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产权维权
速答: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本篇导读:本手册前序篇目(篇13知识产权篇、篇15商标篇、篇17版权篇、篇18专利篇)解决合作社"商标、版权、专利怎么申请、怎么用"的问题;本篇回答它的下游问题——别人冒用了我社的商标、盗用了我社的包装设计、仿冒了我社的地理标志产品,我该找谁、走什么程序、能赔多少。本篇只写法律明文规定的维权路径、主管部门和举报渠道;个案裁判文书须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或官方发布为准,本篇不编造案例。截至2026年10月,相关法律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本篇目录
- 商标被侵权:侵权行为认定与处理路径
- 著作权与计算机软件被侵权
- 专利被侵权的判定与处理
- 地理标志与区域公用品牌保护
- 举报与投诉渠道:12315及其他
- 维权取证的基本注意事项
- 本篇信源清单
1. 商标被侵权:侵权行为认定与处理路径
1.1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五十七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七类侵权行为,原文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原文引用】
对合作社而言,常见风险场景是:本地或外地经营主体在同类农产品(如同一品类枸杞、苹果、茶叶)上使用与本社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或图形标识,或在店铺招牌、包装箱、电商页面上突出使用与本社商标近似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第七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第七十六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法释〔2020〕19号)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造成误认、复制摹仿翻译驰名商标跨类使用、将相同近似文字注册为域名并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造成误认的,均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法释〔2020〕19号第一条】
1.2 纠纷处理的三条路径与行政处罚力度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原文引用】需要说明的是,2018年机构改革后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执法职责已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现行执法实践中对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同时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赋予了执法部门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侵权物品等职权。【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1.3 赔偿数额怎么算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赔偿顺位为: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上述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原文引用】2019年修正时,法定赔偿上限已由原三百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惩罚性赔偿倍数由一倍至三倍提高至一倍至五倍。
2. 著作权与计算机软件被侵权
合作社在运营中形成的产品包装设计图、宣传册文案、公众号推文、短视频、培训课件,以及自行开发或委托开发的进销存、溯源系统软件,均可能产生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十一类行为,包括剽窃他人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未经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方式使用作品等;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八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对这类行为,"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原文引用】
计算机软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条文】需要提醒:若本社官网、进销存系统委托第三方开发,著作权归属必须在委托开发合同中书面约定;未约定的,依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归受托人,本社仅有使用权。这一归属约定问题详见本手册篇17版权篇。
3. 专利被侵权的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原文引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现行体制下通常指地方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部门加挂牌子)。
赔偿方面,专利法2020年修正后将赔偿条款调整为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确定,难以确定的参照许可使用费倍数;"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一条】专利侵权判定的专业性较强(发明、实用新型要做权利要求解释与技术特征比对,外观设计要做整体视觉效果比对),合作社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无效部门或具备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咨询,再决定走行政处理还是诉讼。
4. 地理标志与区域公用品牌保护
合作社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如本社产品获准使用某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时,既享有权利,也面临被他人仿冒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地理标志保护的规章依据已经更新: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7月15日施行)已被《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2024年公布施行)替代。新办法第五条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依法认定地理标志产品。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第五条】(信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24年第8号,gov.cn/gongbao/2024/issue_11226/202403/content_6940042.html,访问日期2026-10-30)
对合作社更常见的情形是:本社是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发现外地产品冒用该地理标志。此时维权主体通常是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一般为行业协会或供销社),合作社应向注册人报告线索,由注册人统一维权;合作社自身可同时就被冒用的自有商标依本篇第1节路径维权。【收尾批19·态②】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规则无全国统一文本,各地差异较大;替代查询路径:(1)农业农村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与"农业品牌目录"制度(moa.gov.cn 市场与信息化司栏目)为目录入口,不直接授权;(2)具体授权规则以品牌所属地市级农业农村局、县级人民政府或行业协会官网公示的《XX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管理办法/使用许可规则》为准;(3)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授权规则以国家知识产权局 sbj.cnipa.gov.cn 公示的注册人许可合同范本为准。
5. 举报与投诉渠道:12315及其他
5.1 全国12315平台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原工商12315、原质检12365、原食药12331、原价监12358、原知识产权12330五条投诉举报热线已统一整合为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信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samr.gov.cn,2019-02-28发布,访问日期2026-10-30)现行程序依据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1号,载2026年国务院公报),其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应当通过全国12315平台、12315热线电话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邮寄地址、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信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gov.cn/gongbao/2026/issue_12686/202604/content_7066102.html,访问日期2026-10-30)全国12315平台网址为 www.12315.cn,也可通过手机App、小程序提交。
5.2 其他可并行使用的渠道
| 事项 | 渠道 | 依据/说明 |
|---|---|---|
| 商标侵权行政查处 | 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
| 专利侵权行政处理 | 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 |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
| 著作权侵权(网络传播类) | 属地党委宣传部版权管理部门;可同步向平台投诉 |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平台"通知—删除"规则 |
| 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 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 |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违法使用 |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局令80号) |
| 电商平台上的侵权链接 | 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投诉(需上传商标注册证等权属证明) | 平台规则,非法律强制 |
6. 维权取证的基本注意事项
法律只保护能被证据证明的权利。合作社发现疑似侵权后,建议第一时间固定以下证据:(1)本社商标注册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文件原件;(2)侵权商品实物、购物凭证(发票或收据)、购买过程录屏;(3)侵权店铺招牌、包装、电商页面截图(含网址、时间);(4)侵权商品与本社正品的对比照片;(5)本社因侵权遭受损失或侵权方获利的初步证据(销售记录、价格对比)。涉及网络证据的,可考虑通过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个案胜诉概率、赔偿数额因案而异,本篇不提供任何案件结果承诺。
实用工具(本篇速用)
办理流程(分步)
- 发现疑似侵权后,先固定权利证据:出示本社商标注册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授权文件原件,确认权利仍在有效期内。
- 固定侵权证据:购买侵权实物并保留购物凭证,对侵权店铺、包装、电商页面截图(含网址与时间),网络证据建议到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公证。
- 先行与侵权方协商,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再走行政或司法路径。
- 选择行政投诉:通过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12315热线或市场监管部门窗口提交投诉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 选择司法路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与赔偿;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为通用维权路径,具体管辖、证据要求以受理机关当年规定为准。)
材料清单
- 商标注册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证、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权利证明。
- 侵权实物、购买发票或收据、购买过程录屏。
- 侵权页面截图、店铺招牌与包装照片、侵权商品与本社正品对比照片。
- 本社损失或侵权方获利的初步证据(销售记录、价格比对)。
- 投诉书/起诉状(载明投诉人信息、被投诉人信息、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具体份数与格式以当次受理机关要求为准。)
常见问题 FAQ
- Q:发现网上有人仿冒本社商标,第一步该做什么?
A:先不要打草惊蛇,应通过公证或平台存证方式固定网页与交易证据,再通过12315平台或电商平台投诉通道主张权利,避免证据灭失。
- Q:12315能解决哪些问题?
A:原工商、质检、食药、价监、知识产权五条热线已整合为12315,可受理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举报,包括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线索。
- Q: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被仿冒该找谁?
A: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可向当地知识产权部门或通过12315反映。
常见误区纠正
- 误区一:"拿到商标注册证就万事大吉了"。纠正:注册证只是权利凭证,发现侵权后仍需主动固定证据(购买实物、截图、公证),再通过12315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不主张权利等于默认侵权。
- 误区二:"12315能解决所有侵权问题"。纠正:12315整合了原工商、质检、食药、价监、知识产权五条热线,可受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但著作权网络传播类侵权需向属地党委宣传部版权管理部门投诉,专利侵权可向地方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需向公安机关报案。
- 误区三:"维权一定要先打官司"。纠正: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侵权纠纷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或向法院起诉;电商平台上的侵权链接可先通过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投诉,成本更低。
商标侵权投诉书要点模板
通过12315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商标侵权投诉时,投诉书应载明以下内容:投诉人信息(合作社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被投诉人信息(侵权店铺名称、经营地址或电商平台链接、经营者姓名/名称);权利依据(商标注册证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有效期);侵权事实(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侵权商品与本社正品的对比说明、侵权页面截图或实物照片编号);投诉请求(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依法处以罚款);附件清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侵权实物购买凭证、对比照片、公证书编号)。涉及电商平台链接的,可同步通过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上传权属证明投诉下架。详见《知识产权篇》。
官方查询路径
- 全国12315平台:https://www.12315.cn(投诉举报,访问日期2026-10-30)
- 中国政府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总局令第121号) 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686/202604/content_7066102.html(访问日期2026-10-30)
- 中国政府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局令第80号) 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226/202403/content_6940042.html(访问日期2026-10-30)
7. 本篇信源清单
| 序号 | 信源名称 | URL | 访问日期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57、60、61、62、63条 |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法规库(条文库);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04-23修改决定 | 2026-10-30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第76条 |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法规库 | 2026-10-30 |
| 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法释〔2020〕19号)第1、9、13、14、16条 |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法规库 | 2026-10-30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52、53条 |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法规库 | 2026-10-30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65、71条 |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法规库 | 2026-10-30 |
| 6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2024年) | 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226/202403/content_6940042.html | 2026-10-30 |
| 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2019-02-28) |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wjs/art/2023/art_eb43b68b11a34c9f8d20f353cd300787.html | 2026-10-30 |
| 8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1号,2026年国务院公报) | 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686/202604/content_7066102.html | 2026-10-30 |
| 9 | 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须知 | https://app.12315.cn/app/service/ts/content | 2026-10-30 |
本篇已查证条目数:18条(商标法57/60/61/62/63条、实施条例76条、法释〔2020〕19号3条、著作权法52/53条、专利法65/71条、地理标志办法局令80号、12315整合意见、投诉举报处理办法121号、渠道对照表6项)。
本篇待核实条目数:1条(区域公用品牌全国统一授权使用规则文本)。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服务热线:400-888-0951、4008090612/更新日期:2026年10月
篇末服务引导:本社遇到商标被仿冒、包装文案被盗用、自有技术被仿冒等问题,需要商标侵权投诉材料整理、著作权登记补证、专利侵权初步比对意见的,可联系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或服务热线 400-888-0951、4008090612,我们提供商标代理、版权登记、专利申请与维权线索整理的对接服务。业务办理统一入口见《业务服务篇》;办理流程与费用以当次报价与合同为准。
免责声明:本篇所引法条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具体案件是否构成侵权、赔偿数额多少,须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本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案件结果承诺。
收集整理:益会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手册/服务热线 400-888-0951、4008090612/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部门当年文件为准。