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水产养殖证

速答:水产养殖的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12月最新修订公布。

本篇导读:水产养殖合作社在日常经营中需要同时面对三本"证"——水域滩涂养殖证(合法使用水面)、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自繁自育或对外售苗)、捕捞许可证(如涉及天然水域捕捞);同时还要符合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投入品(渔药、饲料)规范、水产疫病防控等要求。国家层面已形成以《渔业法》(2025年修订)为上位法、以《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为配套规章、以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为纲领的政策体系,并以农办渔〔2020〕11号《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2025年《关于稳步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指导稻渔综合种养。本篇梳理办证路径、尾水治理、苗种与疫病管理要点;具体办理流程、养殖证发放权限以本省、本县当年规定为准。数据截至2026年11月,以主管部门当年文件为准。衔接本手册篇21(智慧农业与数字化发展)、篇34(生态环境保护)。

本篇目录

  1. 政策背景与依据
  2.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3. 水产苗种生产与疫病防控
  4. 养殖尾水治理
  5. 稻渔综合种养
  6. 实操路径:合作社办证与合规分步流程
  7. 材料清单与常见问题
  8. 官方查询路径
  9. 相关篇目互链
  10. 待核实事项

1. 政策背景与依据

水产养殖的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12月最新修订公布。渔业法明确: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水域滩涂养殖实行养殖证制度。(信源: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12/t20251227_450727.html;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 http://www.yzbzzx.agri.cn/flfg/flyz/202512/t20251229_468914.htm,访问日期2026-10-30)

纲领性政策文件为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发布)。意见从养殖空间布局、养殖尾水治理、投入品监管、种业振兴、品牌建设等方面部署绿色发展路径。(信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0/22/content_5443445.htm,访问日期2026-10-30)

2.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直接依据为《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2010年5月24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经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50号(2025年9月25日)公布的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确认,该办法仍现行有效。(信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0/content_1724811.htm;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公告第950号 https://fgs.moa.gov.cn/gzdt/202509/t20250925_6477751.htm,访问日期2026-10-30)

按该办法:

  •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审查并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在水域、滩涂所在地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 颁发养殖证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向水域、滩涂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 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由当事人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养殖使用权后,参照申请养殖证。

捕捞许可证方面,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自然保护区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信源:农业农村部法规司 https://www.zfs.moa.gov.cn/flfg/202201/t20220127_6387843.htm,访问日期2026-10-30)合作社如仅从事池塘、工厂化养殖,不涉及天然水域捕捞,无需办理捕捞许可证。

3. 水产苗种生产与疫病防控

水产苗种管理的直接依据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2005年施行,后经修正)。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信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05-04/01/content_5721350.htm;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https://yyj.moa.gov.cn/bjwj/201904/t20190419_6197100.htm,访问日期2026-10-30)

合作社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 自育自用水产苗种:不对外销售苗种,无需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苗种引进、调运仍须符合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要求;
  • 对外销售水产苗种:必须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苗种须附具质量合格证明、检疫证明;从外省引进苗种须按规定办理调运检疫审批。

水产疫病防控方面,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如白斑综合征、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等)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合作社发现养殖水产品大规模死亡、异常发病,应立即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隐瞒、转移、贩卖病死水产品。

4. 养殖尾水治理

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推进养殖尾水治理"明确: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信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0/22/content_5443445.htm;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https://yyj.moa.gov.cn/gzdt/201904/t20190418_6196109.htm,访问日期2026-10-30)

农业农村部自2020年起组织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其中"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行动"要求建设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模式推广基地,率先实现养殖尾水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202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行动方案》进一步要求"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密度,鼓励发展不投饵生态养殖。探索加强水产养殖池塘底泥和水产养殖尾水科学利用"。(信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7/content_7075365.htm,访问日期2026-10-30)

合作社常见的尾水处理工艺包括:沉淀池—净化池—生态净化沟(人工湿地)—达标排放或循环回用;工厂化养殖配套微滤机、蛋白分离器、生物滤池、紫外线消毒等闭环处理系统。养殖尾水排放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执行何种排放标准,以本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地方排放标准与本县生态环境分局核定为准。

5. 稻渔综合种养

稻渔综合种养是种植业与养殖业融合的典型模式,主要包括稻渔(稻—鱼)、稻虾(稻—小龙虾)、稻蟹、稻鳖、稻鱼鸭等。国家层面的技术指导文件为《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渔〔2020〕11号,2020年3月31日印发。(信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03/content_5498676.htm,访问日期2026-10-30)

最新产业部署为《农业农村部关于稳步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2025年7月发布),要求落实《稻渔综合种养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及时制定技术成熟、适用区域较广、发展潜力较大的新型模式标准,推动经营主体按标生产。(信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7/content_7032922.htm,访问日期2026-10-30)

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包括:

  • SC/T 1135.5-2020《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 第5部分:稻鳖》(农业农村部发布,2020年8月26日发布,现行);
  • NY/T 4783—2025《稻鱼鸭综合种养技术规范》(农业农村部发布,2025年发布)。(信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https://std.samr.gov.cn/hb/search/stdHBDetailed?id=BFEAD835AA984233E05397BE0A0AB035;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http://www.aqsc.agri.cn/zlbz/bzgg/pgazzp/202604/P020260401619513620592.pdf,访问日期2026-10-30)

【红线提示】稻渔综合种养必须坚守"以稻为本",沟坑占比、环沟开挖深度、水稻种植面积须符合技术规范;不得借"稻渔综合种养"名义变相挖塘养鱼、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衔接本手册篇41高标准农田与农田建设)。

6. 实操路径:合作社办证与合规分步流程

  1. 摸底数:合作社先盘点自有水面类型(国家所有水域滩涂/集体所有池塘/稻田)、养殖品种、是否对外销售苗种、是否涉及天然水域捕捞。
  2. 办养殖证: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向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股申请养殖证;集体池塘凭土地(水面)承包合同办理;提交后配合实地核查、公示。
  3. 办苗种许可证(如需):对外销售苗种的,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良种场由省级核发。
  4. 环评与尾水:规模养殖场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办理环评手续;同步规划沉淀池、净化池、人工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规范设置排放口。
  5. 投入品与疫病:建立渔药、饲料采购与使用台账,遵守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制度;发现疫情立即报告。
  6. 稻渔综合种养: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的,先到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股、渔业股确认沟坑占比、开挖深度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按标生产,留存田间工程图纸。
  7. 留档合规:养殖证、苗种许可证、环评批复、尾水监测记录、苗种调运检疫证明、销售台账分类归档。

7. 材料清单与常见问题

常见材料清单(按当年县级通知为准):合作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水面承包合同或水域滩涂使用协议、养殖证申请表、养殖品种与规模说明、养殖生产管理制度、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场地证明、技术人员资质、繁育设施清单)、环评批复或登记表备案回执、尾水处理设施设计资料、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制度。

常见问题:

  • Q:合作社在自己承包的稻田里养鱼,要不要办养殖证?A: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须办养殖证;家庭承包稻田内的稻渔综合种养,按本省规定执行,多数地区凭土地承包合同开展即可,但建议向县渔业渔政股确认是否需要备案。
  • Q:合作社自己繁育鱼苗自己养,要不要办苗种生产许可证?A:按《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无需办理;一旦对外销售苗种,必须办证。
  • Q:养殖尾水要不要监测?A:十部委意见要求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规范设置排放口;具体监测频次、执行标准以本省生态环境厅地方排放标准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核定为准。
  • Q:稻渔综合种养能不能把稻田全挖成塘?A:不能。稻渔综合种养必须以稻为本,沟坑占比、水稻种植面积须符合技术规范;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非粮化"挖塘养鱼将被要求整改。

7.5 水产养殖办证与尾水治理常见误区

  • 误区一:"合作社承包的池塘不用办养殖证。"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养殖证;集体所有池塘凭承包合同办理,并非"不用办证"。
  • 误区二:"自己繁育鱼苗自己养,对外卖一点也不用办证。" 自育自用水产苗种无需办理生产许可证;一旦对外销售苗种,必须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苗种须附具质量合格证明、检疫证明。
  • 误区三:"养殖尾水直接排就行,不用处理。" 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推进养殖尾水治理,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等技术措施;尾水排放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执行何种标准,以本省生态环境厅地方排放标准与本县生态环境分局核定为准。
  • 误区四:"稻渔综合种养就是挖塘养鱼,水稻种不种无所谓。" 稻渔综合种养必须坚守"以稻为本",沟坑占比、环沟开挖深度、水稻种植面积须符合技术规范;不得借"稻渔综合种养"名义变相挖塘养鱼、造成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衔接本手册篇21《智慧农业与数字化发展》、篇34《生态与绿色发展篇》、篇41《合作社高标准农田与农田建设篇》。

8. 官方查询路径

名称URL访问日期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12/t20251227_450727.html2026-10-30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0/content_1724811.htm2026-10-30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50号(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确认)https://fgs.moa.gov.cn/gzdt/202509/t20250925_6477751.htm2026-10-30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https://www.zfs.moa.gov.cn/flfg/202201/t20220127_6387843.htm2026-10-30
中国政府网-《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https://www.gov.cn/zhengce/2005-04/01/content_5721350.htm2026-10-30
中国政府网-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0/22/content_5443445.htm2026-10-30
中国政府网-农办渔〔2020〕11号《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03/content_5498676.htm2026-10-30
中国政府网-《农业农村部关于稳步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2025)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7/content_7032922.htm2026-10-30
中国政府网-国办转发《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行动方案》(2026)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7/content_7075365.htm2026-10-30

9. 相关篇目互链

  • 篇21《智慧农业与数字化发展》——水质在线监测、智能增氧、水产养殖物联网
  • 篇34《生态环境保护》——养殖尾水排放、环评分类管理、农村人居环境
  • 篇41《高标准农田与农田建设》——稻渔综合种养的沟坑占比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 篇12《补贴与扶持》——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相关项目申报

10. 待核实事项

  • 【待核实】本省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编号、限值与监测频次;检索方向:省生态环境厅标准处、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
  • 【待核实】本县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是否已纳入省政务服务网"一件事一次办"线上办理、是否收取工本费;检索方向: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县政务服务中心渔业窗口。
  • 【待核实】本省稻渔综合种养沟坑占比上限(国家技术指南一般要求沟坑占比不超过种养总面积的10%,具体以本省实施细则为准);检索方向: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种植业管理处。
  • 【待核实】2026年度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示范基地申报窗口与合作社申报条件;检索方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yyj.moa.gov.cn。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服务热线:400-888-0951、4008090612/更新日期:2026年11月

篇末服务引导:合作社从事水产养殖或稻渔综合种养,需要养殖证办理指引、水质与尾水监测数据留档、产品溯源码、官网养殖展示与400客户服务热线的,可访问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或拨打 400-888-0951、4008090612 咨询。
办理流程与费用以当次报价与合同为准。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部门当年文件为准;所引文号、URL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合作社办理养殖证、苗种许可证、环评手续前请向县(区)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股、生态环境分局当面核实。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服务热线 400-888-0951、4008090612/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部门当年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