
4.7.2 财务报告置备与公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40条】
配合成员的法定查阅权(可查章程、成员名册、会议记录、理事会/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审计报告,见第3章第21条),构成了"事前置备+事中查阅+事后审计"的公开链条。具体财务会计制度与审计流程详见第6章。
4.7.3 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法律对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划定了四条红线: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6条】(原文引用)
违反后果:违法所得归社("归入权")+ 赔偿损失。若涉及违法行为,还可能触发第10章的法律责任。
4.8 要点速查
| 问题 | 答案 | 依据 |
|---|---|---|
| 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 第29条 |
| 成员大会多久开一次? | 每年至少一次 | 第31条 |
| 什么情况须20日内开临时大会? | 30%以上成员提议;执行监事/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其他情形 | 第31条 |
| 开会出席底线? | 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 第30条 |
| 一般决议通过门槛? | 表决权总数过半数 | 第30条 |
| 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设立加入联合社门槛? | 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 第30条 |
| 何时可设成员代表大会? | 成员超过150人;代表一般为10%、最低51人 | 第32条 |
| 法定代表人是谁? | 理事长 | 第33条 |
| 谁不得兼任监事? | 理事长、理事、经理、财务会计人员 | 第33条 |
| 附加表决权上限? | 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 第22条 |
| 财务报告何时置备? | 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办公地点供查阅 | 第40条 |
| 内部审计谁来做? | 执行监事或监事会;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 第45条 |
常见误区纠正
| 误区 | 纠正口径 |
|---|---|
| "成员大会一年开一次,平时有事理事长定就行" | 错误。修改章程、选举罢免理事监事、盈余分配、合并分立解散等九项法定职权必须经成员大会表决;理事长只是执行机构负责人,无权替代成员大会决策(第29、33条)。 |
| "临时大会可开可不开,等年底一起说" | 错误。有30%以上成员提议、执行监事/监事会提议或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财务报告须在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31、40条)。 |
| "监事可以由理事长家属或会计兼任,省得另找人" | 错误。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33条第2款),这是法定回避规则,违反将影响治理效力。 |
实用工具(本篇速用)
办理流程(分步)
- 入社:申请人对照第19、20条确认资格→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更新成员名册、办理成员账户、按章程出资。
- 退社:自然人成员于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前、单位成员于6个月前向理事会书面提出;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按第27、28条结算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与盈余、亏损。
- 除名:对违反章程或严重损害社及成员利益者,经成员大会表决并给予被除名人陈述意见机会后除名,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 议事: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30%以上成员提议、执行监事/监事会提议等情形应在20日内召开临时大会;出席须达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 成员名册报登记机关备案,成员变更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办理。以上程序以当地当年文件为准。
材料清单
- 入社书面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成员附营业执照);
- 成员名册(更新版)、成员账户记载(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交易量/额);
- 成员大会/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与表决结果;
- 退社、除名的书面申请与决议文件。材料以当次要求为准。
常见问题 FAQ
- Q:农民成员占比法定多少?A:至少占成员总数80%;20人以下单位成员至多1个,超20人单位成员不超过5%。
- Q:一般决议与特别决议门槛?A:一般决议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加入联合社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Q:附加表决权上限?A: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 Q:财务报告何时供成员查阅?A: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
官方查询路径
-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规范治理、示范章程口径):https://hzjjs.moa.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
- 中国政府网(农办经〔2021〕16号"空壳社"治理通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2/13/content_5660327.htm(访问日期2026-10-30)
- 中国人大网(合作社法原文):http://www.npc.gov.cn/(访问日期2026-10-30)
办理时限/关键节点(如适用)
- 临时大会:法定情形出现后20日内召开。
- 退社申请: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前(自然人)/6个月前(单位)。
- 成员变更备案: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
- 财务报告置备: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
4.9 本章信源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4、21、22、29、30、31、32、33、34、35、36、40、45条,2018年7月1日施行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农办经〔2021〕16号):引导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并有效运转(信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2/13/content_5660327.htm ,访问日期2026-10-30)
- 法条核验渠道: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醒法"平台(xingfa.cjbdi.com)所收上述法律条文原文,访问日期2026-10-29
办理入口:益会员™合作社业务服务篇见《业务服务篇》(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专利代理/400电话办理/域名注册/官网搭建/产品防伪码/二维码/进销存系统/会员系统/产品标签印刷/合作社条形码办理);办理流程与费用以当次报价与合同为准。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服务热线 400-888-0951、4008090612/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部门当年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